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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确定、复审管理实施办法

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确定、复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 审核、确定、复审管理,根据《余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其标底的编制、审核、确定和复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应当由经余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认可的有招标资格的单位自行编制,未取得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市招标办认可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 招标标底编制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编制、 保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标底编制工作, 必须与招标单位签订局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内容,编制期限、工作质量、收费标准、保密措施等事项,局面委托合同签订后,标底编制前,标底编制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及编审人员名单报送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一般工程应在招标截标前7天完成标底的编制,送交市招标办审定。

    第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 《余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底编制完毕后,编制单位应分别将建筑、安装标底及设计底稿、材料清单装袋密封,并附其它相关材料,报市招标办审定。

    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

    第八条 标底编制单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工程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委托业务或接受同一工程中两个投标单位的委托业务。

    二、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编制标底业务不得转让。

    四、接受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标底, 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但不得对外接受委托编制标底业务。

    第十条 市招标办可委托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资格的单位审核标底,但不得委托该工程标底编制单位进行审核标底。

    第十一条 接受市招标办委托的标底审核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造价编制规定及《余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报市招标办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标底的审定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进行。

    第十三条 经市招标审定核准的标底应密封保存至开标前。

    第十四条 评标标底由招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截止后, 在下列二种方法中书面确定,并上报市招标办,其方法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标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⒈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和经审定的标底价格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式为:评标标底价=(有效标1+有效标2+…+有效标n+审定标底价)/n+1

    ⒉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相加后取算术平均值的50%,加上经审定的标底价的50%作为评标标底。

    计算式为:评标标底价=(有效标1+有效标2+…+有效标n+标底*n)/2n

    第十五条 开标后,新的评标标底已确定,应按照《余杭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逐项计分评标。

    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标底在开标后如发现50%以上投标单位报价无效,投标单位有异议时,可以在开标后定标前,以局面形式提请市建设局复审,并按下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经复审后的标底与经原审定的标底比较, 符合下列规定的,为原审标底有错误,由复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局面通知。

    ⒈原审定的标底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增减1%及其以上的;

    ⒉原审定的标底价在500万元元及其以上且增1.5%及其以上的;

    ⒊原审定的标底价在500万元元及其以下且增2%及其以上的。

    第十八条 以复审的标底, 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若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仍为无效时,作无效标处理;若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全部无效时,由原投标单位重新报价,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经复审如标底无误, 由提出申请复审单位交纳复审费用。经复审如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则由接受市招标办委托的原标底审核单位交纳标底复审费用。

    第二十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费用在开标后、 发中标通知书前,由招标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 凡接触标底内容的工作人员, 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余杭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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