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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消防救援服务中心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

所在地区: 天津-和平-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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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招标编号:(略)

报名截止:(略)

中建六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湾消防救援服务中心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杭州湾消防救援服务中心项目

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

专业分包工程

招 标 文 件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 期:(略)

目 录

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杭州湾消防救援服务中心项目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略)

分包工程名称:(略)

分包工程地点:(略)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略)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略)

分包工程施工内容:

(1)场地平整:(略)

(2)土方开挖及外运:(略)

(3)土方回填(场内土回填):(略)

(4)土方回填(场外土回填):(略)

(5)土方外运:(略)

(6)土方消纳;包含但不限于场内弃运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含淤泥,不区分土质类别,不包含预制桩)的消纳处理(符合政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的要求);

(7)其他:(略)

分包工程相关要求:

1、按照本工程设计施工开挖红线、深度范围组织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开挖工程施工;

2、满足施工范围要求及甲方现场确定的工作面、坡度;

3、负责开挖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的机具、设备、运输等工具的组织与管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4、负责开挖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的卸料场地手续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5、负责落实开挖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的运输过程城市市政管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负责协调、处理开挖土石方、基坑围护及降水全过程执法、市政检查、社区环境及可能影响施工的一切情况,并承担相关费用;

7、负责土方挖掘地面垃圾的清运以及在挖掘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并承担相关费用。

8、各种施工措施费(指工、料、机)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风险均含在各工程细目单价中。

9、施工进场前及场外运输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际消纳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消纳场地距离现场的实际距离、消纳场地的合规合法文件、应业主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分包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略)

工期节点要求如下:

(1)出土:(略)

(2)北侧回填:(略)

(3)南侧回填:(略)

其中的工期为暂定控制工期,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投标方案缩短工期,但不可延长。具体以甲方项目部具体任务单为准,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满足甲方总控工期和总体计划安排,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影响其它分项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任何一个工期节点未达到要求,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最终本工程按期竣工的,甲方给予退还前述因中间节点延期扣罚的违约金,如最终本工程未按期竣工的,则中间节点延期扣罚的违约金不予返还。若为甲方及业主原因延误工期,则工期顺延,且不支付误工费及其他赔偿。其他部分应根据招标的要求进出场并按时完成剩余工作。

注:(略)

乙方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及甲方的工期要求;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工程量,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行为。

因实际施工情况及进度要求,乙方需二次进场,二次进出场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机械等)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乙方承诺已知晓此事且不因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由向甲方提出索赔及补偿

三、质量标准及安全创优

本工程的工作应满足本工程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项目部施工方案。保证本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满足验收规范标准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各项具体质量标准要求(如各标准、规范、施工图及技术标准和要求要求之间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同时,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略)%。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及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过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后,造成工期违约的,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工程质量要求需符合以下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 (略)-(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略)年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略)-(略));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工施质量验收规范》(GB (略)-(略));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略)—(略));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略)-(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略)-(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略)-(略))。

上述标准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执行。

施工中必须遵守以下文件:

1、 设计图纸。

2、 现行的国家、建设部、交通部规范等。

四、合同价款与形式

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略)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 元(大写:(略)

合同价格形式:(略)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乙方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2 乙方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乙方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履约担保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6 联合体

3.6.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6.2 联合体协议经甲方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总包合同的提供

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后,甲方可以提供总包合同供乙方查阅,并且在乙方要求时可以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乙方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乙方完全知悉甲方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与总包合同有关的乙方义务

乙方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乙方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约定,如若发生,应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乙方的质量管理

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甲方的质量管理

甲方对乙方供应的材料有权进行检查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该批材料进场。

5.3.2甲方对分包工程检查合格,并不表明乙方工程质量没有缺陷,乙方负责在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修补,并自行承担费用。若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甲方有权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加上以修补费用为基数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的比例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修补费用具体金额以甲方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工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甲方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乙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与劳动用工管理

6.1.1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乙方对其工程区域内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6.1.2 安全保卫

甲方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由乙方负责。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乙方应积极负责并协助甲方、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事故处理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乙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乙方应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劳动用工管理

6.3.1 乙方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6.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解决雇佣人员提的膳宿事宜;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

6.3.3 乙方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乙方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乙方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4乙方的劳务作业人员应遵守分包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分包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分包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乙方应予以修改完善。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甲方的批准。

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

甲方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乙方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甲方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甲方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1.3 劳动力保障

乙方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乙方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乙方部分工作,且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7.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乙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发出指令。

