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建2023173号】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一期工程装修、景观项目-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一期工程装修、景观项目-招标文件
所在地区: | 河南-郑州-经济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17日 |
招标代理: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招标业主: | “登录”才能查看此项内容。 |
递交时间:(略)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略)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略),(略)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一期工程 装修、景观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日期:(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总则................................................................ (略) 1.1 项目概况........................................................ (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略) 1.5 费用承担........................................................ (略) 1.6 保密........................................................... (略) 1.7 语言文字........................................................ (略) 1.8 计量单位........................................................ (略) 1.9 踏勘现场........................................................ (略) 1.(略) 投标预备会..................................................... (略) 1.(略)分包........................................................... (略) 1.(略) 偏离.......................................................... (略) 2. 招标文件............................................................ (略)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略)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略) 2.4招标文件的解释................................................... (略) 3. 投标文件............................................................ (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略) 3.2 投标报价........................................................ (略) 3.3 投标有效期...................................................... (略) 3.4 投标保证金...................................................... (略) 3.5 资格审查资料.................................................... (略) 3.6 备选投标方案.................................................... (略)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略) 4. 投标................................................................ (略)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略)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略) 5. 开标................................................................ (略)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略) 5.2 开标程序........................................................ (略) 6. 评标................................................................ (略) 6.1 评标委员会...................................................... (略) 6.2 评标原则........................................................ (略) 6.3 评标........................................................... (略) 7. 合同授予............................................................ (略) 7.1 定标方式........................................................ (略) 7.2 中标通知........................................................ (略) 7.3 履约担保........................................................ (略) 7.4 签订合同........................................................ (略)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略) 8.1 重新招标........................................................ (略) 8.2 不再招标........................................................ (略) 9. 纪律和监督.......................................................... (略)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略) 9.5 投诉........................................................... (略) (略).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略)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略) 评标办法前附表......................................................... (略) 1. 评标方法............................................................ (略) 2. 评审标准............................................................ (略) 2.1 初步评审标准.................................................... (略)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略) 3. 评标程序............................................................ (略) 3.1 初步评审........................................................ (略) 3.2 详细评审........................................................ (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略) 3.4 评标结果........................................................ (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 (略) 第六章 图纸资料(另附).................................................... (略)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略)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略) 三、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 (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略) 五、施工组织设计....................................................... (略) 六、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略) 七、资格审查资料....................................................... (略)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略) (二)财务状况表................................................... (略) (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一览表........................................ (略) (四)正在进行的和新承接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 (略)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略)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略) 八、其他材料.......................................................... (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平公资建(略)号)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一期工程装修、景观项目招标公告 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一期工程装修、景观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略),并于 (略) 年8月8日9时(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预算金额:(略) 最高限价:(略)
5、 采购需求:(略) 5.1 项目概况:(略) 5.2 资金来源:(略) 5.3 标段划分:(略) 5.4 招标范围:(略) 5.5 工期:(略)日历天。 5.6 质量标准:(略) 6、合同履行期限:(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没有在建工程,项目经理为投标单位正式注册人员,投标时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注册证书、(略)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3.3 (略)年1月1日以来财务运行状况良好,即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时提供(略)、(略)、(略)连续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略)年1月1日以来单位任意6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本条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和纳税社保证明材料。 3.4信誉要求: 3.4.1 (略)年1月1日以来无重大质量问题、无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等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时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并加盖企业电子章的书面承诺。 3.4.2 投标时提供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略)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略) 3.4.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查询渠道:(略) 3.5其他要求: 3.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查询网页截图。 3.5.2代表本单位参加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加盖企业电子章的扫描件,(略)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3.5.3 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上述资料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有造假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时间:(略) 3.2 地点:(略) 3.3 方式:(略) http:(略)) “登陆业务系统”入口进入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略) 办理 CA 证书:(略) 3.4 售价:(略)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 时间:(略) 4.2 地点:(略)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时间:(略) 5.2地点:(略) 六、公告发布媒体及公告期限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监督部门:(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人:(略) 投标人可通过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 (代理机构) 、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2、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 ,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 目进行查阅。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温馨提示: 本项目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需注意以下 事项: 1.投标人不用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环节,投标人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 (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 3. 投标人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略); 平顶山市 )》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http:(略)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 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投标人、供应商) 。 5.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加密电子投标 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 (xxxx 项目xx 标段) , 其中包含 2个文 件和 1 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 子介质存储。 6.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略) 7.投标人开标前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仔细阅读《“不见面”开 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 标人 (代理机构) 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 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 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 (代理机构) 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 开标。 