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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资建2024137号】河南省郏县芝河袁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所在地区: 河南-平顶山-郏县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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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平公资建(略)号】河南省郏县芝河袁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略)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略)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略),(略)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郏县芝河袁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招 标 文 件

(一标段)

项目编号:(略)

IMG_(略)

招 标 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 期:(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略)

第六章 图纸................................................................................................................... 6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南省郏县芝河袁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

河南省郏县芝河袁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投资项目代码(略)-(略)-(略)-(略)-(略))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略)4月9日9时(略)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预算金额:(略)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一标段

施工

(略)

(略)

2

二标段

机电设备采购

(略)

(略)

3

三标段

金属结构采购

(略)

(略)

4

四标段

监 理

(略)

(略)

5、采购需求:

5.1、建设地点:(略)

5.2、项目概况:(略)

5.3、招标范围:

一标段招标范围:(略)

二标段招标范围:(略)

三标段招标范围:(略)

四标段招标范围:(略)

5.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略)

5.5、标段划分:(略)

三标段:(略)

5.6、工期:(略)

二、三标段:(略)

四标段:(略)

5.7、质量要求:(略)

二、三标段:(略)

四标段:(略)

6、合同履行期限:(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略)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略)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略)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环境保护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 一标段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1.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并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3.1.5 投标人、相关执(从)业人员及委托代理人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并以网站发布为准(提供该平台截图)。

3.1.6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略)号),降低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郏县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郏财字[(略)](略)号)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略)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略)

3.1.7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

3.2 、 二标段 三标段

3.2.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2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略)号),降低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郏县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郏财字[(略)](略)号)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略)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略)

3.2.3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

3.3 、 四标段:

3.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3.2 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3.3.3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3.4投标人、相关执(从)业人员及委托代理人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并以网站发布为准(提供该平台截图)。

3.3.5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略)号),降低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郏县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郏财字[(略)](略)号)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略)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略)

3.3.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

注:(略)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下载时间:(略)

2、地点:(略)

3、方式:(略)http:(略)

4、售价:(略)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略)

2、地点:(略)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略)

2、地点:(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河南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各供应商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内容。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部门:(略)

联系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5、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之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略)

地址: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中段

联 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供应商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供应商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供应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略)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略);&#(略);组件下载&#(略);&#(略);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供应商)。

4.2 供应商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略)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6.“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6.1开标时,供应商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供应商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略)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2如出现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供应商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6.4供应商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5解密完成后,供应商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略)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略)

联 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地址:(略)

1.1.4

项目名称

河南省郏县芝河袁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平顶山市郏县境内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及招标人发包的全部内容。

1.3.2

施工工期

(略)个月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工程

1.3.4

缺陷责任期

2年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详见招标公告申请人资格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略).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略).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略)天

1.(略).3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略)天

1.(略)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答疑、招标文件补充材料等,经招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略)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时间:(略)

地点:(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略)

其中暂列金:(略)

注:(略)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略)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

大写:(略)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略)

3、递交形式:

3.1投标人打开http:(略)

3.2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查询确定费用到账,依次点击“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

3.3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

3.4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

3.5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6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其他事项: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在本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报名、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绑定等工作。并充分考虑人为操作和银行异地跨行转账到账的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的无法报名、无法下载招标文件、无法投标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少交保证金属于无效缴纳。

(3)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略)点,节假日除外(超时到账视同未交保证金,取消报名资格)。

(4)本项目支持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具体详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业务启用电子保函事宜的通知》。

(5)废标项目重新招标时,必须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缴纳保证金,原缴纳保证金必须及时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6.3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字或盖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4.1.2

不见面开标流程

详见公告及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略)

地点:(略)

5.2

开标程序

投标人携带CA锁解密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注:(略)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略)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7.3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略)%预付款,之后按进度支付,每次支付时扣除进度款的3%为质保金,工程价款支付至(略)%时停止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以合同签订为准)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略)

