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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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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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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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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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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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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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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立医院总院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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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管委审环建〔(略)〕(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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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5/(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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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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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略)〕(略)号
关于对市立医院总院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州市立医院: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立医院总院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略)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天鹅荡路以北,芦叶街以东,豆花街以西,文奎街以南,拟建设床位(略)张,日门急诊规模(略)人次。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略)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发热门诊废水((略).(略)吨/年)和食堂废水((略)吨/年)经预处理汇同医疗废水((略).5吨/年)、煎药设备清洗废水((略).5吨/年)、废气喷淋塔废水((略).(略)吨/年)及生活污水((略).2吨/年)进入自建的“格栅调节池+A/O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池+消毒”处理设施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处理后尾水((略).(略)吨/年)汇同冷却塔排水((略).(略)吨/年)、软化水制备废水((略)吨/年)、锅炉排水((略).5吨/年)接管至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执行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 项目食堂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略)米高排气筒(P1~P3)排放;项目锅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扩建后全厂共建设3台5t/h蒸汽锅炉、3台(略)KW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分别通过(略)米高排气筒(P4~P6)、(略)米高排气筒(P7)排放;污水处理站设置密闭盖板,废气经密闭收集进入“二级喷淋+水雾分离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略)米高排气筒(P8)排放;实验室废气采用安全柜或通风柜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略)米高排气筒(P9)、(略)米高排气筒(P(略))排放。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书》要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略)-(略));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锅炉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实验室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备用柴油发电组颗粒物、SO2、CO、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加强消毒、化验等工序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规范使用备用柴油发电机,严格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4类区标准。
4.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医疗废物、实验室废液、栅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具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 本项目涉及辐射、放射等诊疗项目,须另行申报。医院不得开设传染病和结核病科目;分析化验不使用氰化物、铬等化学品;不得使用含汞试剂。
6.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废气处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8. 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9.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排口按环评要求执行污染物在线监测。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废水污染物接管量:(略)
大气污染物:(略)2≤2.(略)吨/2.(略)吨、NOX≤5.(略)吨/5.(略)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