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农(农机)简罚〔2023〕16号北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18日 |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邹炎超 |
电话 |
139********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 |
身份证号码 |
45252619********** |
住址 |
广西北流市民安镇******** | ||||
单 位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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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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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事实 |
2023年9月8日10点35分,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荣镇新荣村路段执法检查.发现邹炎超驾驶的桂09-*****拖拉机装载红砖质量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根据其提供的送货单,车厢装载红砖4000块(1千克/块)总重量4000千克(4吨),已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1吨)的限额。 | ||||
处罚 依据 及 内容 |
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的行为,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依据《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10项关于“违法行为:在等级公路以外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内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拖拉机超载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 元;□暂扣驾驶证日。 □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元,□执法人员当场扣缴行驶证 □执法人员当场扣缴驾驶证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先到北流市沿江北路0005号农业农村局三楼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凭证到北流市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林文信 |
徐雄驱 |
北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8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90119042 |
20090119002 | |||
事人签字确认 |
年月? 日 |
是否当场执行 |
否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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