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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2022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

2022-05-26 新疆-阿勒泰-阿勒泰市
所在地区: 新疆-阿勒泰-阿勒泰市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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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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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A(略)<>

标段名称: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

<>

<>

招标人: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项目负责人:李亚<>

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青河县<>

<>

<>

<>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谢近<>

项目负责人:谢星<>

联系人:谢星<>

电话:(略)<>

联系地址:阿勒泰市<>

<>

<>

<>

<>

<>

    (略)年5月<>

 <>

目录<>

施工招标文件 1<>

1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6<>

1  招标条件 6<>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6<>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6<>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6<>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7<>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8  联系方式 7<>

2章 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略)<>

1.总则 (略)<>

1.1 项目概况 (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1.5 费用承担 (略)<>

1.6 保密 (略)<>

1.7 语言文字 (略)<>

1.8 计量单位 (略)<>

1.9 踏勘现场 (略)<>

1.(略) 投标预备会 (略)<>

1.(略) 分包 (略)<>

1.(略) 偏离 (略)<>

2.招标文件 (略)<>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略)<>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略)<>

3.投标文件 (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略)<>

3.2 投标报价 (略)<>

3.3 投标有效期 (略)<>

3.4 投标保证金 (略)<>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3.6 备选投标方案 (略)<>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略)<>

4.投标 (略)<>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略)<>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略)<>

5.开标 (略)<>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略)<>

5.2 开标程序 (略)<>

6.评标 (略)<>

6.1 评标委员会 (略)<>

6.2 评标原则 (略)<>

6.3 评标 (略)<>

7.合同授予 (略)<>

7.1 定标方式 (略)<>

7.2 中标通知 (略)<>

7.3 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略)<>

7.4 签订合同 (略)<>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略)<>

8.1 重新招标 (略)<>

8.2 不再招标 (略)<>

9.纪律和监督 (略)<>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略)<>

9.5 投诉 (略)<>

(略).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略)<>

(略).1 类似项目 (略)<>

(略).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略)<>

(略).3 原件 (略)<>

(略).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略)<>

(略).5 中标结果公示 (略)<>

(略).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略)<>

(略).7 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 (略)<>

(略).8 串标情形 (略)<>

(略).9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略)<>

附件一:(略) (略)<>

附件二:(略) (略)<>

附件三:(略) (略)<>

附件四:(略) (略)<>

附件五:(略) (略)<>

附件六:(略) (略)<>

附件七:(略) (略)<>

3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略)<>

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

2. 评审标准 (略)<>

2.1 初步评审标准 (略)<>

2.2 详细评审 (略)<>

2.2.1技术部分评审(合格性评审):(略) (略)<>

2.2.2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方法) (略)<>

2.3 评分汇总 (略)<>

3、评标程序 (略)<>

3.1 初步评审 (略)<>

3.2 详细评审 (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略)<>

3.4 评标结果 (略)<>

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1节 通用合同条款 (略)<>

1.一般约定 (略)<>

2.发包人义务 (略)<>

3. 监理人 (略)<>

4. 承包人 (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

7. 交通运输 (略)<>

8. 测量放线 (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略)<>

(略). 进度计划 (略)<>

(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

(略). 暂停施工 (略)<>

(略). 工程质量 (略)<>

(略). 试验和检验 (略)<>

(略). 变更 (略)<>

(略). 价格调整 (略)<>

(略). 计量与支付 (略)<>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

(略). 保险 (略)<>

(略). 不可抗力 (略)<>

(略). 违约 (略)<>

(略). 索赔 (略)<>

(略). 争议的解决 (略)<>

2节 专用合同条款 (略)<>

1. 一般约定 (略)<>

2. 发包人义务 (略)<>

3. 监理人 (略)<>

4. 承包人 (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5.1.2 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和监理人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略)<>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

7. 交通运输 (略)<>

8. 测量放线 (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略)<>

(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

(略).1 开工 (略)<>

(略).1.3 计划开工日期  (略)6(略)   ,具体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略)<>

(略).2 竣工计划竣工日期  (略)(略)(略)    (略)<>

(略). 暂停施工 (略)<>

(略). 工程质量 (略)<>

(略). 试验和检验 (略)<>

(略). 变更 (略)<>

(略). 价格调整 (略)<>

(略). 计量与支付 (略)<>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

(略). 保险 (略)<>

(略). 争议的解决 (略)<>

3节 合同附件格式 (略)<>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略)<>

附件二:履约担保 (略)<>

附件三:(略) (略)<>

5章 工程量清单 (略)<>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略)<>

2. 投标报价说明 (略)<>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略)<>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略)<>

第二卷 (略)<>

6章 图纸(招标图纸) (略)<>

1  招标图纸组成 (略)<>

2 招标图纸编绘 (略)<>

3 招标图纸目录 (略)<>

第三卷 (略)<>

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略)<>

第四卷 (略)<>

8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略)<>

三、授权委托书 (略)<>

四、投标保证金 (略)<>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略)<>

六、施工组织设计 (略)<>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略)<>

八、资格审查资料 (略)<>

九、资格审查自审表 (略)<>

十、原件的复印件 (略)<>

十一、其他材料 (略)<>

<>

<>

<>

<>

<>

<>

<>

<>

<>

<>

<>

<>

<>

第一卷<>

<>

 <>

 <>

第1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已由阿勒泰地区水利局以阿地水字〔(略)〕(略)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县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资金(略)%,县自筹资金为(略)%,项目法人为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项目代建机构为/,招标人为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招标代理机构为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于(略)年5月(略)日至(略)年6月6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0元,在退还图纸时一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6月7日 (略):(略)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定于/在/组织踏勘现场,/在/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愿参加,交通工具/,食宿自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新疆日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网、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青河县<>

地址:<>

阿勒泰市<>

邮政编码:<>

(略)<>

邮政编码:<>

(略)<>

联系人:<>

李亚<>

联系人:<>

谢星<>

电话:<>

(略)-(略)<>

电话:<>

(略)<>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略)@qq.com<>

网址:<>

/<>

网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

/<>

账号:<>

(略)<>

       <>

                            (略)年5月(略)日<>

 <>

 <>

 <>

 <>

<>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

地  址:青河县<>

联系人:李亚<>

电  话:(略)-(略) <>

电子邮件:/<>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  址:阿勒泰市 <>

联系人:谢星 <>

电  话:(略)<>

传  真:/ <>

电子邮件:(略)@qq.com<>

1.1.4<>

项目名称<>

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

1.1.5<>

建设地点<>

青河县<>

1.1.6<>

现场管理机构<>

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1.1.7<>

设计人<>

/<>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县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中央资金(略)%,县自筹资金为(略)%<>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全套施工图纸及答疑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略)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略)年6月(略)日 <>

计划完工日期:(略)年(略)月(略)日 <>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3年((略)-(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业绩要求: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信誉要求:良好的商业信誉<>

人员要求:(1)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或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其它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踏勘现场<>

□组织 <>

?不组织踏勘集中地点:/<>

1.(略)<>

投标预备会<>

□召开 <>

?不召开召开地点:/<>

1.(略).3<>

投标截止时间<>

(略)年6月(略)日 (略):(略)<>

1.(略)<>

分包<>

?不允许 <>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略)<>

偏离<>

?不允许 <>

□允许<>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3.2.3<>

控制价<>

控制价于开标 (略) 天之前以控制价文件形式上传<>

3.3.1<>

投标有效期<>

(略)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略)(壹拾万元整)<>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投标人在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次使用时需在诚信库内完善银行基本账户行号信息,领取招标文件后将自行生成保证金子账号。<>

1、转账、电汇(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2、电子保函(只接受在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具的电子保函,不接受其他方式开具的保函);<>

3、转账、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将凭证列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在开具电子保函支付保费时,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并将保费支付凭证列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由评标委员会查验,否则视为未从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5、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6、账户名称:(略)<>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略)年6月(略)日 (略):(略)<>

开标地点: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地区畜牧学校 5 楼)<>

5.2<>

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本项目开评标实行线上电子评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技术专家 3 人和经济专家 2 人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阿勒泰分库中随机抽取<>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7.3.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阿地建财【(略)】(略) 号文《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的通知》中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款 (略) 万元以下的 4%、(略) 万元至 (略)万元的 3%、(略) 万元至 1 亿元的 2%、1 亿元以上的 1%的标准缴纳。),以现金的形式向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交入发包人指定帐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在确认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

(略)<>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略).1<>

类似项目<>

指中标价(或工程规模)(略)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  项目<>

(略).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份数:1 <>

格式:EXCEL <>

(略).3<>

开标时携带的原件<>

本项目不见面开标无需携带原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会议<>

(略).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提供 1 正 7 副,其他投标人提供 1 正 3副。邮寄至阿勒泰市团结路润德名苑小区(略)-7号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谢星(略)收。若开标结束 (略) 天内未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将上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

(略).5<>

中标结果公示<>

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疆水利厅网站公示 3天<>

(略).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略).7.1<>

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

K 值范围为 0%-2%,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 0%、1%、2%中随机抽取 1 个数值<>

(略).8<>

其它<>

1、投标单位以非现金方式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代理公司将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公布金额,向投标人出示场地费缴纳账号,招标代理公司统一收取完成后向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人在缴纳场地费时需备注单位名称。2、收费标准投标企业暂时按照每个标段(略)元收取,如果投标企业达到六家以上,多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公司负责退还给投标企业。3、发票由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投标人开具。场地费开具发票联系电话:(略)<>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略)<>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略)<>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略)<>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略)<>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略)<>

(2)财务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项目经理资格:(略)<>

(6)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9)被责令停业的; <>

((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略))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略))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略).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略).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略)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

(6)图纸;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略)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

<>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最迟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计息标准和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帮助文档。 <>

3.7.4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份数递交。<>

3.7.5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开评标,要求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

<>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1.2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系统会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投标回执,投标人应打印并妥善保管。<>

4.2.5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4.2.6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第3.7和4.1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2.7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在线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须知第3.7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文件修改时,投标人应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上传。<>

