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标的以现状交割,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对租赁标的进行踏勘并对其详细情况进行尽调,成交后承担所有风险。意向承租人应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截止日(略)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全额无息原路径退还。 2.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甘交所集团向出租方及承租方出具《成交通知书》,承租人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同时,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要求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租赁押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重新挂牌租赁。 3.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不良经营记录;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影响出租方周边其他营业场所的安全经营,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期方案使用标的房产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4.承租人不得将一楼生活超市从事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物资、医疗保健品等与医疗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开办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意向承租人应向出租方提供书面经营范围,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报名参与,并存档督查。承租人在经营期间,须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监督,全力配合甲方做好上级部门和同级部门相关检查等工作。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在装修施工前须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施工方案》,经出租方审定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承租方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造成损害,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所有装修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后,若原承租人不再取得承租权不再续租,原承租人在不破坏房屋主体装修的前提下,对可自行购置的移动设备及物品搬运,否则,归出租方所有。 7.承租人须按相关物业要求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负责租赁区域内所有资产、消防、人员等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8.租赁期间租赁标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其它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9.交易过程中涉及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略).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租赁标的交付时间不确定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