项目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 投标人开标前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完成招标批复工作,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1.1.6 项目概况:(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件:(略) (2)财务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人员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略))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略))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1.(略)分包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略)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招标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略)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略)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在发布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查 看澄清内容。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略)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标时,若出现招标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处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1.3 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5 施工组织设计 3.1.6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3.1.7 资格审查资料 3.1.8其他材料 注:(略)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2条款“投标报价说明” 的要求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并进行投标报价,并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中标后履行合同期间的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在投标报价时一并计入投标总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价格,并与投标报价一致。投标人中标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招标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价格将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3.2.4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采购预算,否则按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审查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略)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略)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特别注意事项 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供应商 (以下简称“投标人”) 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化投标文 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 CA 证书登录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 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 电子化投标 ( 一) 网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递交形式:(略) 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 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保证金绑定操作手册,请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中网上投标栏目查看。 3、投标人在成功绑定后,可以将系统生成的回执单图片制作在投标文件中,作为缴纳保证金 的依据。 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充分考虑异地跨行转账到账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 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保证金无法正常绑定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结束后,由中介服务机构向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退款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经财务部门核对后,通过中心交易平台退还给投标人。 (二)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 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 CA 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三)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 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 (项目文件 格式为:(略) 注:(略) 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略)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平顶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 项的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 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如有变化,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中心网站) 5.2 开标程序 本次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按照电子交易平台解密的顺序开标并唱标。 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 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 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法定人数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略).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为电子化交易项目选用(B)。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开标室 (一)唱标记录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略)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略) (2)商务标:(略) (3)综合标:(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略)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略) (2)商务标评分标准:(略) (3)综合标评分标准:(略)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有附件A废标条件所列情形之一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略)-(略))
(GF—(略)—(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 ??。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略) 1.1.1.5 投标函附录:(略)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1.1.1.7 图纸:(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1.1.1.9 预算书:(略) 1.1.1.(略)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略) 1.1.2.3 承包人:(略) 1.1.2.4 监理人:(略) 1.1.2.5 设计人:(略)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略) 1.1.2.8 项目经理:(略) 1.1.2.9 总监理工程师:(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略) 1.1.3.2 永久工程:(略) 1.1.3.3 临时工程:(略) 1.1.3.4 单位工程:(略) 1.1.3.5 工程设备:(略) 1.1.3.6 施工设备:(略) 1.1.3.7 施工现场:(略) 1.1.3.8临时设施:(略) 1.1.3.9 永久占地:(略) 1.1.3.(略) 临时占地:(略)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略) 1.1.4.2 竣工日期:(略) 1.1.4.3 工期:(略) 1.1.4.4 缺陷责任期:(略) 1.1.4.5 保修期:(略) 1.1.4.6 基准日期:(略) 1.1.4.7 天:(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略) 1.1.5.2 合同价格:(略) 1.1.5.3 费用:(略) 1.1.5.4 暂估价:(略) 1.1.5.5 暂列金额:(略) 1.1.5.6 计日工:(略) 1.1.5.8 总价项目:(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略)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略)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略).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略).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略).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略).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略).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略).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略).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略).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略).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略)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略)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略))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略)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略)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略)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略)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略).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略)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略)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略)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略)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略)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略).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略)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略)%,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略)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略)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略)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略)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略)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略)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略).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略)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略)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略)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略)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略)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略).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略)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略)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略).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略)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略)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略).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略)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略)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略)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略)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略).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略).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略).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略).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略)%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略)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略).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略).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略)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略)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略)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略) (略).