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8

招标文件费用

不收取

9

质量保证金

3%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略).1

中标公示:(略)

(略).2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略)

(略).3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略)

(略).5

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评审优惠:

根据财库【(略)】(略)号文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略).6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略)】(略)号),按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略).7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联系方式:

质疑函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接收,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略)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故意刁难,须进行实质性回应。

(略).8

在线签订合同:(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施工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略)

(2)项目经理资格:(略)

(3)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略))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略))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

1.(略)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略)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站上提出。

2.2.2招标代理人将在接到投标人质疑三日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发布澄清方式答复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招标人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发布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略)日内发出的补充通知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则将按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编写、修改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工程子目及其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仍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核准其报价。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略)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招标文件发布媒介发布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按前附表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金额见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电子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按照要求盖电子签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手册”。

3.6.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6.5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明确、准时的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或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只须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无须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将拒绝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并退还。

4.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5.3开标时,需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5.3.1投标截止时间到,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5.3.2因电子交易系统异常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及时与招标代理联系。

5.3.3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由系统技术人员协助投标人将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导入系统。若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无法导入系统或导入系统仍无法解密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3.4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5.3.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5.1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略)%。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附件一:(略)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附件二:(略)(仅为格式参考)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略)(仅为格式参考)

问题的澄清

编号:(略)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四:(略)(仅为格式参考)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工程质量:(略)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件五:(略)(仅为格式参考)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件六:(略)(仅为格式参考)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符合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字和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不接受联合体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资质证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项目经理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技术负责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注:

一、电子化评标时,评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不再提供原件,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或图片),内容须清晰可见。

二、投标人应将相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提供,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施工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总分(略)分)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略)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略)分)

项目管理机构(5分)

信用等级(5分)

其他评分因素((略)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2

有效投标报价的确定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略)%-(略)%(含(略)%、(略)%)之间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当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略)%不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但在报价得分时仍予以计分。

2.2.3

评标基准价

确定

评标基准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略)%+最高投标限价的(略)%。当全部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略)%时,评标基准值=最高投标限价×(略)%+最高投标限价×(略)%×(略)%

2.2.4(1)技术标评分标

准 ((略)

分)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略)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科学性强、合理、可行性程度高得5分,较科学、比较合理、可行性程度一般得3分,不科学、不合理、可行性程度差得1分,缺项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制度健全、措施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5分,制度较完整、措施一般及可操作性较强得3分,制度不完整、措施差及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缺项不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制度健全、措施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5分,制度较完整、措施一般及可操作性较强得3分,制度不完整、措施差及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缺项不得分。

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

制度健全、措施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5分,制度较完整、措施一般及可操作性较强得3分,制度不完整、措施差及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缺项不得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分)

制度健全、措施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5分,制度较完整、措施一般及可操作性较强得3分,制度不完整、措施差及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缺项不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到位得5分,施工进度计划较合理、保证措施一般得3分,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保证措施差得1分,缺项不得分。

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力资源配置(5分)

施工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力资源配置合理、科学得5分,合理性一般,较科学得3分,合理性差,不科学得1分,缺项不得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5分)

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能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得5分;总体布置基本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得3分;总体布置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要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确保报价完成项目建设的技术措施(5分)

技术措施符合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合理可行的,得5分;技术措施符合工程情况,基本可行的,得3分;技术措施基本符合工程情况,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2.2.4(2)

商务标

评分标

((略)分)

商务报价评分标准((略)分)

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2、有效投标人投报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略)分;高于评标基准值的,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的,在(略)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的,在(略)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略)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比例计算。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给予评审优惠:

根据财库【(略)】(略)号文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2.2.4(4)综合标评分标准((略)分)

项目班子配备(5 分)

施工员、材料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关专业有效岗位证书、有效劳动合同及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证明得 5 分,缺任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注:(略)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信用等级评分标准(5分)

