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以现状(净地)供地。 2.上述地块绿地率:(略) 3.上述地块建设规模:(略) 4.上述地块建筑限高:(略) 5.上述地块停车位:(略) 6.上述地块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0.(略)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0.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地价款、厂房建设、设备投入等),投资强度不低于(略)万元/亩,以上面积均按占地面积计算。 7.物业处置要求:(略) 8.上述地块动工期限:(略) 9.竞得人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除须承担逾期开工的相应违约责任外,还须按以下约定执行:(略) (略).竞得人须充分知悉并认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按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违约责任,竞得人须充分知悉并认可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工超过(略)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约定。竞得人不得因执行合同相应条款发生争议。 (略).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向出让人提交与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并按《项目监管协议》中有关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强度、建设周期等约定开发建设本地块;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导致《项目监管协议》未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完成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所竞得的本宗地使用权,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竞得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竞得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发出同意施工的复函等施工批准文件并进场按设计图纸实质性施工(施工现场围蔽,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土开槽、打桩等)为上述地块动工认定标准。 (略).竞得人依法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上述地块竣工认定标准。 (略).竞得人不得以“未净地出让”为理由,申请办理宗地开竣工延期手续。 (略).上述地块支付出让金期限:(略) (略).上述地块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地块周边规划现状及地块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地块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略).竞得人在上述内进行建设时,自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所需的用水、用电、排水、排污、电信等设施与宗地用地红线边市政管线接口的手续。 (略).竞得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宗地首次成立其持有(略)%股权(全资)的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竞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可直接变更登记至该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由该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视为同一合同,不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略).上述地块属于珠海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竞得人须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执行。 (略).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