7.3.2 乙方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乙方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乙方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本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除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甲方同意之外,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乙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乙方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乙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乙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7.7.1 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7.7.2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复工指示后(略)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7.3 暂停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

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乙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8.1.2 乙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甲方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甲方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甲方审核。

8.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前(略)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乙方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乙方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甲方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乙方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甲方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甲方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甲方重新供应,由乙方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乙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乙方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略)小时通知甲方检验。乙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 甲方和乙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8.3.2 甲方和乙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乙方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甲方义务,样品的成本及送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乙方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甲方义务。

8.6.1 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6.2 乙方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乙方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甲方批准。

8.6.3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乙方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乙方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甲方义务。

分包合同变更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略).2.1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甲方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略).2.2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略)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乙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略).2.3甲方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需要,对乙方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乙方予以认可,并同意自行调节机械设备料具及人员等,承诺不因此向甲方进行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略).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略)%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认定。

(略).3.2 变更估价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甲方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略)天内审查完毕,甲方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

乙方的合理化建议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甲方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甲方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6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甲方通知乙方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乙方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甲方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略).1 单价合同

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略).2 总价合同

采取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不变、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做调整。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略).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不得以人工、材料或机械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共同或者以甲方的名义向业主主张价格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已经发生以共同或者甲方名义向业主主张过价格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调整。

如乙方提出上述主张的,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甲方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乙方承担,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甲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变化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

和计量周期

(略).1.1 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

(1)乙方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甲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2 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2.1甲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略).2.2若发包人未能按照甲方与发包人约定支付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给甲方相应的宽限期直至发包人付款或足额付款,且乙方不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等。

(略).2.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甲方和乙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 支付账户

甲方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专用条款第(略).1条约定的乙方账户。

(略).4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甲方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分包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乙方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

本合同所涉乙方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略)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

(3)乙方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乙方违反该承诺的,甲方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

(4)不论何种付款方式,甲方实际收到发包人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未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期款项,甲方有权按照发包人支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因发包人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发包人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与施工班组、劳务作业人员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甲方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确认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属实,甲方有权代乙方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 增值税条款

甲方、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

6. 成品保护 6.1 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

(略).1.1在分包工程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

(略).1.2在分包工程移交甲方后,甲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 试车 7.1 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范围相一致。

乙方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略)小时书面通知甲方,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甲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甲方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略)小时后视为甲方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7.2 试车的费用承担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

7.3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8. 竣工验收 8.1 竣工验收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8.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略)天内完成审查,甲方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方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甲方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甲方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略)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8.3 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甲方原因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略)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乙方应保证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甲方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4 竣工退场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甲方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乙方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保留乙方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9. 分包工程移交 9.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甲方应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乙方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甲方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乙方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略)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乙方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结算 .1 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略)天内向甲方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

(2)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

.2 结算审核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申请单,甲方于收到之日起(略)天内开始审核。甲方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乙方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乙方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响甲方结算办理工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1.1 缺陷责任期

(略).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略).1.2 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略).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略)天内向甲方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甲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略)天内核实乙方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乙方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甲方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略)天内,向乙方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2 保修期

(略).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略).2.2 甲方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3 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约定执行。

2. 违约

(略).1 乙方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乙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扣除金额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略).2 甲方按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略)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

3. 不可抗力 3.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3.2 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略).2.1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略).2.2 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施工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略).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略)天或累计超过(略)天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略)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

4. 保险 4.1 工伤保险

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2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

甲方为本工程办理的保险仅作为乙方投保保险的补充,如果因甲方办理的保险种类未能包含全部理赔范围时乙方不得就此提出赔偿等要求

4.3 保险凭证

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略).4

5. 索赔 5.1 甲方的索赔

甲方有权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2 乙方索赔配合

当甲方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处理前述索赔事项。

6. 争议解决 6.1 调解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6.2 仲裁或诉讼

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3 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在甲方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处理争议事项。

. 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略).1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乙方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略).2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担保、借贷等经济类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结算书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为准,除甲方向乙方另行提供加盖有甲方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章、项目部人员签名等均对甲方不具有效力,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效力。

(略).3 乙方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甲方名义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略).4 因业主违约,乙方以甲方或甲、乙双方或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甲方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规范包括:(略)

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略)

5 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期限:(略)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数量:(略)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内容:(略)

6 联络

甲方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甲方指定接收人:(略)

甲方指定接收人邮箱:(略)

甲方指定接收人电话:(略)

乙方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乙方指定接收人为:(略)

乙方指定接收人邮箱:(略)