信用等级经水利部评定且在有效期内,并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为准。AAA级5分,AA级4分 ,A级3分。BBB级为1分,CCC级为0分。提供截图。

注:(略)

企业业绩(4分)

企业(略)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水利工程业绩每项得2分,最多得4分(需提供合同协议书)。以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承诺((略)分)

投标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本工程做出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计 1≤得分≤6,缺项不得分。

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的在岗、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承诺完整,可行性强得5分;承诺较完整,可行性程度较强得3分;承诺可行性一般得1分,缺项不得分。

说明

减分情况由投标人从河南水利厅和水利部网及其他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收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①(略)年1月1日以来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扣3分,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5分;

②(略)年1月1日以来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质量事故的,一次扣3分,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5分;

③除以上①、②项外,不良行为记录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公告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一次扣3分;

注:(略)

注:

一、电子化评标时,评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不再提供原件,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或图片),内容须清晰可见。

二、投标人应将相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提供,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略)

2.2.4 评分标准

(l)技术部分:(略)

(2)商务部分:(略)

(3)综合部分:(略)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综合标得分-惩罚分

3.2.4最终得分为各个评委计分的算术平均值.

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招标人将保留对投标人所提供资料进行核实的权利。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招标人考察证实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的,除取消其中标资格外,还应赔偿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相关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将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略)

1.1.1.5 投标函附录:(略)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1.1.1.7 图纸:(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1.1.1.9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略)

1.1.2.3 承包人:(略)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略)

1.1.2.5 监理人:(略)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略)

1.1.3.2 工程设备:(略)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略)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略)

1.1.4.2 开工日期:(略)

1.1.4.3 工期:(略)

1.1.4.4 竣工日期:(略)

1.1.4.5 缺陷责任期:(略)

1.1.4.6 天:(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略)

1.1.5.2 合同价格:(略)

1.1.5.3 费用:(略)

1.1.5.4 暂列金额:(略)

1.1.5.5 计日工:(略)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略)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略)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略)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略)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略)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略)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略)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其中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等的采购由承包人提供厂家,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共同考察后确定。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略)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略)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略)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略).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略). 计量与支付 (略).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略).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略).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略).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略)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略).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略).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略)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略).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略)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略).5 竣工结算

(略).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略).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略)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略)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略).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略).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略). 竣工验收 (略).1 竣工验收的含义

(略).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略).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略).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略).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略).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略).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略).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保险 (略).1 保险范围

(略).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略).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略).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略).2 未办理保险

(略).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略).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略).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略)条的约定执行。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略). 违约 (略).1 承包人违约

(略).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略).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略)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略).2 发包人违约

(略).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略)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略).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略)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略). 索赔 (略).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略)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略)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略).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略)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的约定执行。

(略).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略).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略).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略)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略)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略).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略)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略)条的约定执行。

(略). 争议的解决 (略).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略).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略).3 争议评审

(略).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略)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略).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略).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略)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招标人名称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删去本款全文,本合同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人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略)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地点另行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略)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略)

删去2.3.2和2.3.3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其它需由发包人承担的义务可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规定,当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略) 其他义务

本条款补充为:

(1)、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在工地的时间不少于5天,需离开时应经监理和业主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将依据监理对承包人的考勤情况,按每天每人(略)元对承包人作罚金处理,罚金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件暂时由发包人保留至竣工验收,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若施工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不得负责其他工程,必须现场办公且每周不少于五天工作时间,并主动接受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录检查。若查处项目经理不在场,首次书面通报中标公司和招标人;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中标公司(略)元人民币,不在现场的项目经理处罚(略)元人民币;第三次给予中标公司(略)元人民币罚款,不在现场的项目经理处罚(略)元人民币罚款,并对中标公司、项目经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不良记录一次。经合规程序更换的项目经理,招标人须向采购办备案.