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略) 第1种方式:(略)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略)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略)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略) 第3种方式:(略)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略).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略). 价格调整 (略).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略)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略) (略).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略)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略).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略).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略).2预付款 (略).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略).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略).3计量 (略).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略).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略)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略)日至当月(略)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略).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略)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略)日至当月(略)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略).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略).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略).4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略).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略).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略)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略).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略)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略).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略).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略).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略).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略)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略).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略).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略).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略).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略). 验收和工程试车 (略).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略).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略)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略)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略).2竣工验收 (略).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略).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略)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略)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略)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略).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略)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略).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略).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略).3工程试车 (略).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略)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略)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略)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略)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略)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略).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略).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略).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略).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略).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5 施工期运行 (略).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略).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略).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略).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略).6 竣工退场 (略).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略).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 竣工结算 (略).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略).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略)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略)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略)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略).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略).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略).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略).4 最终结清 (略).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略).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略)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略)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略)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 (略).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略).2 缺陷责任期 (略).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略)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略)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略).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略)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略).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略).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略)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略)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略).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略).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略).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略)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略).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略)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略)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略)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略)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略)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略).4 保修 (略).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略).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略).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略)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略).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略)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略). 违约 (略).1 发包人违约 (略).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略).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略)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略).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略)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略).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略)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略).2 承包人违约 (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略).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略).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略).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略)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略)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略).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略).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略).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略).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略)天或累计超过(略)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略)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2 工伤保险 (略).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略).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略).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略).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略).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略).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略).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略).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略).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略). 索赔 (略).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略)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略).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略)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略).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略).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略).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略).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略).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略).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略)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略)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略)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略)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略).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略).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略).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补充协议(若有)、设计变更、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工作联系单、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略)业主单位:(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 1.1.3.