 <>

<>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电子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

(2)公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对未按照第4.2项规定提交全部类型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退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线解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5)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6)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

(7)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分包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在线唱标,并记录在案;<>

 <>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

<>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阿地建财【(略)】(略)号文《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的通知》中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款(略)万元以下的4%、(略)万元至(略)万元的3%、(略)万元至1亿元的2%、1亿元以上的1%的标准缴纳。),以现金的形式向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交入发包人指定帐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在确认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

 <>

<>

(略).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略).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略).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略).5 中标结果公示<>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方式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略).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略).7 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8 串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之一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略).9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附件一:(略)<>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

注:(略)<>

附件二:(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略)<>

                               日<>

<>

注:(略)<>

附件三:(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日<>

<>

注:(略)<>

附件四:(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注:(略)<>

附件五:(略)<>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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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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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结束时间:(略)<>

主持人:(略)<>

                           年  月  日<>

<>

  注:(略)<>

<>

附件六:(略)<>

<>

中标通知书<>

编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略)<>

  工期:(略)<>

  工程质量:(略)<>

  项目经理:(略)<>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

附件七:(略)<>

<>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略)<>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

<>

<>

 <>

<>

第3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应当与信息登记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符合规定;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报价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由已经信息登记的造价专业人员逐页签名、加盖造价执业印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只能有一个报价(含修正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投标人已进行信息登记,资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的规定;<>

投标人拟投入招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总工、质量管理人员或质检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且已进行信息登记,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若其中之一未登记或者与信息登记不符的,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施工项目经理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拟投入项目的管理人员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的规定;<>

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的规定<>

投标人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和投标人须知第(略).7.6所列串通投标情形、(略).7.7所列弄虚作假情形、行贿等违法行为;<>

2.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计划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内容<>

2.2.1<>

技术部分(合格性评审)<>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①施工条件;②施工导流(如需要);③料场的选择与开采(如需要);④主体工程施工;⑤施工交通运输;⑥施工工厂设施(如需要);⑦施工总布置;⑧施工总进度;⑨主要技术供应。<>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①工程特点及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②施工程序、工艺符合工程实际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且投入的设备和人力计划安排合理;③各工序工作历时安排合理且有详细计算说明。<>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①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职责明确;②工程所用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等检测的种类、数量符合相关规程规范;③质量检测设备、数量满足要求。<>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②安全管理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配置的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①环境保护管理资源配置合理、措施合理。<>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①工程施工流程、进度计划横道图(或者网络图)中的关键线路以及措施合理。<>

7.资源配备计划①劳动力安排计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②主要材料用量计划安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

<>

备注:(略)<>

2.2.2<>

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略)<>

2.2.2(1)<>

投标报价((略))分<>

投标总报价<>

(1)确定招标控制价下浮值,R=P*(1-K)。(2)确定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且其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下浮(略)%(含(略)%)和招标控制价之间。不在该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以此否决其投标。(3)确定评标基准价S=(R+D)/2。(4)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基本分(略)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基本分(略)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

投标报价的完整性<>

投标报价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是否遗漏,是否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计日工内容是否齐全。<>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1.修正投标报价幅度≤7%时,得1.5分;修正幅度>7%时,得0分; 2.无算术错误,得1.5分,否则得0分。<>

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1)确定招标控制价下浮值,R=P*(1-K)。(2)确定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3)确定评标基准价S=(R+D)/2。(4)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价和总价承包项目的权重,各项目权重=单项工程合价/总价*(略)%*该项赋分。(5)投标单价与评标基准单价相等得满分;投标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2.5%,扣至0分为止;投标单位每高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5%,扣至0分为止;所有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偏差得分之和,即是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

2.2.2(2)<>

信用评标((略))分<>

近五年是否有同类工程业绩<>

①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承接过类似工程,且单项合同额大于本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并有证明文件(合同或者验收文件,下同)的,得2分,每多一项加1分,最多得4分; ②近五年承接过类似工程,且单项合同额小于本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且有证明文件的,得1分; ③近五年未承接过类似工程的得0分。<>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有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且有违约愿按照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5倍及以上受到处罚的,得6分,否则得0分。<>

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

投标人有不良行为记录(仅限于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水利部或者省(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截止后仍在处罚期限内的,一次扣3分(最多扣6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新水厅[(略)](略)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评标采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新水厅[(略)](略) 号)规定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详细评审<>

2.2.1技术部分评审(合格性评审):(略)<>

2.2.2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方法)<>

2.2.2.1 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部分:(略)<>

1、投标总报价:(略)<>

2、投标报价的完整性2分:<>

3、投标报价的合理性3分:<>

4、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略)<>

(二)信用评价部分:(略)<>

1、信用等级4分:(略)<>

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3分:<>

3、近三年是否有同类工程业绩2分:<>

4、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1分:<>

5、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6分:<>

2.2.2.2投标总报价评分和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评分计算方法<>

2.2.2.2.1投标总报价评分方法<>

一、投标总报价的计算步骤<>

   1 核查投标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的一致性。<>

此项工作在初步评审阶段完成。<>

   2 计算评标基准价。<>

   3 计算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差。<>

   4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

二、采用招标控制价和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

(1)确定招标控制价下浮值<>

                        R= P × (1-K )<>

式中:<>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

P为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K为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K值为取值范围内的任意一个百分数,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由招标人在0~8%之间选定,其范围幅度不少于连续3个百分点,K的取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确定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报价:(略)<>

附件<>

式中:<>

D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为投标人的有效报价;<>

n为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3)确定评标基准价<>

                    S = 附件<>

   式中:<>

S为评标基准价;<>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

D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三、投标总报价偏差计算<>

                        E= 附件<>

式中:<>

E为投标总报价偏差; <>

N为投标人投标报价; <>

S为评标基准价。<>

四、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     <>

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基本分(略)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基本分(略)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计算表详见详评表-4。<>

2.2.2.2.2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评分方法<>

一、 量化评价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的计算步骤<>

1 计算评标基准单价;<>

2 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价和总价承包项目的权重。将该项赋分值按照各项目所占权重进行分摊(总价承包项目整体作为一项);<>

3 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与评标基准单价的偏差;<>

4 计算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

二、采用招标控制单价和有效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单价(适用于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下浮值<>

                        R=P×(1-K)<>

式中:<>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单价;<>

P为经备案的招标控制单价;<>

K为招标控制单价下浮率,与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的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一致。<>

(2)有效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报价单价:(略)<>

                     附件<>

式中:<>

D为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N为投标人的报价单价;<>

n为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个数.<>

(3) 确定评标基准单价<>

                   S=附件<>

式中:<>

S为评标基准单价;<>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单价;<>

D为有效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三、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价和总价承包项目的权重。将该项目赋分值按照各项目所占权重进行分摊。<>

     1 各项目权重计算方法:<>

                     各项目权重=附件<>

(权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 所有项目按照权重分摊该项赋分,分值计算方法:<>

                          M=各项目权重×该项赋分<>

     M为各项目按照权重分摊的分值。<>

四、计算投标单位报价与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偏差<>

各项目单价偏差计算方法与投标总报价偏差计算方法相同。<>

五、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单价与评标基准单价相等得满分;投标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2.5%,扣至0分为止;投标单位每高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5%,扣至0分为止;所有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偏差得分之和,即是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表详见详评表-5<>

2.3 评分汇总<>

评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定为合格。合格的投标文件总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与信用评价得分之和(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高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时,以总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3、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评标预备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做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包括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

(3)详细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4)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5)赋分、复核、汇总;<>

(6)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在初步评审表(附件三:(略)<>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略)<>

(l)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之一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详评入围原则<>

(1)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附件四详评表-1“技术评分表”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按本章第2.2.4附件四详评表-3 “商务组报价评分表”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及详评表-5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A;<>

(3)按本章第2.2.4附件四详评表-4 “商务组信用评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B。<>

3.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投标人得分=A+B。<>

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或确认不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酌情判定为该内容未响应,对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可否决其投标。<>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

<>

 <>

 <>

 <>

   <>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略)<>

1.1.1.5 投标函附录:(略)<>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1.1.1.7 图纸:(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1.1.1.9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略)<>

1.1.2.3 承包人:(略)<>

1.1.2.5 分包人:(略)<>

1.1.2.6 监理人:(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略)<>

1.1.3.2 永久工程:(略)<>

1.1.3.3 临时工程:(略)<>

1.1.3.4 单位工程:(略)<>

1.1.3.5 工程设备:(略)<>

1.1.3.6 施工设备:(略)<>

1.1.3.7 临时设施:(略)<>

1.1.3.8 承包人设备:(略)<>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略)<>

1.1.3.(略) 永久占地:(略)<>

  1.1.3.(略) 临时占地:(略)<>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略)<>

1.1.4.2 开工日期:(略)<>

1.1.4.3工期:(略)<>

1.1.4.4 竣工日期:(略)<>

1.1.4.5 缺陷责任期:(略)<>

1.1.4.6 基准日期:(略)<>

1.1.4.7 天:(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略)<>

1.1.5.2 合同价格:(略)<>

1.1.5.3 费用:(略)<>

1.1.5.4 暂列金额:(略)<>

1.1.5.5暂估价:(略)<>

1.1.5.6 计日工:(略)<>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略)<>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略).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 化石、文物<>

1.(略).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略).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 专利技术<>

1.(略).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略).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略).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略).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略)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略).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略).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略).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略)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略)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略)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略)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略)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略)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略)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略)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略)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略)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略)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备份。<>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略)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略)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略)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略) 承包人现场查勘                                                                                                           <>

4.(略).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略).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略) 不利物质条件<>

  4.(略).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略).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略).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略)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略)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略)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略)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略)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略)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略)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略)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略). 进度计划<>

(略).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略).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略).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略)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略)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略).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略).5款的约定办理。<>

(略).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略).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略).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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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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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1 开工<>

(略).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略).1.2 承包人应按第(略).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略).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略).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略)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略).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略).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略).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略).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略).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略).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略).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5 承包人工期延误 <>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略).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略). 暂停施工<>

