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妇幼保健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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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院医疗器械、设备、物资材料、信息设备、外包服务(物业、食堂、绿化、空调及电梯维护等)采购、基建工程及修缮项目等活动的招标采购行为,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医院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四条 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委员会。
招标采购委员会是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全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设备、信息设备、后勤物资及材料、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办公室。
招标采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招标采购范围、采购方式、评审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成交)单位等重大招标采购事项。
(三)审定招标采购预算和计划。
(四)协调解决招标采购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五条 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主管,在医院审计科、督查科监督下开展工作。
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
时修订。
(二)汇总审核各科室提交的招标采购预算、计划和采
购申请。
(三)执行招标采购委员会的决策,实施项目采购。
(四)组织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五)及时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
(六)负责本科室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做好招标采购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招标采购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问询,但不得单独在评标现场外进行,不得向他人透漏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但须过半数成员同意。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并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提交所有成员签字的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或根据授权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第七条 财务科、审计科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一)审查采购文件。
(二)监督招标采购项目考察。
(三)全过程监督招标采购工作。
(四)合同备案。中标(成交)单位确定后,正式签订的合同书要送财务科、审计科备案。
(五)付款审核。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合同款,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付款手续。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标采购合同,未经审计或尚无审计结果之前,财务科不予结算工程合同款项。
(六)监督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必须征得评审委员会的同意。
(七)查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八条 招标采购范围
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招标采购范围和内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九条 凡属下列项目,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部门都应根据项目类别,按照相关程序实行招标采购:
(一)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医院委托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且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医院自主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议价确定。
(二)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园林绿化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由医院委托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且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医院自主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议价确定。
(三)购买单台(件)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医疗设备、高值耗材、教学设备、实验器材、信息设备、办公设备等由医院委托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且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医院自主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议价确定。
(四)单品种年用量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专项物资、图书资料、医疗器械、小额其他设备、家具被服、职工福利物品等)由医院委托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且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医院自主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议价确定。
(五)预算在5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零星采购、零星维修由医院委托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且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医院自主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议价确定。
(六)预算在5万元以上外包服务(物业、食堂、绿化、空调及电梯维护等)采购由医院委托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且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由医院自主招标采购。预算在2万元及以下的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议价确定。
(七)药品类:(略)
(八)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在地方政府建筑市场上进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具体工作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招标采购委员会派人参加。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由归口主管部门建档。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投资计划且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临时、紧急项目有说明及有关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和资金投资预算。
(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具有满足项目招标采购需要的设计文件、图纸、项目预算书及其他相关技术材料。
第四章 招标采购组织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审批
申请科室根据医院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年初预算,填报《肥城市妇幼保健院招标采购委托书》并提供相应技术要求,提供的招标采购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应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详细全面地描述,应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由于技术资料不准确而导致招标失败或延误工作由责任方负责。填报完毕后报招标采购委员会,招标采购委员会拟订招标采购方案。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项目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辅助论证需求,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确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
第十四条 制定技术要求及预算
医院申请科室将所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要求及预算报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根据预算额度及项目紧急程度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确定采购方式
医院采购原则上通过招标程序进行,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要方式,同时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略)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单位:(略)
标准 级次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省级、济南、青岛 | (略) | (略) | (略) |
市县级 | (略) | (略) | (略) |
注:(略)
(二)邀请招标:(略)
(三)竞争性谈判:(略)
(四)单一来源采购:(略)
(五)询价:(略)
(六)国务院政府釆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釆购方式:(略)
第十六条 医院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编制采购文件及内容
1.招标采购公告。主要是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采购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采购文件售价、开标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采购公告发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招标采购项目要求。主要是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项目的具体方案及要求、技术参数和规格、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供货时间、质保期、付款方式、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根据要求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采购人一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购买者,不足法律规定时间的应按照规定适当延长相应时间,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进场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不进场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在中国釆购与招标网(泰卫财审发[(略)]9号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抽取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参照鲁财采〔(略))(略)号山东省政府釆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略)
评审委员会由釆购人的代表及其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总人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进场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提前一天抽取专家,凭已盖章的抽取专家说明表,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专家现场抽取。
第十九条 邀请医院相关科室人员
邀请项目的相关科室的人员(非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同时邀请监督科室(审计科、监察室或公证机关)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标全过程的录像。
第二十条 开标
1.举行开标仪式。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仪式。
2.开标仪式的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开标仪式开始(简要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内容、准备情况等)。
(2)介绍参加开标仪式的采购人和相关科室监督人。
(3)宣布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在开标时担负的职责:(略)
(4) 宣读有关注意事项(包括开标仪式会场纪律、工作人员注意事项、投标人注意事项等)。
(5)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由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并公开宣布检查结果。
(6) 开标唱标(如需)。由工作人员按照开标顺序唱标,唱标内容须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唱标结束后,主持人须询问投标人对唱标情况有无异议,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
1.开标仪式结束后,由采购人召集评审委员会,向评审委员会移交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2.评标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3.评标程序
(1)审查投标(响应)文件的符合性。(非招标方式的项目还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
(2)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行审查,如技术方案或商务方案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则可以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3)询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响应)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综合评审和比较时的主要依据是:(略)
(5)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和比较情况,得出评标结论,评标结论中应具体说明收到的投标(响应)文件数、符合要求的投标(响应)文件数、无效的投标(响应)文件数及其无效的原因,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最终的评审结论等,并向采购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成交)候选人(应注明排列顺序并说明按这种顺序排列的原因以及最终方案的优劣比较等)或授权评审委员会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第二十二条 定标
1.审查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论。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即评审委员会的评标记录、询标记录、综合评审和比较记录、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等。
2.定标。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人。
为确保采购质量,需要进行实地考察,一般应在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后进行,招标采购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审计科的人员参加。评标前确需考察的,考察人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
3.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定标,并及时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4.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并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签订供货合同:(略)
履行合同:(略)
第二十三条 质疑与投诉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釆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
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釆购活动并予以纠正。
3.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4.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
第五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招标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每项招标采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竞标。招标前采购人要对投标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供应商申请投标,应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略)
第二十六条 合格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对技术性强、价格不透明的招标采购项目,可在招标采购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要求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应由申请科室、项目主管部门、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考察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竞标。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是否具有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
3.财务状况良好。
4.拟投入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
5.近三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违法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条 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响应)文件,或在一份投标(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响应)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响应)方案的除外。
4.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因重大变故招标项目取消。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8.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9.出现影响招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略).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每个标的只能确定一个预算,该预算不得保密。
第三十二条 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或虽然超过三家,但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力的,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申请科室、项目主管部门、财务科、审计科等科室负责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签订招标项目合同后,如使用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略)%的补充合同,如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略)%的或项目经招标后短时期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须经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后续标,并报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严格程序,讲求效率。申请科室应提前三个月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提出采购申请;申请科室填写《肥城市人民医院招标采购委托书》,报请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分管领导、财务科、审计科、招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审批完成后递交招标采购委员会;招标采购委员会在接到招标申请后七至十个工作日内对该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
第六章 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1.参加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3.与招标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医院的招标活动。
4.严禁未经招标采购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5.所有参与医院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6.各供应商在报名的同时与医院签订承诺书。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如上级机关在招标采购方面另有特殊规定,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医院办公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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