4.(略) 不利物质条件

4.(略).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略)

(1)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略)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略)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略)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略)

(略) 开工和竣工(完工)

(略).1合同签订后5日内开工建设。

(略).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略).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略)

(略).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竣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2) 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1)项表格取消;相应增加为:(略)

(略).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略)

(略) 暂停施工 (略).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略)

(略).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略)

(略) 工程质量 (略).7 质量评定

(略).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略)

(略).7.7 工程合格标准为:(略)

(略).8 质量事故处理

(略).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略)

(略). 试验和检验 (略).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略).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略).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略)

(略) 变更 (略).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删去本款全文

(略).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略).8 暂估价

(略).8.1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

(略) 价格调整 (略).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略)

(略).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略) 计量与支付 (略).2预付款

以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略).4 质量保证金

(略).4.1质量保证金总额按合同签订时约定。

(略).5 竣工(完工)结算

(略).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

(略).6 最终结清

(略).(略)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略).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略)

(略) 竣工验收(验收) (略).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

(略).2 分部工程验收

(略).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略).3 单位工程验收

(略).3.4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略)

(略).5 阶段验收

(略).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略)

(略).6 专项验收

(略).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略)

(略).7 竣工验收

(略).7.3 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略).8 施工期运行

(略).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略)

(略).9 试运行

(略).9.1试运行的组织:(略)

(略)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略)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略)

投保内容:(略)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参加保险,承包人“建工险”和“安工险”采取自愿原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略).4 第三者责任险

(略).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略)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实施期间,除根据国家规定之外,采取保险自愿原则,承包人投保与否自行负责。

(略).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略)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实施期间,除根据国家规定之外,采取保险自愿原则,承包人投保与否自行负责。

(略).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略).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无;

保险条件:无。

(略).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略)

(略).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机构为:(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略) (¥ )。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略).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略).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 (略) 天内,经招标人检查无质量问题,提交完整的档案并归还招标人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扣回的款项后, 招标人支付最后一次付款,并退回履约保函。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编制依据

1、依据河南省郏县芝河袁庄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纸等工程资料;

2、水利部办公厅办财务函[(略)](略)号《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略)号文》);

3、水利部办公厅办水总函[(略)](略)号《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略)号文》);

4、豫水建[(略)]8号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1的通知》;

5、定额主要采用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豫水建((略))(略)号文颁发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6、安装工程定额主要采用水利部水建管[(略)](略)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缺项子目采用水建[(略)](略)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小型)、并按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水定[(略)]1号文予以调整:

7、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采用豫水建((略))(略)号文颁发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8、国家、省、地方其他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设计工程量和图纸等。

注:(略)

第六章 图 纸(如有)

另册提供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详见附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一、投标函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施工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质量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略)日历天。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标段

投标人

投标报价

大写:

小写:

质量要求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姓名

注册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称

其他说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及联系方式)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略)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五、 投标保证金

(附:(略)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名 称

备注

1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2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3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略)

4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5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6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7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8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9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略)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略)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略)

防汛度汛

(略)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略)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略)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略)

有关施工建议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投入本项目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拟投入本项目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略)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略)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

附表三:(略)

单位:(略)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略)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略)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略)

用 途

面 积(&#(略);)

位 置

需用时间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略)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郏县政府采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地址和电话:(略)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签章):

邮箱:

日期:(略)

注:(略)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资格审查资料

(三)已完成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略)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略)

十、其它资料

附:(略)

&#(略);&#(略);&#(略);&#(略);&#(略);&#(略);&#(略);&#(略);(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中标后,我方应按中标价的2%向招标单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函或证明材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标段)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略)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二)监狱企业证明

(注:(略)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四)投报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姓名

中标公示查询媒体

合同金额

合同签订

日期

验收日期

1

……

注:(略)

2. 如本项目未投报业绩,本表可删除。

3.本表仅供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时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

以下为政府采购政策,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略)](略)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略)〕(略)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略);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略)〕(略)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略)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营业收入(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资产总额(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或资产总额(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略)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略)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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