(略).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略).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略).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略).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略).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略)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略).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略).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略).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略).5 暂停施工持续(略)天以上<>

(略).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略)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略).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略)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略).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略).2款的约定办理。<>

(略).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略)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略).1款的约定办理。<>

(略). 工程质量<>

(略).1 工程质量要求<>

(略).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略).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略).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略).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略).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略).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略).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略).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略).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略).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略).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略).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略).5.1项或第(略).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略).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7 质量评定<>

  (略).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略).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略).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略).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略).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略).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略).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略).8 质量事故处理<>

  (略).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略).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略).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略).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略). 试验和检验<>

(略).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略).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略).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略).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略).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略).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略).2 现场材料试验<>

(略).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略).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略).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略). 变更<>

(略).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略).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略).3 变更程序<>

(略).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略).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略).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略).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略).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略).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略)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略).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略).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略)天内,根据第(略).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略).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略).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略).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略).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略).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略).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略).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略).7 计日工<>

(略).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略).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略).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略).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略).8 暂估价<>

(略).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略).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略).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略). 价格调整<>

(略).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略).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附件<>

 <>

式中:(略)<>

P0 -- 第(略).3.3项、第(略).5.2项和第(略).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略)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略).3.3项、第(略).5.2项和第(略).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略)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略).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略).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略).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略).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略).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略).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略).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略). 计量与支付<>

(略).1 计量<>

(略).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略).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略).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略).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略).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略).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略)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略)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略).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略).3 工程进度付款<>

(略).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略).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略)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略).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略).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略)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略)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略).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4 质量保证金<>

  (略).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略).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略)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略)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略).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略).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略).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略).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略)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略).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略)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略)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略)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略).3.3(4)目的约定办理。<>

(略).6 最终结清<>

  (略).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略)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略)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略)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略).3.3(4)目的约定办理。<>

(略).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略).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略).2 分部工程验收<>

  (略).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略).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略).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3 单位工程验收<>

  (略).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略).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略).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略).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略).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略).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略).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略).5 阶段验收<>

  (略).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6 专项验收<>

  (略).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7 竣工验收<>

  (略).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略).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略).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略).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略).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略).8 施工期运行<>

  (略).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略).2款或第(略).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略).2款约定进行修复。<>

(略).9 试运行<>

  (略).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略).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略) 竣工(完工)清场<>

  (略).(略).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略).(略).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略).(略)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略)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缺陷责任<>

(略).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略).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略).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略).2.3项约定办理。<>

(略).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略).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略).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略).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略).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略).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3 人身意外伤害险<>

(略).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4 第三者责任险<>

(略).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略).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略).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略).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略).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备份,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略).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略).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略).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略).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略).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略).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略).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略).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略).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略).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略).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略).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略). 违约<>

(略).1 承包人违约<>

  (略).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略).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略).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略).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略).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略)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略).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略).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略).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略)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略).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2 发包人违约<>

(略).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略).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略).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略)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

(1)发生第(略).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

(2)承包人按(略).2.2项暂停施工(略)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略).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略)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略).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略).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略).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略). 索赔<>

(略).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略)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略).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备份。<>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略)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略).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略).3.1 承包人按第(略).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略).3.2 承包人按第(略).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略).4 发包人的索赔<>

(略).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略).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略).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略).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略).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略)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略)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略).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略)条的规定办理。<>

(略).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略).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略)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略)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略).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略)条的规定办理。<>

(略). 争议的解决<>

(略).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略).3 争议评审<>

(略).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略)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略).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备份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略).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备份后的(略)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备份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略).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略)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略).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略)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略).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略).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略)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略).4 仲裁<>

  (略).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略).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无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略)个月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⑴ 合同协议书;⑵ 中标通知书;⑶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⑷ 专用合同条款;⑸ 通用合同条款;⑹ 技术标准和要求;⑺ 图纸;⑻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⑼ 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函件同时送达到工地监理人处和发包人工程管理办公室场所;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函件送达施工现场项目部或公司总部。函件送达后均做签收记录。<>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调整营地分配(包括提供的位置、面积的调整和提供时间的调整等),承包人必须服从调整,且不能要求额外增加费用。<>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8 其它义务<>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2、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 4.5 款和 4.6 款的规定,批准人员的更换;<>

  (2)按第(略).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略).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略) 其它义务<>

 4.1.(略).1 现场察勘<>

(1)发包人不组织现场察勘,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及补充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勘察,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

行性满意:<>

①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

②水文和气候的条件;<>

③为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④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无论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己收集的上述资料,对于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均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索取额外款项的申请:(略)<>

4.1.(略).2 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

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4.1.(略).3 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1)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2)施工进度的影响。<>

(3)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4)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6)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

4.1.(略).4 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对于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已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与第三方的清算协调配合工作,具体清算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4.1.(略).5 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4.1.(略).6 防汛<>

(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发包人抗洪抢险的统一调度指挥。<>

(2)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临时设施,不能影响渡汛安全,必要时应在汛前拆除。<>

4.1.(略).7 对公众利益损害负责<>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现有工程及各种管道、电线、电缆、涵闸等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协调和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4.1.(略).8 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4.1.(略).9 其他<>

(1) 承包人必须保证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其进场人员、设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否则发包人将按照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按合同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包括:(略)<>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负责部门工作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涉及工作包括不限于经济、技术、质量检验试验、安全、物资、合同等)及其他主要技术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4)承包人自己增加临时用地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 承包人应组建现场试验室,现场试验室应具有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试验人员及其试验设备,并无偿提供现场试验、检验设备供发包人或监理人使用。<>

(6)承包人必须保证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7)施工生产、生活用电<>

1)施工生产、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免费提供施工现场值班室用电(包括提供供电装置和维护)。<>

(8) 施工生产、生活用水<>

1)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施工要求,水质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为进入本标段现场的其它第三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施工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9)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略))涉及安全生产等救助工作,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调度指挥。<>

((略))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略)<>

((略))本工程所有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存放、使用及其导爆管等均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不得因在投标阶段或合同执行阶段,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变更。<>

((略))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配备设置安保设备、人员等措施,安全保卫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补充条款<>

(1)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将对承包人处以罚款或清除出场的处罚。发包人有权因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施工期内发生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工期延误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每月累计不超过八天)离开项目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委派相应资质、资历的人员代替其职责。<>

(2)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签订合同后 7 日内,负责承担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测量员、实验员、资料员等人员未按合同协议书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到位。尽管承包人已按约定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增派人员到位,不得无故拖延。在施工承包合同期内,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调用承包人施工人员执行与工程有关的任务。<>

2)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同时应将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件原件交予发包人直至本工程完工验收。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短期(每月累计不超过八天)离开项目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相应资质、资历的人员代替其职责。<>

3)若存在特殊情况,承包人需变更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负责部门工作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济、技术、质量检验试验、安全、物资、合同等人员),必须上报监理人并经批准后才允许更换不低于原投标文件所列人员资格的人员。<>

4.(略) 不利物质条件<>

4.(略).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和监理人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基点,由监理人组织,设计方、承包方参与交底,承包人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布置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略)<>

9.2.2 本合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

(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1 开工<>

(略).1.3 计划开工日期  (略)年6月(略)日   ,具体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略).2 竣工计划竣工日期  (略)年(略)月(略)日   。<>

(略).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略)  mm的雨日超过  2  天;<>

  (2)风速大于   / m/s的  /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略)  ℃的高温大于  /  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略).5 承包人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逾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处罚违约金 (略) 元。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略)<>

(略).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略). 暂停施工<>

(略).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

2)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视察、检查、督查、指导工作的必要配合。3)相临施工单位之间的影响。<>

(略).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略). 工程质量<>

(略).7 质量评定<>

  (略).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

  (略).7.7 工程合格标准为1)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2)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视察、检查、督查、指导工作的必要配合。3)相临施工单位之间的影响。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略).8 质量事故处理<>

  (略).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略). 试验和检验<>

(略).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略).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略).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 ,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 (略)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略). 变更<>

(略).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略).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略).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略).4.2 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单价可参考,则新增的单价确定按发包人、监理审核批准的施工工艺、按投标单价的编制方法和基础单价、取费费率重新计算并下浮,下浮率为投标下浮率。由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

(略).4.3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或相同的主材、辅材材料单价时,则新增单价中的材料采购价以当地造价信息价格为准,或承包人三方询价并经监理、发包人同意的采购价。<>

(略).4.4 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一清单项的可计量工程量无论发生何种增减变化,该项目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略).4.5 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一清单项变更取消或者未施工,当投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时,除了对变更取消项不计价外还需扣除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间的差额。<>

(略).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略).8 暂估价<>

  (略).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略). 价格调整<>

(略).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略). 计量与支付<>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略)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略) 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本合同不支付材料预付款 。<>

  (略).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略).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略)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略)% 时全部扣清。<>

                 附件<>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略)%;<>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略)%。<>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略).3 工程进度款<>

(略).3.1 付款周期<>

按开工前甲方付款至合同价(不含备用金)的 (略)% 预付款,工程完成 (略)%<>

时支付至合同价(不含备用金)的 (略)% 进度款,完成工程目标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款(不含备用金)的 (略)% ,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格的 (略)% ,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并交与发包方,除留 3% 质量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保修期到后,无质量问题,退 还质保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略).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增加以下条款:<>

(7)根据 (略).7 款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计日工金额<>

补充以下条款:<>

(略).3.5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本合同承包人当月申报下月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后,列入月进度款同时支付。具体按照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执行。<>

(略).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    日按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一式 6 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 按第 (略).1、(略).2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如有)。<>

(4) 按第 5.2 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材料款金额。<>

(5) 按第 (略).2 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金额。<>

(6) 按第 (略).4 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7)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8) 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略).4 质量保证金<>

  (略).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略).5 竣工(完工)结算<>

  (略).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在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略) 天内提交。<>

本条款增加内容:<>

(1)承包人必须于工程完工后 (略) 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整编,并上报监理人进行审核;监理人必须在承包人上报后 (略) 天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发包人。<>