(略) 临时占地包括:仅项目红线范围内区域或经过批准的其它临时用地,本项目所有红线外临时占地(含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便道、土方转运、排水排污等)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理,并取得各项占地手续。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家及省市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以及河南省、平顶山市渣土堆放、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省市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 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协议;(2) 本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函及其附件;(5)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 通用合同条款;(7) 技术标准、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的);(8) 图纸;(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略))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签证、变更,双方往来文件等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监理人下发开工令前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承包人如有额外需要,可自费加晒);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工程相关的全套施工蓝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略)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预案;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监理人下发开工令前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伍份,电子版壹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经监理人审查合格的文件后(略)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指挥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 1.(略) 交通运输 1.(略).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发包人予以相应配合,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略).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略).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为项目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设施,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建交通等各种临时性设施,并负责进行维护,工程结束以后负责拆除和清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略).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略).7承包人驻地建设 承包人驻地建设所需的临时占地、交通设施、水电供应、排水排污、场地恢复等所有相关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1.(略) 知识产权 1.(略).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对本工程各种的图纸文件、工艺技术方案等负有保密义务,上述相关文件不得用于与完成本工程建设无关的其他任何场合或透漏给任何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略).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归属发包人,但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免费使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略).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略)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照(略)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略)-(略))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据实调整。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及协调各专业工程之间的设计、施工,控制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及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工程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等进行管理及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总电源接口位置,临时线敷设工作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自理,电费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实际发生时由承包人缴费;施工用水水源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其他发包人要求提供的资料(竣工资料要符合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伍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略)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肆套,电子版壹套。 ((略))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外部及周边关系,且费用自理,发包人配合。 b、承包人自行办理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手续,且费用自理,发包人配合。 c、配合发包人进行“三通一平”,如电力设施迁改、架设,进场道路铺设等。 d、承包人作为施工责任人,施工期间一切与施工相关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承担法律责任。承包人承诺在工程款的使用方面优先保证民工工资款的支付,并承担一切涉及民工工资纠纷的责任。 f、无偿为发包方管理人员提供现场的办公、生活等所需的场所、家具、办公用具以及其它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 g、承包人进场后,应积极响应并服从发包人或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监理人根据工程现场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评比办法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h、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到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合同备案(如需发包人配合,发包人配合完成),(略)日内完成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i、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亦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 j、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存在违约情形,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及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k、承包人要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该每天有人清除。 l、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多个单位同时作业,承包人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协调指挥;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工艺设备安装等其他独立承包人存在交叉作业和需要进行相互配合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交叉作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应积极与其他独立承包人及时提供工作面,做好管理、配合、协调、照管和服务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于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费。 m、承包人应处理好与相邻施工单位的施工接口关系,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另行指定其他单位来完成相关配合工作,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不需要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第三方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n、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或其聘请单位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4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略)日之前向发包人报送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的进场审批计划、发包人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统计周期为上月(略)日至本月(略)日),如不按时报送,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月报每项每延报一次,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略)元(大写:(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6.1.4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临时办公室、生活房屋,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签约合同价中。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均需协助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协调赔偿费用,费用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支撑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工程师,并上报发包人,并应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能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操作不当而导致公用管线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发包人也不为此而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建、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承包人应把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建、构筑物四周设置检测点,严密注视邻近建、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建、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部门满意,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负有全部责任。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修复被损坏的邻近建、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建、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工程师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除非得到工程师代表的许可或者工程师图中已注明,且承包人已取得林木砍伐证,否则不得随便砍伐,搬迁和破坏树木。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保护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及时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负责清洁场内外运输或施工过程造成的施工场地出入口及城市道路渣土污染,符合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标化工地的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周边的居民生活,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得另行签证。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政府执法部门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导致发包人受处罚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该等款项。要求承包人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略)④对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内产生的所有污废水,承包人应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处理方案,并按此方案执行。⑤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施工场地出入口等保洁用的保证金,并承担由承包人引起的卫生工作不符合要求,道路下水道堵塞等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三通一平、临时道路、场地处理、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处理所需费用单列,汇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计入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②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施工现场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含大门进出口、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围墙、塔吊及主要出入口摄像头布点位置、并分阶段实施。),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半个月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施工现场监控设施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③在施工区域内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自觉处理好与周边群众和睦相处的关系。 ④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确保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验收合格,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备案及发包人要求协助的其它手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确定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以承包人的名义处理对内与对外相关事务,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签署签证、签发文件,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的人力、资金、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实行联网脸部识别系统签到制,签到设备由发包方统一指定,承包方购买,由发包方安装调试,并在发包方指挥部负责人监督下进行脸部录入,由发包方项目管理人员统一考勤。