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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鸿发焗漆厂: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鸿发焗漆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投资5万元,在保留现有1条喷粉生产线、生产设备及生产厂房的基础上,在喷粉车间西侧新建1座酸洗磷化车间,新增1条金属工艺品酸洗磷化生产线,年处理(略)万只金属工艺品,工艺品经酸洗磷化处理后,进入企业现有喷粉生产线进一步喷粉加工后再外售。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略)
地表水环境:(略)
声环境:(略)
地下水、土壤环境:(略)
生态环境:(略)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利用现用工程已建的空置厂房进行生产线设备安装,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小。本次评价不再对施工期进行评价。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酸洗废气采取在酸洗池中加入酸雾抑制剂,抑制HCl的挥发;酸洗池闲置时加盖,并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除油池、酸洗池、磷化池等废槽液采取循环利用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更换时委托有资质单位直接抽取外运,不在场内储存。
②项目除油、酸洗及磷化后清洗废水采用投加熟石灰进行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清洗用水每半年更换一次,作为危险废物更换时委托有资质单位直接抽取外运,不在厂内储存。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声源采用减振、隔声、吸声和消声措施;对于通风设备噪声,选取低噪振机型。
②高噪声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不合要求的及时更换,防止机械噪声的升高。在噪声大的车间,其墙面采用吸声材料。
③项目将噪声大的生产设备设置在靠近厂区中心的位置,周围建造仓库等辅助用房,把车间的噪声影响限制在厂区内,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标准要求。
④在主车间、生活区和厂区周围,种植绿化隔离带,林带应乔、灌木合理搭配,并选择分枝多,树冠大、枝叶茂盛的树种,选择吸声能力及吸收废气能力强的树种,以减少噪声和其他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⑤车辆进出厂区应禁止鸣笛,并限速行驶。
⑥职工在高噪声生产车间佩戴防护耳塞,避免高噪声对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
②除油池、酸洗池、磷化池等废槽液作为危险废物更换时委托有资质单位直接抽取外运,不在场内储存。
③循环水池沉淀物定期清理,清理时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不在厂区贮存。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略)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略)年修改)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产业政策允许建设类项目。本项目已获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略)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6)项目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玉林市博白县城东工业园(略)号B地块,用地为工业用地,在原有场地内扩建生产线,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略)
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建设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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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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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略)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略)年1月(略)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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