(2)承包人未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整编工作,发包人将停止承包人一切工程付款,且每逾期 5 天(不足按 5 天计)扣款 (略) 元。监理人未按期完成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略).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量计算书、原始地面测量高程资料(含 CAD 图)、其他竣工资料等。<>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外观质量评定 ;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符合相应的验收规范,验收程序为:按相应的验收程序验收。    <>

(略).2 分部工程验收<>

  (略).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略).3 单位工程验收<>

  (略).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

(略).5 阶段验收<>

  (略).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

(略).6 专项验收<>

  (略).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

(略).7 竣工验收<>

  (略).7.3 本工程  需要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略).8 施工期运行<>

  (略).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 。<>

(略).9 试运行<>

  (略).9.1 试运行的组织: 监理人 ;费用承担:承包人。<>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略)<>

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负责对事故部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负责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等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投保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内(实行总价承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投保,投保的有效凭证需交发包人处备查。<>

(略).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本条款约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发生的、在缺陷责任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略). 争议的解决<>

(略).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仲裁(双方认可),仲裁不成再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 合同类型(增加条款)<>

2 (略).2 质量管理<>

具体执行发包人质量管理制度<>

(略).3 资料整编<>

(略).3.1 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严格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视情节严重程度,每发现一次罚款 (略)-(略) 元。   <>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略)<>

  4.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略)<>

履约担保<>

<>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电话:(略)<>

              传真:(略)<>

                     年  月  日<>

<>

 <>

 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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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略)<>

<>

预付款担保函<>

  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电话:(略)<>

             传真:(略)<>

                           年  月  日<>

<>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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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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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7.工程单价汇总表。<>

  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略).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略).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略).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略).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略).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略).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略).工程单价计算表。<>

  (略).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

  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略).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9)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

  ((略))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略))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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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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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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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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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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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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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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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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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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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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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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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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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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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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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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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最末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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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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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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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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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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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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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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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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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最末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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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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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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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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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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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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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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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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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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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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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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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施工管理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合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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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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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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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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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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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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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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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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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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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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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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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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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税)率(%)<>

备注<>

施工管理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

<>

<>

<>

<>

<>

<>

<>

<>

<>

二<>

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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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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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

<>

<>

合计<>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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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程部位<>

混凝土强度等级<>

水泥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比<>

预算材料量(kg/m3)<>

单价(元/m3)<>

备注<>

水泥<>

砂<>

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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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供应价格(元)<>

预算价格(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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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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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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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单位:(略)<>

<>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

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

合计<>

维修费<>

安拆费<>

人工<>

柴油<>

电<>

<>

<>

<>

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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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单位:(略)<>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

<>

<>

小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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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项目编码应遵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

<>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略)<>

施工方法:<>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

<>

<>

<>

<>

1.1<>

人工费<>

<>

<>

<>

<>

<>

<>

<>

<>

<>

<>

<>

<>

1.2<>

材料费<>

<>

<>

<>

<>

<>

<>

<>

<>

<>

<>

<>

<>

1.3<>

机械使用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施工管理费<>

<>

<>

<>

<>

<>

3<>

企业利润<>

<>

<>

<>

<>

<>

4<>

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种<>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

<>

<>

<>

<>

<>

<>

<>

<>

<>

<>

第二卷<>

<>

<>

<>

第6章 图纸(招标图纸)<>

1  招标图纸组成<>

  附入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应包括以下各项图纸(不限于):<>

  (1)本工程流域水系有关测站的洪峰、洪量,以及工程场址的水位、流量、泥沙等的水文图表;<>

  (2)本工程水库和各项工程建筑物(包括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平面地质总图、平面地质填图、地质剖面和平切面图,以及各永久工程建筑物基础与天然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

  (3)工程枢纽建筑物布置总图、各项工程建筑物总布置图、体形图、结构布置详图、开挖和支护图、基础处理及灌浆与排水详图、边坡处理图、各项工程建筑物的典型钢筋配置图、压力输水管道和其它钢结构的制造安装图、工程建筑物细部的典型大样图,以及各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详图等;<>

  (4)本工程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布置及制造安装总图、消防、采暖通风、火灾报警,以及计算机控制等的布置和系统安装图等;<>

  (5)工程枢纽建筑物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工程位置和对外交通图、施工场地范围图(包括土料场、砂石料场、存渣场和弃渣场)等;<>

  (6)施工总布置图,以及各项施工临时辅助设施布置图等;<>

  (7)施工导流工程方案布置图、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布置图、施工期通航方案布置图;<>

  (8)施工控制性进度表,以及发包人建议的施工总进度网络图。<>

2 招标图纸编绘<>

  2.1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略).1-(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招标文件附图的幅面,推荐采用A3。<>

  2.2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见表1和图1。<>

  2.3 图纸的加长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略).1-(略))的规定。<>

  2.4 标题栏<>

  标题栏设在图纸右下角,其格式和尺寸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略).1-(略))的规定。<>

幅面及图框尺寸(表1)<>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B×L(mm)<>

(略)×(略)<>

(略)×(略)<>

(略)×(略)<>

(略)×(略)<>

(略)×(略)<>

c(mm)<>

(略)<>

5<>

a(mm)<>

(略)<>

<>

<>

附件<>

<>

图1 图框<>

<>

3 招标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

<>

<>

<>

<>

<>

<>

<>

<>

<>

<>

<>

  注 招标图纸另册。<>

<>

<>

<>

<>

<>

第三卷<>

<>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略)年版)<>

<>

<>

<>

<>

<>

第四卷<>

<>

<>

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

<>

投  标  文  件<>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日<>

目    录<>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资格审查自审表<>

十、原件的复印件<>

十一、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 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注册执业证书号码:           。<>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本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5.如我方中标:(略)<>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

网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略)<>

<>

2<>

工期<>

1.1.4.3<>

天数:(略)<>

<>

3<>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

<>

4<>

分包<>

4.3<>

<>

<>

5<>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略).1.1<>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

……<>

……<>

<>

<>

<>

<>

<>

<>

<>

<>

<>

<>

价格指数权重表<>

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

名称<>

基本价格指数<>

权重<>

价格指数来源<>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投标人建议值<>

定值部分<>

<>

<>

A<>

<>

<>

<>

变值部分<>

人工费<>

F(略)<>

<>

B1<>

至<>

<>

<>

钢材<>

F(略)<>

<>

B2<>

至<>

<>

<>

水泥<>

F(略)<>

<>

B3<>

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1.(略)<>

<>

  注 除另有约定外,可调因子、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的允许范围以及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变值权重建议值由投标人填写。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指数的计算参数的选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

附:(略)<>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附:(略)<>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

<>

<>

                     日<>

四、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名称):<>

<>

我方于      年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略)<>

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 <>

2.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

<>

<>

 附:(略)<>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称<>

备注<>

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

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

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略)<>

<>

4<>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5<>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7<>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

8<>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

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略)<>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

(略)<>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

(略)<>

防汛度汛<>

<>

(略)<>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

(略)<>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略)<>

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

(略)<>

有关施工建议<>

<>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附件六:(略)<>

<>

<>

附件一:(略)<>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略)<>

<>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略)<>

<>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略)<>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略)<>

<>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

附件五:(略)<>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附件六:(略)<>

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m2)<>

位置<>

需用时间<>

<>

<>

<>

<>

<>

<>

<>

<>

<>

<>

<>

<>

<>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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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八、资格审查资料<>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网址<>

<>

组织结构<>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技术负责人<>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项目经理<>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账号<>

<>

技工<>

<>

经营范围<>

<>

备注<>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近3年财务状况表<>

(近3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年<>

  年<>

  年<>

一、注册资金<>

<>

<>

<>

<>

二、净资产<>

<>

<>

<>

<>

三、总资产<>

<>

<>

<>

<>

四、固定资产<>

<>

<>

<>

<>

五、流动资产<>

<>

<>

<>

<>

六、流动负债<>

<>

<>

<>

<>

七、负债合计<>

<>

<>

<>

<>

八、营业收入<>

<>

<>

<>

<>

九、净利润<>

<>

<>

<>

<>

<>

<>

<>

<>

<>

<>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略)<>

                             年  月  日<>

  注:(略)<>

<>

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3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合同名称<>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地址<>

<>

发包人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合同项目描述<>

<>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地址<>

<>

发包人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开工日期<>

<>

计划完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项目描述<>

<>

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诉讼或仲裁事项<>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缘由<>

结果<>

备注<>

一<>

诉讼事项<>

<>

<>

<>

<>

<>

<>

<>

<>

<>

<>

二<>

仲裁事项<>

<>

<>

<>

<>

<>

<>

<>

<>

<>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

<>

九、资格审查自审表<>

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

<>

营业执照<>

<>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资质证书及等级<>

<>

<>

<>

<>

财务状况<>

<>

<>

<>

<>

类似项目业绩<>

<>

<>

<>

<>

信誉<>

<>

<>

<>

<>

项目经理资格<>

<>

<>

<>

<>

联合体协议书<>

<>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

<>

<>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

<>

<>

<>

<>

十、原件的复印件<>

<>

序号<>

名称<>

备注<>

<>

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

<>

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

<>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质虽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法律文书<>

<>

<>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

<>

认证体系证书<>

<>

<>

其它<>

<>

<>

十一、其他材料<>

 <>

<>

标段编号:A(略)<>

标段名称: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

<>

<>

<>

招标人: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项目负责人:李亚<>

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青河县<>

<>

<>

<>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谢近<>

项目负责人:谢星<>

联系人:谢星<>

电话:(略)<>

联系地址:阿勒泰市<>

<>

<>

<>

<>

<>

    (略)年5月<>

 <>

目录<>

施工招标文件 1<>

1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6<>

1  招标条件 6<>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6<>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6<>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6<>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7<>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8  联系方式 7<>

2章 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略)<>

1.总则 (略)<>

1.1 项目概况 (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1.5 费用承担 (略)<>

1.6 保密 (略)<>

1.7 语言文字 (略)<>

1.8 计量单位 (略)<>

1.9 踏勘现场 (略)<>

1.(略) 投标预备会 (略)<>

1.(略) 分包 (略)<>

1.(略) 偏离 (略)<>

2.招标文件 (略)<>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略)<>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略)<>

