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停车场设置(略)个车位(含(略)个电动汽车充电桩,6个正常),竞租人报名即认可设备状况,承租期满后承租人必须按原状(正常折旧除外)交还所有充电设备; 二、智能收费系统和监控等由承租方自行维护和开通。出租标的物以现状为准,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仅用于停车使用,承租方不能作为仓储等其他用途使用;地面口部附属房只能用于经营办公和值班人员使用,停车场运营时,必须安排值班人员(略)小时值班巡查。无车辆运营时,必须将汽车坡道口部卷帘门关闭(出租人在交付前安装调试完毕),确保安全; 三、本次出租资产在实际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由承租人负责,经营所需的消防许可等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四、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出租人仅提供水、电接入。 五、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不得作为仓储等其他用途使用,严禁存放任何杂物,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化品,且不得转租他人使用; 六、人防工程内一律不得装修改变结构、私拉乱接、开孔等破坏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 七、人防工程内消防、排污、照明、通风、防护等系统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八、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服从人防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统一管理。做好门前三包、防火安全、综合治理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 九、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踏勘出租标的现状,向出租方查看相关标的产权、建设手续等,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本公告表述不一致的或不能满足自己的租赁目的的,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书面提出,未提出疑义的意向承租方均视为已踏勘并认同本项目各个标的要求内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负责。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仅如实公布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项目成交后,视为承租方已接受出租标的现状,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变更《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承租人自行依法依规装修并承担一切费用,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标的外立面、主体结构进行任何改动。租赁期满退租的,出租人不对装修费用进行补偿,标的租赁期满之日起(略)日内,承租人自行清理掉涉及装修可移动的部分,如未清理,出租人有权对该类物品进行处置。不可拆除的部分不予补偿。 十二、承租期内,承租人不得对资产擅自处置,不得改变资产现状,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承租人未经审批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 十三、租赁期内承租人禁止从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业。一旦发生周边居民的投诉和其他影响经营的行为发生,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十四、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十五、出租方及竞买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数据、视频、口头介绍等),仅供竞租人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已告知的瑕疵),出租方、竞买人及政务服务中心对此不构成任何担保,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意向承租方在交易平台竞价过程中,出现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承租人须支持并配合人防管理部门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