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的主要污染因素为β射线、韧致辐射、β表面污染、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一)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 1、落实本项目工作场所的实体屏蔽措施,确保辐射防护能力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略)-(略))和《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略)-(略))。 2、对项目工作场所进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在场所入口处、控制区边界和其他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C-(略)应贮存在药物储存室门内,定期进行辐射水平监测,无关人员不应入内。设置合理的人流、物流通道,建立使用核素台账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对工作场所定期巡检,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年有效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略)-(略))的相关要求。 3、做好放射性废气的处置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通风设计方案,设置通风系统,放射性废气经专用管道收集,经活性炭过滤装置过滤后由本建筑屋顶以上高空排放,确保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略)-(略))的相关规定。 4、做好放射性废水的处置工作。由废水收集桶收集,经检测,废水中C-(略)活度浓度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略)-(略))规定的解控水平1×(略)4Bq/g,方可排入流量大于(略)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须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略)-(略))要求,并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废物暂存和处理台账,详细记录放射性废液所含的核素名称、体积、废液产生起始日期、责任人员、排放时间、监测结果等信息;经检测,废水中C-(略)活度浓度高于1×(略)4Bq/g,则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排放或处置前应将放射性废水暂存于洁具间内。 5、做好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应妥善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不同类别废物分开存放,暂存桶表面注明废物所含核素的名称、废物的类别、密封日期等信息,并做好登记记录。转运前须置于放废间相应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桶内,最终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二)建立并完善监测、评估、应急、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完善辐射监测方案,配备与该项目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仪器,监测结果及时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 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 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 案,做到一人一档。 2、按要求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略)日前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 3、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辐射环境风险。 4、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设专人管理放射性药物,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以及放射性核素使用登记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