3.投标文件 (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略)<>

3.2 投标报价 (略)<>

3.3 投标有效期 (略)<>

3.4 投标保证金 (略)<>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略)<>

3.6 备选投标方案 (略)<>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略)<>

4.投标 (略)<>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略)<>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略)<>

5.开标 (略)<>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略)<>

5.2 开标程序 (略)<>

6.评标 (略)<>

6.1 评标委员会 (略)<>

6.2 评标原则 (略)<>

6.3 评标 (略)<>

7.合同授予 (略)<>

7.1 定标方式 (略)<>

7.2 中标通知 (略)<>

7.3 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略)<>

7.4 签订合同 (略)<>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略)<>

8.1 重新招标 (略)<>

8.2 不再招标 (略)<>

9.纪律和监督 (略)<>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略)<>

9.5 投诉 (略)<>

(略).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略)<>

(略).1 类似项目 (略)<>

(略).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略)<>

(略).3 原件 (略)<>

(略).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略)<>

(略).5 中标结果公示 (略)<>

(略).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略)<>

(略).7 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 (略)<>

(略).8 串标情形 (略)<>

(略).9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略)<>

附件一:(略) (略)<>

附件二:(略) (略)<>

附件三:(略) (略)<>

附件四:(略) (略)<>

附件五:(略) (略)<>

附件六:(略) (略)<>

附件七:(略) (略)<>

3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略)<>

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

2. 评审标准 (略)<>

2.1 初步评审标准 (略)<>

2.2 详细评审 (略)<>

2.2.1技术部分评审(合格性评审):(略) (略)<>

2.2.2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方法) (略)<>

2.3 评分汇总 (略)<>

3、评标程序 (略)<>

3.1 初步评审 (略)<>

3.2 详细评审 (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略)<>

3.4 评标结果 (略)<>

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1节 通用合同条款 (略)<>

1.一般约定 (略)<>

2.发包人义务 (略)<>

3. 监理人 (略)<>

4. 承包人 (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

7. 交通运输 (略)<>

8. 测量放线 (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略)<>

(略). 进度计划 (略)<>

(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

(略). 暂停施工 (略)<>

(略). 工程质量 (略)<>

(略). 试验和检验 (略)<>

(略). 变更 (略)<>

(略). 价格调整 (略)<>

(略). 计量与支付 (略)<>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

(略). 保险 (略)<>

(略). 不可抗力 (略)<>

(略). 违约 (略)<>

(略). 索赔 (略)<>

(略). 争议的解决 (略)<>

2节 专用合同条款 (略)<>

1. 一般约定 (略)<>

2. 发包人义务 (略)<>

3. 监理人 (略)<>

4. 承包人 (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5.1.2 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和监理人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略)<>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

7. 交通运输 (略)<>

8. 测量放线 (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略)<>

(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

(略).1 开工 (略)<>

(略).1.3 计划开工日期  (略)6(略)   ,具体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略)<>

(略).2 竣工计划竣工日期  (略)(略)(略)    (略)<>

(略). 暂停施工 (略)<>

(略). 工程质量 (略)<>

(略). 试验和检验 (略)<>

(略). 变更 (略)<>

(略). 价格调整 (略)<>

(略). 计量与支付 (略)<>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

(略). 保险 (略)<>

(略). 争议的解决 (略)<>

3节 合同附件格式 (略)<>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略)<>

附件二:履约担保 (略)<>

附件三:(略) (略)<>

5章 工程量清单 (略)<>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略)<>

2. 投标报价说明 (略)<>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略)<>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略)<>

第二卷 (略)<>

6章 图纸(招标图纸) (略)<>

1  招标图纸组成 (略)<>

2 招标图纸编绘 (略)<>

3 招标图纸目录 (略)<>

第三卷 (略)<>

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略)<>

第四卷 (略)<>

8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略)<>

三、授权委托书 (略)<>

四、投标保证金 (略)<>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略)<>

六、施工组织设计 (略)<>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略)<>

八、资格审查资料 (略)<>

九、资格审查自审表 (略)<>

十、原件的复印件 (略)<>

十一、其他材料 (略)<>

<>

<>

<>

<>

<>

<>

<>

<>

<>

<>

<>

<>

<>

第一卷<>

<>

 <>

 <>

第1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已由阿勒泰地区水利局以阿地水字〔(略)〕(略)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县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资金(略)%,县自筹资金为(略)%,项目法人为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项目代建机构为/,招标人为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招标代理机构为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于(略)年5月(略)日至(略)年6月6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0元,在退还图纸时一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6月7日 (略):(略)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定于/在/组织踏勘现场,/在/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愿参加,交通工具/,食宿自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新疆日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网、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招标代理机构:<>

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青河县<>

地址:<>

阿勒泰市<>

邮政编码:<>

(略)<>

邮政编码:<>

(略)<>

联系人:<>

李亚<>

联系人:<>

谢星<>

电话:<>

(略)-(略)<>

电话:<>

(略)<>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略)@qq.com<>

网址:<>

/<>

网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

/<>

账号:<>

(略)<>

       <>

                            (略)年5月(略)日<>

 <>

 <>

 <>

 <>

<>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

地  址:青河县<>

联系人:李亚<>

电  话:(略)-(略) <>

电子邮件:/<>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  址:阿勒泰市 <>

联系人:谢星 <>

电  话:(略)<>

传  真:/ <>

电子邮件:(略)@qq.com<>

1.1.4<>

项目名称<>

青河县(略)年度山洪灾害防治维修养护项目<>

1.1.5<>

建设地点<>

青河县<>

1.1.6<>

现场管理机构<>

新疆青河县水利总站<>

1.1.7<>

设计人<>

/<>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县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中央资金(略)%,县自筹资金为(略)%<>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全套施工图纸及答疑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略)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略)年6月(略)日 <>

计划完工日期:(略)年(略)月(略)日 <>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3年((略)-(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业绩要求: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信誉要求:良好的商业信誉<>

人员要求:(1)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或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其它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踏勘现场<>

□组织 <>

?不组织踏勘集中地点:/<>

1.(略)<>

投标预备会<>

□召开 <>

?不召开召开地点:/<>

1.(略).3<>

投标截止时间<>

(略)年6月(略)日 (略):(略)<>

1.(略)<>

分包<>

?不允许 <>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略)<>

偏离<>

?不允许 <>

□允许<>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3.2.3<>

控制价<>

控制价于开标 (略) 天之前以控制价文件形式上传<>

3.3.1<>

投标有效期<>

(略)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略)(壹拾万元整)<>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投标人在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首次使用时需在诚信库内完善银行基本账户行号信息,领取招标文件后将自行生成保证金子账号。<>

1、转账、电汇(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2、电子保函(只接受在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具的电子保函,不接受其他方式开具的保函);<>

3、转账、电汇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将凭证列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在开具电子保函支付保费时,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并将保费支付凭证列入投标文件并加盖公章由评标委员会查验,否则视为未从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5、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6、账户名称:(略)<>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略)年6月(略)日 (略):(略)<>

开标地点: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地区畜牧学校 5 楼)<>

5.2<>

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本项目开评标实行线上电子评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技术专家 3 人和经济专家 2 人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阿勒泰分库中随机抽取<>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7.3.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阿地建财【(略)】(略) 号文《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的通知》中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款 (略) 万元以下的 4%、(略) 万元至 (略)万元的 3%、(略) 万元至 1 亿元的 2%、1 亿元以上的 1%的标准缴纳。),以现金的形式向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交入发包人指定帐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在确认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

(略)<>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略).1<>

类似项目<>

指中标价(或工程规模)(略)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  项目<>

(略).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份数:1 <>

格式:EXCEL <>

(略).3<>

开标时携带的原件<>

本项目不见面开标无需携带原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会议<>

(略).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提供 1 正 7 副,其他投标人提供 1 正 3副。邮寄至阿勒泰市团结路润德名苑小区(略)-7号新疆骏林心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谢星(略)收。若开标结束 (略) 天内未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将上报有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

(略).5<>

中标结果公示<>

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疆水利厅网站公示 3天<>

(略).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略).7.1<>

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

K 值范围为 0%-2%,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 0%、1%、2%中随机抽取 1 个数值<>

(略).8<>

其它<>

1、投标单位以非现金方式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代理公司将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公布金额,向投标人出示场地费缴纳账号,招标代理公司统一收取完成后向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人在缴纳场地费时需备注单位名称。2、收费标准投标企业暂时按照每个标段(略)元收取,如果投标企业达到六家以上,多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公司负责退还给投标企业。3、发票由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投标人开具。场地费开具发票联系电话:(略)<>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略)<>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略)<>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略)<>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略)<>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略)<>

(2)财务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项目经理资格:(略)<>

(6)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9)被责令停业的; <>

((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略))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略))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略).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略).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略)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

(6)图纸;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略)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

<>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最迟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计息标准和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

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帮助文档。 <>

3.7.4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资料表所要求的份数递交。<>

3.7.5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开评标,要求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

<>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1.2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系统会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投标回执,投标人应打印并妥善保管。<>

4.2.5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导入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4.2.6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第3.7和4.1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4.2.7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在线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须知第3.7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文件修改时,投标人应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上传。<>

 <>

<>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电子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 <>

(2)公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对未按照第4.2项规定提交全部类型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退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线解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5)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6)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

(7)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分包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在线唱标,并记录在案;<>

 <>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

<>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阿地建财【(略)】(略)号文《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的通知》中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款(略)万元以下的4%、(略)万元至(略)万元的3%、(略)万元至1亿元的2%、1亿元以上的1%的标准缴纳。),以现金的形式向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交入发包人指定帐户,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发包人在确认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可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 <>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

 <>

<>

(略).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略).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略).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略).5 中标结果公示<>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方式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略).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略).7 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8 串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之一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略).9 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附件一:(略)<>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