乙方指定接收人电话:(略)

7 保密

甲方、乙方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略)

1.8.3双方对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约定如下:(略)

甲方

2.2.1甲方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的期限:(略)

2.2.2甲方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作业条件如下:

临时道路:(略)

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略)

生活驻地:(略)

放线:(略)

乙方配备相应的冲洗人员,乙方负责施工所需进出场车辆(包含但不限于乙方自用施工机械、施工车辆、甲供材车辆等)的上路前冲洗、行走场内路面的冲洗。

在乙方施工所需进出场车辆(包含但不限于乙方自用施工机械、施工车辆、甲供材车辆等)的行驶路线发现数字城管采集的道路泥巴、车轮印、人行道板压坏、排污水口积泥堵塞等类型案卷,一经核实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相应政府性罚款及整改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支付,且需应甲方要求及时对路面清理整改直至满足甲方对城管局回复案卷的需求。

甲方项目经理

姓 名:(略)

甲方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甲乙双方所有经济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联系单、变更等)经甲方代表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最终签字后生效,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单独签字无效。

甲方代表在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行为,均需经甲方书面文件批准,否则无效。

乙方 乙方的一般义务

3.1.8乙方的其他义务:(略)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承担施工范围(包括加工场区、施工区域、所属场区道路、材料堆场等)工完场清,包括不定期迎接有关单位检查前的文明清扫及生活垃圾清除,若乙方不履行上述职责,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完成,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的2倍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甲方项目经理批转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乙方的作业人员向甲方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或导致甲方被列为第三人的违约责任为:(略)

其他:

(1)乙方更换管理人员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更换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略)

(2)甲方项目部实行实名制管理,乙方必须于每名劳务人员进场3日内提交农民工人员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从事工种、持证情况、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工资标准、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及时上报甲方项目部,并每月更新一次。项目部通过脸谱识别或指纹识别系统考勤,每月(略)日前根据出勤天数(出勤表)编制工资单,计算当月工资。(当月工资=标准工资/(略)*出勤天数),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方法上报农民工信息并进行考勤,乙方承诺:(略)

(3)乙方应承诺在收到甲方每期工程款工程款后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甲方签署承诺书。农民工工资发放,统一执行甲方农民工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乙方专职民管员应按甲方农民工管理办法执行,应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农民工本人。

(4)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出现民工上访、围堵、诉讼等情形,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启动快速结算程序,快速结算程序:(略)

(5)乙方负责测量定位及测量资料编写,并承担相应费用。

(6)乙方不能按时提交合格施工资料,甲方有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料编写整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相关工程量的2%在当月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7)除甲方同意乙方取消清单中某项内容,乙方应完成清单约定的所有项目,否则甲方按原清单金额的5倍对乙方进行罚款。

(8)乙方负责全部进出场材料及设备的实验检测(含用于办理渣土外运的土质检测费用)和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指定实验室)。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乙方应立即整改更换材料、设备。

(9)做到已完工程部位的照管及施工场地的及时清理,确保工完场清,验收合格后进行作业面移交,必须双方及管理第三方到场实际验收移交,当场签字并盖公章。不符合规定的继续清理,直到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移交。工期不予后延。

((略))由于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停工或者延误,乙方协助甲方收集资料。

((略))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分包工程的分包商的工作,如配合进行预留预埋工作等。

((略))对施工便道进行维护。

((略))乙方辖下的农民工每月必须到项目部上报工人考勤信息及工资发放单。

((略))农民工考勤记录档案每页必须加盖乙方公章予以确认。

((略))乙方必须专门设农民工考勤管理人员,与项目部农民工考勤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农民工考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略))项目部与乙方必须建立农民工考勤档案,农民工考勤记录工作必须每天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导出结合每日考勤备忘录整理后录入农民工考勤档案,并由当天执行监督工作的双方考勤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双方必须建立每日考勤备忘录,以记录当日考勤记录工作发生的各项情况,由双方考勤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工程结算时,农民工考勤档案将作为结算依据。

((略))施工时间段内,如发现虚报出勤、消极怠工等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不予记录该农民工当日考勤等手段加以管理。

((略))农民工考勤档案一式三份,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项目部、乙方各执一份,每页必须有乙方盖章确认。

((略))乙方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承诺认可本农民工考勤管理制度。

((略))指派专人常驻工地,负责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略))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技术交底,配合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略))乙方于每名劳务人员进场前给每位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将保险资料报甲方项目部备案,保险费用含在合同单价中。

((略))指派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略))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报项目部备案。