每周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每天到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少壹天(到岗时间不足8小时视为未到岗),承包人按(略)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项目经理原则上不予更换。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经理变更申请,发包人有权对新更换的项目经理进行考察、面试,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同时支付违约金(略)万元/人。如果既不提交书面换人申请,又长期不在岗,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经理的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查实缺岗的,承包人应按(略)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换回原项目经理并有权终止合同。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按(略)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变更不得超过2次(含2次),否则发包人将拒绝承包人提出的项目经理变更申请。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3.3.2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严格与投标文件中保持一致,原则上不予更换。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须书面报请发包人同意,并同时支付违约金:(略)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合同约定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换回原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按(略)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略)个日历天,每天到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每少壹天(到岗时间不足8小时视为未到岗),承包人按(略)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场时间不得少于(略)个日历天,每天到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每少壹天(到岗时间不足8小时视为未到岗),承包人按(略)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根据后期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发包方许可后,可以进行专业分包,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必须在拟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前(略)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将分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人员、合同等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履约担保的适用: (1)承包人拖延开工或者拒绝开工:(略) (2)工程质量违约适用:(略) (3)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适用:(略) (4)现场连续施工违约适用:(略) (5)分包或转包违约适用:(略) (6)承包人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没有合同依据,擅自停工或者拒绝复工的,发生一次,发包人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的1/4(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7)合同执行过程中,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控制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和管理。公正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公平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本合同约定,所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指令,凡涉及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顺延、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分包单位和人员的选择确认等有关事项,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审核并书面批准,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方可成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仅有监理人和承包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证据。监理人在行使下述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确认,未经确认的无效,且不得作为索赔的有效证据: (1)发布开(停)工令; (2)工期顺延签认; (3)工程量额外计量; (4)承包人不称职的主要管理、技术(管理)人员撤换; (5)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 (6)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的确认; (7)工程计价的签证确认; (8)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报告确认; (9)工程款支付。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无偿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及生活用房,监理人办公用具及生活配套设施由监理人自理。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照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略)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除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外,承包人须按照国家、河南省、平顶山市有关规定搞好现场安全,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包括分包商)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等情形,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当地关系,费用自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开工后7天内编制,并上报监理人、发包人。 6.1.5 文明施工: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现场管理办法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略).4条第(1)款约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7.2.3 计划的执行 (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2)为便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略)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下月度的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监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执行。 (3)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为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承包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布的加快施工进度指令后(略)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或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部分或全部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4)承包人完全理解发包人的工程进度要求,对春节、传统节假日、农忙、气候、自然条件、市场材料供应、管控期间具备民生工程施工的条件下不停工、因政府管控导致停待工等因素充分考虑,不得以上述因素减少现场施工人员数量或推迟施工进度,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视情况处以违约金。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略)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应在(略)日历天期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计划开工日期调整情况,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如收到发包人开工日期调整情况通知后(略)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解除合同的,视为合同价格不因开工日期调整而调整。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含),经监理人、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书面同意后,可办理工期顺延; ②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政策性停工通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的停工除外),经监理人、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书面同意后,可办理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仅考虑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得提出经济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总工期和主要节点(里程碑)要求(详见合同附件5)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办理工期顺延确认手续。否则,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并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主要节点(里程碑)工期延误违约金: (1)如节点工期时间点延误,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下: ①如累积拖延总时间为十天以下(含十天)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天(略)元; ②如累积拖延总时间为二十天以下(含二十天)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天(略)元; ③如累计拖延总时间为三十天以下(含三十天)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天(略)元; ④如累计拖延总时间为三十天以上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天(略)元; ⑤节点工期拖延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于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完成退场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清等任何理由不予退场或滋事,否则,每逾期退场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略)元违约金。 (2)上述根据节点工期实施的违约金,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且在施工期间无论是否赶工均不予退还。但当项目竣工验收后,总工期满足合同要求时,扣除的各节点工期违约金一次性退还;若总工期不满足合同要求,扣除的各节点工期违约金不予退还。 (3)计算违约金时,由于上一个节点工期延误,导致后续节点工期延误的,计算该节点延误时间可扣除上一节点累计延误时间。 (4)上述主要节点(里程碑)工程完成时间以所承包工程内所有单体工程中进度最迟的为准。 (5)节点工期提前或者按时完成,发包人不奖励。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三十年一遇的大风、暴雨、暴雪、(略)°高温等; (2)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或批准,在采购前(略)天内,根据采购的材料生产周期等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提前报送材料样本作认可之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略)。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无偿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合同约定允许变更的范围为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 (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应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或设计人自行完善原设计,纠正原设计文件疏漏、错误而发出的变更、补充、纠正已签发设计文件的书面通知文件。 (2)“技术核定”是指由非设计人(承包人、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对已经接收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3)“现场签证”是指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招标文件范围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4)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所有的变更,均须发包人确认,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权由发包人行使,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和价款不能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5)发包人发出的任何变更,承包人必须执行,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任何变更均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或违约和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不合理指令造成承包人有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明显或潜在风险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6)承包人应在变更实施完成后(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费用确认单,包含调整增、减工程量及相应的价款明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费用确认单后(略)天内,对变更事项、工程量及价款明细进行核实、计算、确认,达成一致返回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费用确认单,或因承包人不配合工程量核对及价款确认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返回确认的费用确认单,即被视为承包人放弃变更增加的请求。属于变更减少的结算,承包人也必须按照上述约定程序报送费用确认单,否则结算时以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减结果为准,不再与承包人核对。 (7)上述变更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略).4 变更估价 (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略).1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略).