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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略)
2.民用枪:(略)
3.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略)
2.爆破器材:(略)
3.烟火制品:(略)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略)
2.其他器具:(略)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略)
2.易燃液体:(略)
3.易燃固体:(略)
4.自燃物品:(略)
5.遇湿易燃物品:(略)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略)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况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略)%、小于或等于(略)%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略)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略)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略)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略)Wh。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锐器:(略)
(二)钝器:(略)
(三)工具农具:(略)
(四)其他:(略)
(五)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并应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