((略))乙方及时按月上报员工工资表,需按各班组、楼号填报,填报必须具有真实性。如发现有虚报现象,一经查出甲方将会给乙方重罚。

((略))乙方配备放线人员,负责放线。

((略))乙方负责自行租赁空调、床铺等,甲方提供板房、生活区。

((略))乙方负责自行搭设施工现场临设(包括但不限于库房、临时办公区等),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

((略))乙方自行负责场内临时施工便道施工,自行考虑施工措施,满足现场实际施工需要及工期要求,措施项考虑在综合单价中费用包干。

((略))乙方负责安排人员制作检测样品、配合甲方检验(含为满足检验的措施费用)、配合资料编制。

((略))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范围内便道的修筑、维护和路口的维护,乙方自行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问题,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略))甲方负责不定期的对现场工作的工程进度、质量、技术工艺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施工期间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甲方通知次数超过2次仍不整改的,罚款(略)元/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扰乱现场秩序,经处罚不改者,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

((略))甲方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含竣工验收),监督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合同其他约定条款执行情况。对乙方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

((略))召集由乙方管理/施工人员参加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会议。

((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乙方不得以修改为由提出任何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略))因乙方原因导致交通、环保、市政的相关部门处罚追溯至甲方,罚款由乙方承担且因乙方行为造成的对甲方企业信用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略))乙方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机械设备、车辆等对施工场内既有塔吊基础、基坑围护、桩基等一切构筑物的破坏。若乙方因非甲方原因对其造成损坏的,除无条件应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自行修复至满足甲方、业主要求及工程需求并承担全额修复费用外,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略)元/处的罚款。

((略))乙方确认并承诺已完全了解并详细踏勘了现场的情况(如规划红线内的水电点、现场标高、土方情况、地下情况、地质资料、红线内及红线外构筑物及建筑物情况等)并认可该情况。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对河岸及场外施工道路采取保护措施,同时,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对红线内及红线外构筑物或建筑物造成破坏或沉降等一切不利影响的,乙方需无条件应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采取一切相关措施自行修复至满足甲方、业主要求及工程需求并承担全额修复费用。

((略))乙方需在施工前向甲方上报施工方案,经甲方及业主审核并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若使用场内已完构件作为施工作业面(包含但不限于机械设备需借用楼板或顶板作为施工面等情况),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过多方论证(乙方承担与之相关的论证、试验、检验等一切费用),并根据施工方案对使用构件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用乙考虑在综合单价内)。如因乙方原因对既有构筑物造成破坏的,乙方需无条件应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采取一切相关措施自行修复至满足甲方、业主要求及工程需求并承担全额修复费用。因乙方未根据施工进度提前上报申请,而造成的工期延长,甲方有权不予顺延。

((略))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下发的本工程施工范围及工作面划分施工。

((略))乙方履约过程中,无论实际发生场地(不区分场内外),只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处罚等对甲、乙双方造成的一系列不利情况的,除乙方全责承担外,甲方有权追溯乙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略)

乙方项目经理: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乙方对乙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乙方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违约责任:(略)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略)

3.2.2 乙方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略)

乙方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略)

3.2.3 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

按每人每次(略)元罚款 。

3.2.4 乙方擅自更换乙方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乙方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略)

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乙方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略)

3.4.2 乙方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合同额的(略)% ,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5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银行履约保函

(2)现金担保

(3)从工程款中扣除。扣除方式为从甲方支付乙方的前三笔进度款中足额扣除,且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略)个工作日内出具履约保证金承诺书 (履约保证金分包单位应提供足额收据及发票) 。

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略)

履约担保的退还,按照(3)执行:

(1)履约担保自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_______日内退还。

(2)履约保证金自分包工程完工后 日内退还

(3)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节点分期退还:(略)

当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7天内将保证金恢复到原金额。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如乙方具有违约行为,甲方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扣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退还为分包工程完工后,经项目部业主验收合格,且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质量、工期的过失及责任,不发生农民工恶意讨薪事件,当完成合同全部工程量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后,在结算协议签订后(略)天内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有效期的延长:(略)

质量要求

5.1.1 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略)

5.1.2 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略)

5.1.3 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5.1.4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5.3 甲方的质量管理

5.3.2若甲方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乙方除支付甲方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外,还应当按修补费用的 (略) %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略)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6.1.1.1 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安全生产险肇事件和职业健康损誉事件;

6.1.1.2 轻伤事故率控制在0.3%以下;

6.1.1.3 群殴、集访、闹访、违法犯罪事件为零;