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略):(略)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略).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略).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 (1)项目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 (2)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暂列金额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略). 价格调整 (略).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略) 第3种方式:(略) / 主材价格约定调整办法:(略) 2、其他材料价格调整:(略) 3、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浮动时,合同价按照上述约定只调减不调增。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浮动时,按照(略).1.1条约定调整。 4、除上述约定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价格调整外,其他材料、设备价格均不调整。 5、所有本合同约定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投标的损耗率均不得高于河南省定额((略)版)中的损耗率,否则发包人仅按照河南省定额((略)版)中的损耗率计量调整材料价差的工程量。 (略).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次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本次招标范围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结算时按投标时的价格计算,施工现场发生的现场签证及招标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在结算时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调整原则另行计算调增额或调减额。 承包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书中如有漏项或少计工程量的子目,发包人有权认为承包人的报价在其它项目计价中已经包括,其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将不再给予调整;投标书中所报价格,除因设计或是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及下述约定外,均不予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内,约定的调整范围包括: (1)工程量清单量差调整:在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内和提供的最终工程量清单中,当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项目、工程量不符时,承包人应以招标范围、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核实实际完成的项目、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增减调整办法为:(略)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增减调整:属招标范围内但在最终工程量清单未列出的项目,在工程实施前(略)日内由投标人书面提出,并注明相应的工程量和部位,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增减调整办法为:(略)如与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子目类似,则根据工程量的多少参照投标时的投标单价进行推算;如与工程量清单的子目不同,由承包人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略)版)、《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略))E.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规定提出,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的同等比例确定最终综合单价;如果《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略)版)、《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略))E.园林绿化工程没有相对应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发生情况协商确定。由平顶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3)设计变更、签证的项目及招标范围内未包括的工程(如发包人交由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应同意按下列方法调整工程费用:(略)(略)版)、《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略))E.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规定提出,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投标人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的同等优惠比例确定最终综合单价;如果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略)版)、《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略))E.园林绿化工程没有相对应的子目,则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发生情况协商确定。发生争议时,由平顶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4)在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内和提供的最终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投标书中漏项或少计工程量的子目调整办法:(略)(略)版)、《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略)-(略)-(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略))E.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规定,依据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的同等比例确定最终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略)%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略).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略).3 计量 (略).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版)的规定,工程量以实际施工图纸(含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等为准,除本合同约定调整情形外,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略).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略).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略).4条要求执行。 (略).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略)%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按照合同计量后价款的(略)%;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后付至结算价款的(略)%,在支付结算价款(略)%款项前,承包人须将结算价3%的质量保修金保函缴至招标人财务部门,待承包人承诺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后退还。缺陷责任满后不免除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 (2)每次工程款支付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审批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引起的费用在拨付进度款时按比例予以考虑。 (3)当甲方因故不能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工程进度款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应能保证连续施工,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略).验收和工程试车 (略).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略)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小时。 (略).2 竣工验收 (略).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略).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略)万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略).3 工程试车 (略).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除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外,承包人还应承包上下水、电、热、消防、防雷接地、闭水实验等试车工作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 (略).6 竣工退场 (略).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三十天内。 (略). 竣工结算 (略).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略) (1)本合同签约工程的装饰装修及室外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略)个日历天内; (2)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方式编制; (3)符合行业公认的编制标准和说明,按编号顺序分装饰装修、室外工程两部分报送; (4)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的签字以及加盖承包人的公章; (5)整理和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并一次报送。如果没有在报送申请书上明确说明将补充报送结算资料,视为一次报送。补充报送结算资料的,以最后一次报送资料的日期为报送日期。 承包人报送结算申请和结算资料至发包人成本管理部,并索取报送收据。发包人授权代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申请和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查(形式审查)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当予以签收。签收应当以收据方式出具,签收收据注明时间、结算资料册(页)数、发包人授权代表和承包人报送人员签字,交承包人报送人一份,留收据存根联备查。 放弃结算:(略)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略) 工程结算工作的必备资料主要包括: (1)结算资料清单; (2)施工招标文件; (3)招标答疑; (4)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7)与材料、合同价款有关的会议纪要; (8)开工报告; (9)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略))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略))合同价预算书(含电子版); ((略))合同价对应的施工蓝图(含电子版); ((略))全套加盖竣工图章且有监理签字的竣工图(含电子版); ((略))原貌地形图; ((略))图纸会审记录; ((略))签证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及其费用确认单); ((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略))经评审批准的施工方案; ((略))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会议纪要及双方确认的协议、来往函件、备忘录等; ((略))合同约定需要调整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的暂估价材料价格确认单和询价单; ((略))工程结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结算书,含软件电子版及表格电子版); ((略))与送审的工程结算书一致的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略))合同违约执行情况说明书(工期延期证明); ((略))工程里程碑节点完成时间表; ((略))现场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异同性说明; ((略))施工用水、用电凭证,工程奖励、违约金凭证; ((略))其他需说明事项。 (略).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略) (2)协助审核:(略) (3)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略) (4)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十四((略))个日历天内,就其异议部分向发包人出具书面异议意见。除承包人的异议意见外,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意见。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达成结算意见,也可以将争议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进行解决。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意见持全面否定意见的,发包人收到该意见后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6)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后,按第(4)条默认发包人审核意见的,发包人可就默认部分或者全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若承包人对结算提出异议,未与发包人达成结算协议的,通过上述所述方式解决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但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预付款,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7)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工程项目的政府审计工作,自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初审结果之日起3日内,承包人应安排预算人员与政府审计部门对接,每延期一日,承包人应承担(略)元/天的违约责任,逾期(略)日(含)以上的,发包人将按照审计部门出具的初审结果对本工程进行结算,且承包人应承担(略)元/天的违约责任。 (8)承包人送审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时审核减额部分费用支付约定:(略) (9)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审定结果为准。 (略).4 最终结清 (略).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捌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略)天内。 (略).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略)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略)日内。 (略).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略).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之日起期满(略)个月。 (略).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略).