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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沙陂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玉林市博白县白马岭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略)
二、项目建设内容
(1)河道清淤及生态护岸
本次河道整治清淤河道总长度约2.4km,整治白马岭河段1(下沙窝屯西面河道,起点:(略)3,使用人工清淤和水上挖掘机清淤,淤泥采用密闭自卸车转运。共建设生态护岸0.(略)km,护岸采用石笼挡墙的生态护岸形式。
(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纳污区域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略)座,即5座(略)m3/d、(略)座(略)m3/d、(略)座(略)m3/d、(略)座(略)m3/d、6座(略)m3/d、3座(略)m3/d、1座(略)m3/d和1座(略)m3/d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中:(略)3/d、2座(略)m3/d、4座(略)m3/d、1座(略)m3/d、1座(略)m3/d、2座(略)m3/d、1座(略)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浪车村建设2座(略)m3/d、3座(略)m3/d、4座(略)m3/d、2座(略)m3/d的污水处理设施;那新村建设1座(略)m3/d、2座(略)m3/d、2座(略)m3/d、5座(略)m3/d、1座(略)m3/d的污水处理设施;南塘村建设1座(略)m3/d、4座(略)m3/d、1座(略)m3/d、2座(略)m3/d、4座(略)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沙陂村建设1座(略)m3/d、1座(略)m3/d、一座(略)m3/d、1座(略)m3/d的污水处理设施。
(3)处理工艺。
庭院湿地系统,出水标准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三级标准,日处理量大于5m3/d的污水处理工艺推荐选用集中式污水处理工艺,工艺技术为:(略)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略)
水环境:(略)
白马岭河主要为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超标。沙陂镇内白马岭河沿线周边村屯较多,且离河流较近,村屯均未建设有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得不到有效收集处理,无序排放是导致河水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超标的重要原因。
声环境:(略)
生态环境:(略)
陆生动物主要为两栖类和鸟类,两栖类以蟾蜍科、蛙科为主;鸟类以野鸡、麻雀为主。
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为小型的坑塘池塘,面积较小,水生生物数量较少。养殖鱼类主要有草鱼、鲢鱼、鲤鱼、鲮鱼等。水生植物主要有鸭舌草、黑藻、小茨草等,浮游植物主要为蓝藻门、绿藻门、硅藻门等藻类,底栖动物主要为水丝蚓类和线虫。
根据调查,白马岭河流域不涉及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不涉及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不涉及迁徙鸟类的重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地以及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重要生境。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1)施工扬尘环境保护措施
①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用防尘布苫盖。
②施工工程中在场地内堆存的土石方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③根据现场情况,对易起扬尘的施工工段洒水降尘。
④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2)车辆运输扬尘防治措施
①施工期间,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②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
③加强道路管理和维护,对场内路段进行洒水降尘。
④在施工临时道路运输施工材料时控制汽车运行速度,在靠近村屯及居民点行驶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略)km/h。
3)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燃油废气
①使用合格的运行良好的车辆,要求车辆使用合格油品。
②加强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维护管理。
4)砂浆搅拌作业、砂石堆放扬尘
①水泥解包高度低,工人施工尽可能小心倒料以减少粉尘产生。
②砂石堆场采用彩条布覆盖,仅在施工使用时打开。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围堰基坑废水上清液回用于场内降尘,不外排。
②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民自建化粪池处理,用于周边农作物浇灌。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优先选用噪声小的机械设备,振动大的设备应配备减振装置。
②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夜间不施工,在靠近居民处设置围挡。
③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场内或经过村庄时车辆减速慢行、减少鸣笛。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材料包装袋卖给废品回收单位处理。
?②河道淤泥用于整治白马岭河段1(下沙窝屯西面河道)西面林地复垦。
③弃土石方运至项目弃渣场堆放。
④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至附近村屯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处理。
2、营运期
河道清淤及建设生态护岸:
河道整治工程建成后,通过清淤、疏浚等工程措施,清除了原河道中的淤泥,增加了河道水域面积和水域容积,一定程度上可改善项目区域及周边区块的河网水质。同时,本工程护岸的建成,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岸上雨水径流夹带的污染物质不易直接排入河道,从而改善河网水环境。
河道整治工程建成后不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运营过程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加强运行管理,及时清除污泥、杂质等易产生恶臭物质。
②污水处理站周边植树种草,净化空气,美化环境。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为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浇灌,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进行有效的减振、隔声处理。
②站区内的构筑物应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场地外居民居住区的位置。
③在风机进出气管设置消声器。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格栅栏渣经收集后送至附近村屯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处理。
②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后用作周边农田堆肥,实现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包含河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其中河道整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修改)中鼓励类第二项“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修改)中鼓励类第四十三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略)条“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6)项目选址合理性
项目河道整治工程主要建设护岸,不改变河道形状和走向,对所在河道无调节功能,治理河段不在老虎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中间屯、方垌屯、龙谷石屯、那巴屯、牛岭屯、新村屯、英锋屯、草毛垌屯、大龙冲屯、佛冲屯、南木垌屯、上垌屯、长江岭屯污水处理设施位于老虎头水库(沙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其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排放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浇灌,对老虎头水库饮用水水源影响不大。项目各污水处理站选址均位于居民点下风向、地势相对较低、靠近道路、交通便利,且日处理规模较小,经扩散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所在地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的生态红线区、重点保护生态红线区以及脆弱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根据博白县自然资源局的初步选址意见可知,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在新增建设用地内,不占用基本农田。本项目为河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修改)鼓励类项目,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玉林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玉市环〔(略)〕(略)号)相符。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浇灌,不外排至地表水,改善白马岭河及周边区域的水环境质量,与《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略)〕(略)号)相符。项目实施后,区域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白马岭河水质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略)-(略))V类标准。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建设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略)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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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略)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略)年2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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