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使用部门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时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调换、补齐或赔偿,以保证合同货物安装调试的顺利完成,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由此导致成交供应商延迟交货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成交供应商应随货物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文件、版权登记证明等)并加盖公章,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免费现场安装调试。
4.成交供应商完成了本项目的所有产品供货,且所供货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运行符合要求,且经过对采购人使用部门进行使用培训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本项目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中的验收模板拟定验收报告,向采购人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含:(略)
6.采购人在收齐验收申请材料,并经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7.验收小组所有人均签字同意验收合格后才算作是本项目验收合格。
8.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8.1提供的商品必须是全新的,无瑕疵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及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若本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应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8.2交货的产品、数量与采购合同一致;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及投标文件中优于采购需求的参数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及供应商的服务投标方案一致。
8.3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成交供应商应随货物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专利文件、版权登记证明等)并加盖公章。
8.4在系统安装调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8.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经采购人确认。
8.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且达到培训使用要求,且经采购人确认。
9.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略).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略).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略).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