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 %的审定后工程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略).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a、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与发包人签署《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工作严格按照协议书执行。 b、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质保金的退还方法为:(略)且移交之日起缺陷责任期满((略)个月)且无质量问题,并递交防水工程造价的(略)%履约保函后,招标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履约保函。防水工程的质保金自防水工程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招标人一次性退还防水工程的履约保函。 c、关于保修责任:(略) (略).4保修 (略).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略).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略)小时内。 (略). 违约 (略).1 发包人违约 (略).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略).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略).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其他:/。 (略).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略)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略).2 承包人违约 (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严格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 (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以双方争议事项未达成共识为由单方面停工。 (3)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劳务工资,引发劳务协作单位围堵等事件。 (4)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或其他相关部门提报虚假资料,经发包人、监理人或其他相关部门确定为虚假资料。 (5)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6)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尽的其他责任义务。 (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以双方争议事项未达成共识为由单方面停工,每停工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略)元(大写:(略) (3)承包人将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应无条件返工,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返工或返工不合格,除该部分施工工作量不计算工程款外,承包人还应支付该部分同等工程价款金额的违约金。 (4)承包人在施工时未按照投标时确定的措施项目进行设置、实施或降低标准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项措施费的(略)%作为违约金。 (5)承包人在施工过中的施工质量明显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及监理人整改通知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略)元(大写:(略) (6)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发包人、监理人或其他相关部门提报虚假资料,经发包人、监理人或其他相关部门确定为虚假资料的,承包人应按照(略)万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其他损失。 (7)因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的或因承包人违约行为或因承包人对外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导致任何第三方单独起诉/仲裁发包人或起诉/仲裁承包人时一并起诉/仲裁发包人的,承包人除按照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责任外,另应赔偿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视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略)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限期未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略)%的违约金并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9)承包人保证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导致农民工上访、信访、围堵施工场地、发包人办公场所等不良影响,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处理,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且每出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其他一切损失。 ((略))承包人存在逾期支付或承担费用的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参照(略).1.2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即从履约保证金和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和违约责任,如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略))承包人进场后,应积极响应并服从发包人或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根据工程现场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评比办法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应管理办法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进行加倍处罚,并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的违约金将永不退还。 (略).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总价款)的(略)%,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停止拨款,并可选择解除合同: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且无能力继续履约;重大事故按国家和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划分和界定;(2)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债务诉讼,致使法院或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要冻结或划拨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3) 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本工程转包、分包;(5)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单位资质证明、管理人员证照等文件不真实、无效,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审价,按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略)%进行结算,另(略)%工程价款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6)未经发包人同意且无正当理由,延误开工超过(略)天,或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分项工程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过(略)天的;(7)因承包人原因工期严重滞后,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法按期竣工的;(8)破产、被清算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略).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凡因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造成发包人经济、名誉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积极处理,消除妨害,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略)元(大写:(略)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略)/ 。 (略).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略)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项目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购买,费用自理。 (略).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其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略).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略). 争议解决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可以提交 。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略).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略). 补充条款 (略).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当地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承包人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将其中(略)%款项打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略).2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略)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拒绝进行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等工作,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略).3 承包人应精心组织好施工,服从管理,主动接受发包人检查,如果承包人在施工中无法保证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更换承包人,或指定由其他单位完成部分工作以便满足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4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安排的合理的临时性额外工作,若发生额外费用则另计。 (略).5由于发包人付款流程因素造成工程款延迟支付,承包人应保证连续施工,不能停工。 (略).6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足够的办公用房并配备齐全相应的办公桌椅、资料柜、空调等设施。提供的办公用房和办公家具仅供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单位使用,所有权仍归承包人所有。 (略).7 承包人应自行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所在地政策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承包人应对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因素,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略).8承包人对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进行施工前必须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场实施。 (略).9 工程施工包含的土方存放倒运费;场内料具二次搬运费;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费;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费;临时停电停水的应急措施费;夜间照明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赶工费;为获得投标质量创优目标投入的费用;垃圾外运、垃圾排放处理费;各种测试、检验、试验、检测费等已包含在合同中价中,结算时不再另外增加。 (略).(略)本合同总价已包含各种检验试验费和专项检测费(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消防检测、氡气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防雷检测、屋面检测、环境检测、轻型动力触探检测、主体沉降观测、人防工程检测等所有专项检测)。若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由发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所发生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支付。 合同附件: 附件二:暂估价一览表 1、专业工程暂估价 2、材料暂估价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略) 保修内容:(略)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附件九:(略)电子版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平顶山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附件,与招标文件同时下载。 详见平顶山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附件,与招标文件同时下载。 1. 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检测、试验、协调配合等事宜必须符合国家、部颁及当地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等规范以及行业标准。 2.实施的有关标准与法规 规范中指定的标准或法规为工程实施中实际采用的标准和法规,承包人提出采用的其它标准及规范,如能保证其达到与本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及规范相同的质量或更高的质量,经工程师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即可采用。 本规范与图纸中明显地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被认为指的是采用令人满意的习惯作法。 本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应在各方面符合引用的标准规范。 本工程实施中采用图纸中指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如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以标准高的为准。 3.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要求如下