注:(略)<>

附件二:(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略)<>

                               日<>

<>

注:(略)<>

附件三:(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日<>

<>

注:(略)<>

附件四:(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注:(略)<>

附件五:(略)<>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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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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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结束时间:(略)<>

主持人:(略)<>

                           年  月  日<>

<>

  注:(略)<>

<>

附件六:(略)<>

<>

中标通知书<>

编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略)<>

  工期:(略)<>

  工程质量:(略)<>

  项目经理:(略)<>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

附件七:(略)<>

<>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略)<>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

<>

<>

 <>

<>

第3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应当与信息登记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符合规定;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报价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由已经信息登记的造价专业人员逐页签名、加盖造价执业印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只能有一个报价(含修正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投标人已进行信息登记,资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的规定;<>

投标人拟投入招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总工、质量管理人员或质检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是本单位人员且已进行信息登记,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若其中之一未登记或者与信息登记不符的,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施工项目经理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拟投入项目的管理人员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的规定;<>

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的规定<>

投标人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和投标人须知第(略).7.6所列串通投标情形、(略).7.7所列弄虚作假情形、行贿等违法行为;<>

2.1.3<>

响应性评审<>

投标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计划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详细评审<>

条款号<>

评审内容<>

2.2.1<>

技术部分(合格性评审)<>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①施工条件;②施工导流(如需要);③料场的选择与开采(如需要);④主体工程施工;⑤施工交通运输;⑥施工工厂设施(如需要);⑦施工总布置;⑧施工总进度;⑨主要技术供应。<>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①工程特点及施工重点和难点分析;②施工程序、工艺符合工程实际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且投入的设备和人力计划安排合理;③各工序工作历时安排合理且有详细计算说明。<>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①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职责明确;②工程所用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等检测的种类、数量符合相关规程规范;③质量检测设备、数量满足要求。<>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②安全管理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配置的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①环境保护管理资源配置合理、措施合理。<>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①工程施工流程、进度计划横道图(或者网络图)中的关键线路以及措施合理。<>

7.资源配备计划①劳动力安排计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②主要材料用量计划安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合理且有计算说明。<>

<>

备注:(略)<>

2.2.2<>

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略)<>

2.2.2(1)<>

投标报价((略))分<>

投标总报价<>

(1)确定招标控制价下浮值,R=P*(1-K)。(2)确定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且其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下浮(略)%(含(略)%)和招标控制价之间。不在该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不以此否决其投标。(3)确定评标基准价S=(R+D)/2。(4)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基本分(略)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基本分(略)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

投标报价的完整性<>

投标报价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是否遗漏,是否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计日工内容是否齐全。<>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1.修正投标报价幅度≤7%时,得1.5分;修正幅度>7%时,得0分; 2.无算术错误,得1.5分,否则得0分。<>

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1)确定招标控制价下浮值,R=P*(1-K)。(2)确定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3)确定评标基准价S=(R+D)/2。(4)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价和总价承包项目的权重,各项目权重=单项工程合价/总价*(略)%*该项赋分。(5)投标单价与评标基准单价相等得满分;投标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2.5%,扣至0分为止;投标单位每高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5%,扣至0分为止;所有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偏差得分之和,即是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

2.2.2(2)<>

信用评标((略))分<>

近五年是否有同类工程业绩<>

①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承接过类似工程,且单项合同额大于本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并有证明文件(合同或者验收文件,下同)的,得2分,每多一项加1分,最多得4分; ②近五年承接过类似工程,且单项合同额小于本招标工程评标基准价的,且有证明文件的,得1分; ③近五年未承接过类似工程的得0分。<>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有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且有违约愿按照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5倍及以上受到处罚的,得6分,否则得0分。<>

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

投标人有不良行为记录(仅限于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水利部或者省(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截止后仍在处罚期限内的,一次扣3分(最多扣6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新水厅[(略)](略)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评标采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新水厅[(略)](略) 号)规定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详细评审<>

2.2.1技术部分评审(合格性评审):(略)<>

2.2.2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方法)<>

2.2.2.1 分值构成<>

(一)投标报价部分:(略)<>

1、投标总报价:(略)<>

2、投标报价的完整性2分:<>

3、投标报价的合理性3分:<>

4、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略)<>

(二)信用评价部分:(略)<>

1、信用等级4分:(略)<>

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3分:<>

3、近三年是否有同类工程业绩2分:<>

4、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1分:<>

5、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6分:<>

2.2.2.2投标总报价评分和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评分计算方法<>

2.2.2.2.1投标总报价评分方法<>

一、投标总报价的计算步骤<>

   1 核查投标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的一致性。<>

此项工作在初步评审阶段完成。<>

   2 计算评标基准价。<>

   3 计算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差。<>

   4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

二、采用招标控制价和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适用于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

(1)确定招标控制价下浮值<>

                        R= P × (1-K )<>

式中:<>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

P为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K为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K值为取值范围内的任意一个百分数,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由招标人在0~8%之间选定,其范围幅度不少于连续3个百分点,K的取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确定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报价:(略)<>

附件<>

式中:<>

D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为投标人的有效报价;<>

n为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3)确定评标基准价<>

                    S = 附件<>

   式中:<>

S为评标基准价;<>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

D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三、投标总报价偏差计算<>

                        E= 附件<>

式中:<>

E为投标总报价偏差; <>

N为投标人投标报价; <>

S为评标基准价。<>

四、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     <>

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投标总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基本分(略)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基本分(略)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计算表详见详评表-4。<>

2.2.2.2.2投标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评分方法<>

一、 量化评价单价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的计算步骤<>

1 计算评标基准单价;<>

2 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价和总价承包项目的权重。将该项赋分值按照各项目所占权重进行分摊(总价承包项目整体作为一项);<>

3 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与评标基准单价的偏差;<>

4 计算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

二、采用招标控制单价和有效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单价(适用于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下浮值<>

                        R=P×(1-K)<>

式中:<>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单价;<>

P为经备案的招标控制单价;<>

K为招标控制单价下浮率,与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的招标控制价下浮率K一致。<>

(2)有效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报价单价:(略)<>

                     附件<>

式中:<>

D为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N为投标人的报价单价;<>

n为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个数.<>

(3) 确定评标基准单价<>

                   S=附件<>

式中:<>

S为评标基准单价;<>

R为下浮后的招标控制单价;<>

D为有效报价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三、计算各投标人所有投标单价和总价承包项目的权重。将该项目赋分值按照各项目所占权重进行分摊。<>

     1 各项目权重计算方法:<>

                     各项目权重=附件<>

(权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 所有项目按照权重分摊该项赋分,分值计算方法:<>

                          M=各项目权重×该项赋分<>

     M为各项目按照权重分摊的分值。<>

四、计算投标单位报价与总价承包项目报价的偏差<>

各项目单价偏差计算方法与投标总报价偏差计算方法相同。<>

五、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单价与评标基准单价相等得满分;投标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2.5%,扣至0分为止;投标单位每高于评标基准单价1%扣除该项分值的5%,扣至0分为止;所有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偏差得分之和,即是投标单位及总价承包项目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表详见详评表-5<>

2.3 评分汇总<>

评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定为合格。合格的投标文件总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与信用评价得分之和(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高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时,以总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3、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评标预备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做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包括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

(3)详细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4)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5)赋分、复核、汇总;<>

(6)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在初步评审表(附件三:(略)<>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略)<>

(l)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之一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详评入围原则<>

(1)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附件四详评表-1“技术评分表”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按本章第2.2.4附件四详评表-3 “商务组报价评分表”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及详评表-5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A;<>

(3)按本章第2.2.4附件四详评表-4 “商务组信用评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B。<>

3.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投标人得分=A+B。<>

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或确认不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酌情判定为该内容未响应,对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可否决其投标。<>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

<>

 <>

 <>

 <>

   <>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略)<>

1.1.1.5 投标函附录:(略)<>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1.1.1.7 图纸:(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1.1.1.9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略)<>

1.1.2.3 承包人:(略)<>

1.1.2.5 分包人:(略)<>

1.1.2.6 监理人:(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略)<>

1.1.3.2 永久工程:(略)<>

1.1.3.3 临时工程:(略)<>

1.1.3.4 单位工程:(略)<>

1.1.3.5 工程设备:(略)<>

1.1.3.6 施工设备:(略)<>

1.1.3.7 临时设施:(略)<>

1.1.3.8 承包人设备:(略)<>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略)<>

1.1.3.(略) 永久占地:(略)<>

  1.1.3.(略) 临时占地:(略)<>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略)<>

1.1.4.2 开工日期:(略)<>

1.1.4.3工期:(略)<>

1.1.4.4 竣工日期:(略)<>

1.1.4.5 缺陷责任期:(略)<>

1.1.4.6 基准日期:(略)<>

1.1.4.7 天:(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略)<>

1.1.5.2 合同价格:(略)<>

1.1.5.3 费用:(略)<>

1.1.5.4 暂列金额:(略)<>

1.1.5.5暂估价:(略)<>

1.1.5.6 计日工:(略)<>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略)<>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略).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 化石、文物<>

1.(略).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略).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 专利技术<>

1.(略).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略).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略).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略).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略)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略).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略).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略).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略)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略)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略)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略)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略)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略)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略)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略)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略)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略)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略)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备份。<>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略)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略)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略)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略) 承包人现场查勘                                                                                                           <>

4.(略).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略).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略) 不利物质条件<>

  4.(略).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略).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略).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略)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略)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略)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略)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略)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略)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略)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略)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略). 进度计划<>

(略).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略).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略).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略)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略)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略).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略).5款的约定办理。<>

(略).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略).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略).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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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1 开工<>

(略).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略).1.2 承包人应按第(略).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略).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略).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略)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略).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略).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略).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略).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略).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略).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略).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5 承包人工期延误 <>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略).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略). 暂停施工<>

(略).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略).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略).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略).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略).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略)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略).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略).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略).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略).5 暂停施工持续(略)天以上<>

(略).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略)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略).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略)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略).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略).2款的约定办理。<>

(略).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略)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略).1款的约定办理。<>

