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 5.租赁期内,租赁房屋、设备设施、配套设施各项的日常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承担。
<> 6.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具体请咨询顺昌物业公司姚工:(略)<> 7.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8.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9.承租人使用期间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个月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略)<> (略).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承担的水电费不足部分从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略).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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