以上材料品牌仅为推荐品牌,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不具有指定品牌或唯一品牌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规格质量,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故建议预算中考虑资金成本和赶工费用,以及材料的高标准或以暂估价计入预算。 4、其它要求和条件 1、工程质量应达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投标时所报的质量等级,中标人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 2、中标人必须承担总承包责任,如涉及需分包的内容应经发包人确认,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具体施工范围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有权取消或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内容,中标人应遵守招标人因建设需要对本项目(工程量和工作内容等)的调整。 3、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应注意对原有市政工程的保护,尽可能不损坏原有市政设施。 4、中标人在涉及本工程的订货、运输、交货和施工、安装等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人身、设备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5、由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购置前必须得到招标人和监理方的项目总监认可,购置的材料在使用前须按规定检验,检验、试验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并提供合格证、复试报告,其规格、标准、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6、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市、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7、按平建[(略)](略)号文规定,外地企业须在中标公示后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中标人必须按要求在当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具保函、保证、保险(任选其一)。 8、根据豫建建【(略)】(略)号文、平建办【(略)】(略)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做出以下承诺:(略) (2)本项目要求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中标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款专户,并建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3)一旦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可由相关部门从该保障金中先予以划支。 (4)中标人应承诺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9、项目暂列金额(如有)及暂估价(如有)与最高投标限价一起公布,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在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不得作为让利条件。 (略)、本次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已包含各种材料按规定所需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投报的材料价格均应含此费用,施工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凡是有节能备案要求的,中标人必须满足节能备案要求,投标报价时慎重报价,所涉及的费用招标人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再调整。 (略)、招标人对业绩及其他投标资料的真实性保留随时核查的权利,投标人须保证提供的业绩及其他投标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业绩及投标资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 (略)、承包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其分包方自身原因造成资质(资格)条件降低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项目资格,不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略)、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交叉施工以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中标人可以书面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但不因工期顺延增加费用。 (略)、中标人投报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并保证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由此带来的损失。对不能胜任岗位技术要求的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
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一期 工程装修、景观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交付证明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致: 我方以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略) (小写)¥: 元; 规费:(略) (小写)¥: 元; 税金:(略) (小写)¥: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略) (小写)¥: 元 暂列金额:(略) (小写)¥: 元; 评标价:(略) (小写)¥: 元。 措施项目费报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略) (小写)¥: 元;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略)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主要内容汇总表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略)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略) 2、(略)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投 标 人:(略)(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5)工期保证措施 (6)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7)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 (8)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9)技术创新的应用实施措施 ((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程度 ((略))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 ((略))风险管理措施 ((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平面图
单位:(略)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场地、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上岗证、职称证或执业证。按内容要求自行增加表格。
(三)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 (姓名) 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本工程拟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 目前无在建工程。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愿意承担被取消投标资格(若中标,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方特此承诺。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注:(略) 备注:(略) 2、(略)年1月1日以来单位任意6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本条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和纳税社保证明材料。 (三)(略)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备注:(略) (四)正在进行的和新承接的类似工程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备注:(略) 说明:(略)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3、其 他 备注:(略)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承诺。 1、(略)年1月1日以来无重大质量问题、无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近3年内无违法活动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内((略)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略)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3、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查询渠道:(略)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查询网页截图。 5、廉洁自律承诺函(见附件)。 6、我单位承诺:(略)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7、投标人认为与本次投标有关的其他材料。 附件:(略) 廉洁自律承诺书 致: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按照 (项目名称)要求,为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现就招标采购活动期间及中标后履行合同期间的廉政要求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将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贯彻始终,廉洁自律,加强监督,保证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廉政建设。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参与竞争,努力推进诚信建设,决不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并落实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责任制,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在整个招标采购活动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以工程谋私、索贿受贿,直接或变相行贿进行商业贿赂。 四、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违反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及政府采购的各种规章制度,在投标过程中不互相串通、结盟,或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影响其它投标人正常投标。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六、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报销任何不合理费用。 七、不以任何理由安排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八、不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九、不为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十、不安排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十一、遵守财政法规,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开支,最大限度地压缩工程费用,节约资金。 十二、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标采购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同时主动接受外部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各种问题。 十三、如在招标采购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按管理权限,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做出的相应处罚。 十四、上述廉政保证期限为本廉政保证书签订之日起至招标采购项目履行合同结束后止。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 自觉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信用承诺函 致:河南省工人温泉疗养院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略) 日期:(略)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 (略) ﹞ (略) 号) 的规定, 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为符合政策要求的 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建筑业 ;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 ;承建 (承接) 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 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3.……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电子签章) : 日 期:(略) 注:(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 策的通知》 (财库 ((略)) (略) 号) 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 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电子签章) : 日 期:(略) 注:(略) 友情告知: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 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 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 作实施方案》 (豫财购〔(略)〕(略) 号) ,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说明:(略) |
||||||||||||||||||||||||||||||||||||||||||||||||||||||||||||||||||||||||||||||||||||||||||||||||||||||||||||||||||||||||||||||||||||||||||||||||||||||||||||||||||||||||||||||||||||||||||||||||||||||||||||||||||||||||||||||||||||||||||||||||||||||||||||||||||||||||||||||||||||||||||||||||||||||||||||||||||||||||||||||||||||||||||||||||||||||||||||||||||||||||||||||||||||||||||||||||||||||||||||||||||||||||||||||||||||||||||||||||||||||||||||||||||||||||||||||||||||||||||||||||||||||||||||||||||||||||||||||||||||||||||||||||||||||||||||||||||||||||||||||||||||||||||||||||||||||||||||||||||||||||||||||||||||||||||||||||||||||||||||||||||||||||||||||||||||||||||||||||||||||||||||||||||||||||||||||||||||||||||||||||||||||||||||||||||||||||||||||||||||||||||||||||||||||||||||||||||||||||||||||||||||||||||||||||||||||||||||||||||||||||||||||||||||||||||||||||||||||||||||||||||||||||||||||||||||||||||||||||||||||||||||||||||||||||||||||||||||||||||||||||||||||||||||||||||||||||||||||||||||||
递交时间 |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