(略). 工程质量<>

(略).1 工程质量要求<>

(略).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略).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略).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略).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略).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略).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略).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略).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略).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略).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略).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略).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略).5.1项或第(略).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略).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7 质量评定<>

  (略).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略).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略).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略).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略).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略).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略).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略).8 质量事故处理<>

  (略).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略).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略).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略).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略). 试验和检验<>

(略).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略).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略).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略).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略).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略).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略).2 现场材料试验<>

(略).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略).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略).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略). 变更<>

(略).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略).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略).3 变更程序<>

(略).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略).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略).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略).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略).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略).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略)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略).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略).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略)天内,根据第(略).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略).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略).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略).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略).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略).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略).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略).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略).7 计日工<>

(略).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略).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略).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略).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略).8 暂估价<>

(略).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略).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略).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略). 价格调整<>

(略).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略).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附件<>

 <>

式中:(略)<>

P0 -- 第(略).3.3项、第(略).5.2项和第(略).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略)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略).3.3项、第(略).5.2项和第(略).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略)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略).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略).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略).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略).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略).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略).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略).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略). 计量与支付<>

(略).1 计量<>

(略).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略).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略).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略).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略).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略).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略)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略)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略).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略).3 工程进度付款<>

(略).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略).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略)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略).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略).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略)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略)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略).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4 质量保证金<>

  (略).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略).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略)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略)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略).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略).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略).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略).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略)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略).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略)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略)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略)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略).3.3(4)目的约定办理。<>

(略).6 最终结清<>

  (略).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略)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略)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略)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略).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略).3.3(4)目的约定办理。<>

(略).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略).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略).2 分部工程验收<>

  (略).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略).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略).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3 单位工程验收<>

  (略).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略).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略).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略).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略).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略).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略).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略)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略).5 阶段验收<>

  (略).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6 专项验收<>

  (略).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略).7 竣工验收<>

  (略).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略).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略).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略).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略).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略).8 施工期运行<>

  (略).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略).2款或第(略).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略).2款约定进行修复。<>

(略).9 试运行<>

  (略).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略).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略) 竣工(完工)清场<>

  (略).(略).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略).(略).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略).(略)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略)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缺陷责任<>

(略).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略).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略).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略).2.3项约定办理。<>

(略).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略).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略).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略).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略).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略).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3 人身意外伤害险<>

(略).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略).4 第三者责任险<>

(略).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略).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略).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略).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略).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备份,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略).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略).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略).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略).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略).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略).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略).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略).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略).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略).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略).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略).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略). 违约<>

(略).1 承包人违约<>

  (略).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略).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略).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略).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略).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略)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略).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略).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略).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略)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

(略).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略).2 发包人违约<>

(略).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略).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略).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略)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略).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

(1)发生第(略).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

(2)承包人按(略).2.2项暂停施工(略)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略).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略)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略).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略).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略).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略). 索赔<>

(略).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略)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略).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备份。<>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略)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的约定办理。<>

(略).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略).3.1 承包人按第(略).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略).3.2 承包人按第(略).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略).4 发包人的索赔<>

(略).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略).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略).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略).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略).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略)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略)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略).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略)条的规定办理。<>

(略).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略).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略)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略)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略).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略)条的规定办理。<>

(略). 争议的解决<>

(略).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略).3 争议评审<>

(略).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略)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略).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备份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略).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备份后的(略)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备份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略).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略)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略).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略)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略).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略).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略)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略).4 仲裁<>

  (略).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略).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无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略)个月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⑴ 合同协议书;⑵ 中标通知书;⑶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⑷ 专用合同条款;⑸ 通用合同条款;⑹ 技术标准和要求;⑺ 图纸;⑻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⑼ 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函件同时送达到工地监理人处和发包人工程管理办公室场所;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函件送达施工现场项目部或公司总部。函件送达后均做签收记录。<>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调整营地分配(包括提供的位置、面积的调整和提供时间的调整等),承包人必须服从调整,且不能要求额外增加费用。<>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8 其它义务<>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2、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 4.5 款和 4.6 款的规定,批准人员的更换;<>

  (2)按第(略).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略).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略) 其它义务<>

 4.1.(略).1 现场察勘<>

(1)发包人不组织现场察勘,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及补充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勘察,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

行性满意:<>

①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

②水文和气候的条件;<>

③为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④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无论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己收集的上述资料,对于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均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索取额外款项的申请:(略)<>

4.1.(略).2 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

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4.1.(略).3 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1)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2)施工进度的影响。<>

(3)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4)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6)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

4.1.(略).4 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对于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已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与第三方的清算协调配合工作,具体清算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4.1.(略).5 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4.1.(略).6 防汛<>

(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发包人抗洪抢险的统一调度指挥。<>

(2)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临时设施,不能影响渡汛安全,必要时应在汛前拆除。<>

4.1.(略).7 对公众利益损害负责<>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现有工程及各种管道、电线、电缆、涵闸等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协调和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4.1.(略).8 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4.1.(略).9 其他<>

(1) 承包人必须保证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其进场人员、设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否则发包人将按照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按合同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包括:(略)<>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负责部门工作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涉及工作包括不限于经济、技术、质量检验试验、安全、物资、合同等)及其他主要技术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4)承包人自己增加临时用地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 承包人应组建现场试验室,现场试验室应具有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试验人员及其试验设备,并无偿提供现场试验、检验设备供发包人或监理人使用。<>

(6)承包人必须保证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7)施工生产、生活用电<>

1)施工生产、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免费提供施工现场值班室用电(包括提供供电装置和维护)。<>

(8) 施工生产、生活用水<>

1)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施工要求,水质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为进入本标段现场的其它第三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施工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9)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略))涉及安全生产等救助工作,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调度指挥。<>

((略))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略)<>

((略))本工程所有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存放、使用及其导爆管等均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不得因在投标阶段或合同执行阶段,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变更。<>

((略))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配备设置安保设备、人员等措施,安全保卫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补充条款<>

(1)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将对承包人处以罚款或清除出场的处罚。发包人有权因承包人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施工期内发生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工期延误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每月累计不超过八天)离开项目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委派相应资质、资历的人员代替其职责。<>

(2)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签订合同后 7 日内,负责承担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测量员、实验员、资料员等人员未按合同协议书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到位。尽管承包人已按约定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七日内增派人员到位,不得无故拖延。在施工承包合同期内,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调用承包人施工人员执行与工程有关的任务。<>

2)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同时应将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件原件交予发包人直至本工程完工验收。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合同实施期间内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短期(每月累计不超过八天)离开项目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相应资质、资历的人员代替其职责。<>

3)若存在特殊情况,承包人需变更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的负责部门工作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经济、技术、质量检验试验、安全、物资、合同等人员),必须上报监理人并经批准后才允许更换不低于原投标文件所列人员资格的人员。<>

4.(略) 不利物质条件<>

4.(略).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和监理人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基点,由监理人组织,设计方、承包方参与交底,承包人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布置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略)<>

9.2.2 本合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

(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1 开工<>

(略).1.3 计划开工日期  (略)年6月(略)日   ,具体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略).2 竣工计划竣工日期  (略)年(略)月(略)日   。<>

(略).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略)  mm的雨日超过  2  天;<>

  (2)风速大于   / m/s的  /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略)  ℃的高温大于  /  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略).5 承包人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逾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处罚违约金 (略) 元。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略)<>

(略).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略). 暂停施工<>

(略).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

2)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视察、检查、督查、指导工作的必要配合。3)相临施工单位之间的影响。<>

(略).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略). 工程质量<>

(略).7 质量评定<>

  (略).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

  (略).7.7 工程合格标准为1)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2)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视察、检查、督查、指导工作的必要配合。3)相临施工单位之间的影响。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略).8 质量事故处理<>

  (略).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略). 试验和检验<>

(略).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略).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略).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 ,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 (略)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略). 变更<>

(略).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略).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略).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略).4.2 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单价可参考,则新增的单价确定按发包人、监理审核批准的施工工艺、按投标单价的编制方法和基础单价、取费费率重新计算并下浮,下浮率为投标下浮率。由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

(略).4.3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或相同的主材、辅材材料单价时,则新增单价中的材料采购价以当地造价信息价格为准,或承包人三方询价并经监理、发包人同意的采购价。<>

(略).4.4 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一清单项的可计量工程量无论发生何种增减变化,该项目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略).4.5 本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一清单项变更取消或者未施工,当投标价小于招标控制价时,除了对变更取消项不计价外还需扣除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间的差额。<>

(略).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略).8 暂估价<>

  (略).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略). 价格调整<>

(略).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略). 计量与支付<>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略)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略) 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本合同不支付材料预付款 。<>

  (略).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略).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略)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略)% 时全部扣清。<>

                 附件<>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略)%;<>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略)%。<>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略).3 工程进度款<>

(略).3.1 付款周期<>

按开工前甲方付款至合同价(不含备用金)的 (略)% 预付款,工程完成 (略)%<>

时支付至合同价(不含备用金)的 (略)% 进度款,完成工程目标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款(不含备用金)的 (略)% ,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格的 (略)% ,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并交与发包方,除留 3% 质量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保修期到后,无质量问题,退 还质保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略).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增加以下条款:<>

(7)根据 (略).7 款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计日工金额<>

补充以下条款:<>

(略).3.5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本合同承包人当月申报下月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后,列入月进度款同时支付。具体按照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执行。<>

(略).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    日按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一式 6 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 按第 (略).1、(略).2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如有)。<>

(4) 按第 5.2 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材料款金额。<>

(5) 按第 (略).2 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金额。<>

(6) 按第 (略).4 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7)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8) 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略).4 质量保证金<>

  (略).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略).5 竣工(完工)结算<>

  (略).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在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略) 天内提交。<>

本条款增加内容:<>

(1)承包人必须于工程完工后 (略) 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整编,并上报监理人进行审核;监理人必须在承包人上报后 (略) 天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发包人。<>

