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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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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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采购公告及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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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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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合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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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略)<>
三、工程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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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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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的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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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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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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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以下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供应商应根据现场踏勘(如有)、工程量清单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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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供应商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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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略)<>
4、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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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供应商的计价应根据(略)年版《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现行的各类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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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工程规模、工期要求、风险等因素确定企业管理费、利润、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冬/雨季施工费等费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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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供应商在报价时的安全施工费不得低于(略)年版《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所规定最低费率,如低于规定标准进行报价,应由竞争性磋商小组向供应商提供修正要求,修正后视为合格文件,如供应商拒绝修正,可按无效处理。(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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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供应商在报价时,规费应根据有权部门的规定及企业缴纳支出情况,自行确定。(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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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夜间施工增加费和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报价。(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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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报价时的税金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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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应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由本企业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全国建设工程一级造价员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若本企业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师,可外聘人员并附与所聘用人员的注册单位聘任合同,但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所聘人员的注册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同时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不能为同一单位,否则视为串通磋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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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响应文件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后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明细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一一列出,否则视调整报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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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供应商不可擅自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内容,如有需要调整需附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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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供应商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图纸(如有)、磋商文件、修改书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完成期限、承包范围,并在充分考察施工现场情况、条件(包括地下情况、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协调报批事项等)和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自然障碍、拆迁(如有)影响及一切不利条件所带来的风险基础之上,按照有关价格指数、辽宁省现行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如有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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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供应商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地点,从工地清运出去,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供应商均应考虑在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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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报价为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是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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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报价与报价汇总表的工程造价必须一致,否则以报价函的报价为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必须一致,否则以分析表中的单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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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写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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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供应商需考虑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对综合单价的影响,因工程量发生的变化,采购人不会对综合单价进行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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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应列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企业管理费等明细及汇总,以方便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如本项目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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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略)报价中措施费用要充分考虑,包括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如本项目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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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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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一)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已签章的响应文件,同时现场递交U 盘存储的加密备份文件(密封签章)。仅递交备份文件的响应无效。
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上投标情况确认中未显示供应商名单的视为无效供应商。
(二)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略)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未提交最后报价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时间(略)分钟)内解密、上传文件或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开标现场供应商须携带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笔记本电脑自行进行解密,或预留相关技术人员在所属公司解密。如未成功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