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兵财库[(略)](略)号文)第八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略)]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略)年第(略)号);
(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文);
(7)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略)](略)号);
(8)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略)〕(略)号文);
(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通知》(兵财库〔(略)〕(略)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采购文件格式填写,未按照工信部联企业((略)) (略)号文件规定如实填写的,视为投标无效;
(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