6.1.1.4 创建 / 安全文明工地;

6.1.1.5其他:(略)

6.1.2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6.1.2.1 乙方委派:(略)

6.1.2.2 施工期间,乙方按照国家要求数量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 名,乙方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纳入甲方管理。

6.1.2.3 乙方应保证分包工程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岗履行职责,不得人、证分离,确保工程施工生产安全正常开展。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将变更人员材料报甲方备案存档。

6.1.2.4 乙方应每天班前开展早安会宣教活动,将作业内容、主要危险源、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措施等告知施工人员。

6.1.2.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行为安全之星”活动,提高施工人员主动安全意识。

6.1.2.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因乙方原因影响安全文明工地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略)元/次。

6.1.2.7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合同签订后 (略) 日内向甲方提交施工安全方案。

6.1.3 事故处理

6.1.3.1 现场发生事故或险情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6.1.3.2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乙方积极组织现场警戒和抢救工作、妥善安置家属、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出记录和拍照。

6.1.3.3 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建设单位、政府等相关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

6.1.3.4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

6.1.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乙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6.1.3.6 乙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乙方除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略)~(略)元的经济罚款。

6.1.4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6.1.4.1 甲方和乙方约定:(略)

6.1.4.2 甲方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审核工作。

6.1.4.3 分包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过程中随工程量同步进行核算、确认,清单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序号

项目

物品名称

单位

数量(暂定)

备注

1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安全帽

安全带

劳保手套

护目镜

防尘口罩

2

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栏杆

延米

安全网

平米

3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棚

二级配电箱

开关箱

4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棚

防护罩

安全装置

5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扬尘治理

工日

垃圾清运

工日

场地硬化

工日

场地绿化

工日

材料码放

工日

6

消防设施

干粉灭火器

消防架

消防栓

消防水带

消防水管

延米

7

职业健康

个体防具

体检

8

其他

6.1.4.4 分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与工程款同步进行核算、确认、审批、支付程序。

6.1.4.5 乙方应按照月度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统计与核算工作,建立费用清单,出具与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相符的发票(发票中应标注“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内容),否则,甲方不予审核、支付该费用。

6.1.4.6 乙方应将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和发票于次月5 日前提交至甲方项目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工作。

6.1.4.7施工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三宝一器:(略)

6.1.4.8 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安全生产奖罚,对于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罚款的,甲方应在当期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6.1.4.9 乙方施工及临界设施范围内CI形象由甲方统一制作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设备的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应满足施工需要及甲方企业形象(CI)等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管理与指导,如有不符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所需费用及损失在乙方计量款中扣除。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及CI形象进行检查,乙方需进行日常维护,以达到甲方的要求。如维护过程中出现损坏或丢失等情况,整改、修复及重置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实际发生费用的(略)%进行赔偿。

6.1.5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

6.1.5.1 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对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在进场前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6.1.5.2 乙方负责本施工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工作,公示重大职业危害因素,并向本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

6.1.5.3 乙方负责解决自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餐饮、住宿问题,办理相关证件等一切手续的处理,并负责职业卫生过程控制。

6.1.6 安全保卫:(略)

6.2环境保护:(略)

因专业分包队伍原因造成环保违规事件被环保主管部门罚款的,罚款金额应由专业分包承当;如被主管部门扣除市场信用分的,专业分包队伍要积极配合加分进行信用修复,且甲方有权根据事件造成的影响对专业分包队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环保事件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其相应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6.3劳动用工管理

6.3.3 乙方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略)

6.3.4乙方应将分包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分包单位印章后交甲方备案.

. 工期和进度 .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略)

乙方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略)

7.1.3 劳动力保障

乙方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略)

7.3 测量放线

7.3.1 甲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略)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略)

(2)总控工期和总体计划违约处罚:(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乙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5天以内的(含5天),乙方应按照每日(略)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5天以上的,应另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与解除合同权利彼此互不影响。

乙方须无条件满足业主的工期要求及甲方的工期要求;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工程量,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行为。因甲方、监理、发包人、代建、设计单位、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可顺延,但不进行费用补偿。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除每日按(略)元承担违约金外,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金。乙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略)

.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略)

. 材料与设备

.1 甲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略)

8.1.3 乙方通知甲方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略)

8.1.4甲方供应的工程设备的保养:(略)

.2 乙方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3 发包人、监理人、甲方对乙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4 样品

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略)

.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略)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略)

. 试验和检验

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略)

0. 分包合同变更 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略)

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略).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略)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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