(2)承包人未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整编工作,发包人将停止承包人一切工程付款,且每逾期 5 天(不足按 5 天计)扣款 (略) 元。监理人未按期完成审核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略).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略).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量计算书、原始地面测量高程资料(含 CAD 图)、其他竣工资料等。<>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外观质量评定 ;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符合相应的验收规范,验收程序为:按相应的验收程序验收。    <>

(略).2 分部工程验收<>

  (略).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略).3 单位工程验收<>

  (略).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

(略).5 阶段验收<>

  (略).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

(略).6 专项验收<>

  (略).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

(略).7 竣工验收<>

  (略).7.3 本工程  需要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略).8 施工期运行<>

  (略).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 。<>

(略).9 试运行<>

  (略).9.1 试运行的组织: 监理人 ;费用承担:承包人。<>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略)<>

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负责对事故部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负责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等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投保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内(实行总价承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投保,投保的有效凭证需交发包人处备查。<>

(略).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本条款约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发生的、在缺陷责任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略). 争议的解决<>

(略).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仲裁(双方认可),仲裁不成再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 合同类型(增加条款)<>

2 (略).2 质量管理<>

具体执行发包人质量管理制度<>

(略).3 资料整编<>

(略).3.1 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严格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视情节严重程度,每发现一次罚款 (略)-(略) 元。   <>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略)<>

  4.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略)<>

履约担保<>

<>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电话:(略)<>

              传真:(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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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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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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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担保函<>

  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略)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电话:(略)<>

             传真:(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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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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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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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7.工程单价汇总表。<>

  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略).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略).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略).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略).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

  (略).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略).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略).工程单价计算表。<>

  (略).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

  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略).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9)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

  ((略))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略))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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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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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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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略)<>

(¥):(略)<>

<>

<>

<>

<>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一级×××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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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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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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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项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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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

1<>

<>

一级××项目<>

<>

<>

<>

<>

<>

1.1<>

<>

二级××项目<>

<>

<>

<>

<>

<>

1.1.1<>

<>

三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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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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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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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最末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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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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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级××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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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二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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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

<>

三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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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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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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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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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最末一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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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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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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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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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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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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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注:(略)<>

<>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

<>

<>

<>

合计<>

<>

<>

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

<>

<>

<>

<>

合计<>

<>

<>

<>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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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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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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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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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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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施工管理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合计<>

1<>

<>

建筑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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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土方开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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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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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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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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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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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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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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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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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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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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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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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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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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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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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税)率(%)<>

备注<>

施工管理费<>

企业利润<>

税金<>

一<>

建筑工程<>

<>

<>

<>

<>

<>

<>

<>

<>

<>

<>

二<>

安装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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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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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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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

<>

<>

合计<>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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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程部位<>

混凝土强度等级<>

水泥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比<>

预算材料量(kg/m3)<>

单价(元/m3)<>

备注<>

水泥<>

砂<>

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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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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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供应价格(元)<>

预算价格(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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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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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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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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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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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单位:(略)<>

<>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

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

合计<>

维修费<>

安拆费<>

人工<>

柴油<>

电<>

<>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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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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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单位:(略)<>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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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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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项目编码应遵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

<>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略)<>

施工方法:<>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直接费<>

<>

<>

<>

<>

<>

1.1<>

人工费<>

<>

<>

<>

<>

<>

<>

<>

<>

<>

<>

<>

<>

1.2<>

材料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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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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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机械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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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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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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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2<>

施工管理费<>

<>

<>

<>

<>

<>

3<>

企业利润<>

<>

<>

<>

<>

<>

4<>

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略)<>

工程名称:(略)<>

序号<>

工种<>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

<>

<>

<>

<>

<>

<>

<>

<>

<>

<>

第二卷<>

<>

<>

<>

第6章 图纸(招标图纸)<>

1  招标图纸组成<>

  附入招标文件中的图纸应包括以下各项图纸(不限于):<>

  (1)本工程流域水系有关测站的洪峰、洪量,以及工程场址的水位、流量、泥沙等的水文图表;<>

  (2)本工程水库和各项工程建筑物(包括天然建筑材料场地)的平面地质总图、平面地质填图、地质剖面和平切面图,以及各永久工程建筑物基础与天然建筑材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

  (3)工程枢纽建筑物布置总图、各项工程建筑物总布置图、体形图、结构布置详图、开挖和支护图、基础处理及灌浆与排水详图、边坡处理图、各项工程建筑物的典型钢筋配置图、压力输水管道和其它钢结构的制造安装图、工程建筑物细部的典型大样图,以及各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详图等;<>

  (4)本工程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布置及制造安装总图、消防、采暖通风、火灾报警,以及计算机控制等的布置和系统安装图等;<>

  (5)工程枢纽建筑物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工程位置和对外交通图、施工场地范围图(包括土料场、砂石料场、存渣场和弃渣场)等;<>

  (6)施工总布置图,以及各项施工临时辅助设施布置图等;<>

  (7)施工导流工程方案布置图、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布置图、施工期通航方案布置图;<>

  (8)施工控制性进度表,以及发包人建议的施工总进度网络图。<>

2 招标图纸编绘<>

  2.1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略).1-(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招标文件附图的幅面,推荐采用A3。<>

  2.2 图纸的幅面及图框尺寸见表1和图1。<>

  2.3 图纸的加长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略).1-(略))的规定。<>

  2.4 标题栏<>

  标题栏设在图纸右下角,其格式和尺寸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SL(略).1-(略))的规定。<>

幅面及图框尺寸(表1)<>

幅面代号<>

A0<>

A1<>

A2<>

A3<>

A4<>

B×L(mm)<>

(略)×(略)<>

(略)×(略)<>

(略)×(略)<>

(略)×(略)<>

(略)×(略)<>

c(mm)<>

(略)<>

5<>

a(mm)<>

(略)<>

<>

<>

附件<>

<>

图1 图框<>

<>

3 招标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

<>

<>

<>

<>

<>

<>

<>

<>

<>

<>

<>

  注 招标图纸另册。<>

<>

<>

<>

<>

<>

第三卷<>

<>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略)年版)<>

<>

<>

<>

<>

<>

第四卷<>

<>

<>

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

<>

投  标  文  件<>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日<>

目    录<>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资格审查自审表<>

十、原件的复印件<>

十一、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 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注册执业证书号码:           。<>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本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5.如我方中标:(略)<>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

网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略)<>

<>

2<>

工期<>

1.1.4.3<>

天数:(略)<>

<>

3<>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

<>

4<>

分包<>

4.3<>

<>

<>

5<>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略).1.1<>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

……<>

……<>

<>

<>

<>

<>

<>

<>

<>

<>

<>

<>

价格指数权重表<>

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

名称<>

基本价格指数<>

权重<>

价格指数来源<>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投标人建议值<>

定值部分<>

<>

<>

A<>

<>

<>

<>

变值部分<>

人工费<>

F(略)<>

<>

B1<>

至<>

<>

<>

钢材<>

F(略)<>

<>

B2<>

至<>

<>

<>

水泥<>

F(略)<>

<>

B3<>

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1.(略)<>

<>

  注 除另有约定外,可调因子、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的允许范围以及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变值权重建议值由投标人填写。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指数的计算参数的选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

附:(略)<>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

<>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

附:(略)<>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

<>

<>

                     日<>

四、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名称):<>

<>

我方于      年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略)<>

1.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 <>

2.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

<>

<>

 附:(略)<>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称<>

备注<>

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

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

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略)<>

<>

4<>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5<>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7<>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

8<>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

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略)<>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

(略)<>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

(略)<>

防汛度汛<>

<>

(略)<>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

(略)<>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略)<>

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

(略)<>

有关施工建议<>

<>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附件六:(略)<>

<>

<>

附件一:(略)<>

<>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略)<>

<>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时数<>

用途<>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略)<>

<>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略)<>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略)<>

<>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

附件五:(略)<>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附件六:(略)<>

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m2)<>

位置<>

需用时间<>

<>

<>

<>

<>

<>

<>

<>

<>

<>

<>

<>

<>

<>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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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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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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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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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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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八、资格审查资料<>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网址<>

<>

组织结构<>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技术负责人<>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项目经理<>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账号<>

<>

技工<>

<>

经营范围<>

<>

备注<>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近3年财务状况表<>

(近3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单位<>

  年<>

  年<>

  年<>

一、注册资金<>

<>

<>

<>

<>

二、净资产<>

<>

<>

<>

<>

三、总资产<>

<>

<>

<>

<>

四、固定资产<>

<>

<>

<>

<>

五、流动资产<>

<>

<>

<>

<>

六、流动负债<>

<>

<>

<>

<>

七、负债合计<>

<>

<>

<>

<>

八、营业收入<>

<>

<>

<>

<>

九、净利润<>

<>

<>

<>

<>

<>

<>

<>

<>

<>

<>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略)<>

                             年  月  日<>

  注:(略)<>

<>

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3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合同名称<>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地址<>

<>

发包人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合同项目描述<>

<>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发包人名称<>

<>

发包人地址<>

<>

发包人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开工日期<>

<>

计划完工日期<>

<>

承担的工作<>

<>

工程质量<>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项目描述<>

<>

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    年  月至    年  月)<>

序号<>

诉讼或仲裁事项<>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缘由<>

结果<>

备注<>

一<>

诉讼事项<>

<>

<>

<>

<>

<>

<>

<>

<>

<>

<>

二<>

仲裁事项<>

<>

<>

<>

<>

<>

<>

<>

<>

<>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

  <>

<>

九、资格审查自审表<>

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

<>

营业执照<>

<>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资质证书及等级<>

<>

<>

<>

<>

财务状况<>

<>

<>

<>

<>

类似项目业绩<>

<>

<>

<>

<>

信誉<>

<>

<>

<>

<>

项目经理资格<>

<>

<>

<>

<>

联合体协议书<>

<>

<>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

<>

<>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

<>

<>

<>

<>

十、原件的复印件<>

<>

序号<>

名称<>

备注<>

<>

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

<>

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

<>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质虽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法律文书<>

<>

<>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

<>

认证体系证书<>

<>

<>

其它<>

<>

<>

十一、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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