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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玛纳斯县)

所在地区: 新疆-昌吉-昌吉市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玛纳斯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42项)

序号

领域归类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职责

乡镇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县直部门

乡镇政府

县直部门

乡镇政府

1

城乡建设

乡镇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管执法。

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利用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乡镇辖区燃气管道及乡镇用户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整改,整改后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2

城乡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规划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规划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规划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 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

城乡建设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建设单位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

城乡建设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局(牵头)、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

城乡建设

对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监管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开展巡查,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查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能找到倾倒人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其清理;暂时找不到倾倒人的,按照“属地管理”予以清理。

负责在建成区内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涉及保洁区域的协调保洁处理,不能处理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垃圾位置、种类、数量等信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6

综合执法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高声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建、公安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音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城市建成区内社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进行查处,公安部门依法对交通噪声和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

市场监管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查处。

《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8

市场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查处,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9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对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州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

市场监管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12

市场监管

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执法,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广告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3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查处。

《价格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4

民生保障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申请事项告知单和流程图,对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业务培训,对需办理优惠服务申请的对象进行帮助。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15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和整改。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6

应急管理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开展烟花爆竹宣传工作;组织辖区派出所和村(社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排查摸底工作,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对发现有非法运输和倒卖烟花爆竹行为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17

应急管理

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编制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结合实际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及时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到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及村社区,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组织对属地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8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和整改。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9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法》          

20

应急管理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等工作。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       

21

自然资源

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巡护、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森林草原火灾报表、储备防救物资。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突发性火情的扑救等工作。

负责辖区护林护草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对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救援、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草原防火条例》

22

自然资源

打击利用合法项目非法取土、采石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假借土地整治、山体治理等合法项目偷挖盗采者的处罚。

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的土地平整、山体修复等项目中有取土、采石等行为,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核实合法性,协助开展夜间巡查工作,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设置禁止开采山体的界桩或地面标志。

《土地法》《矿产资源法》

23

自然资源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案件处理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对除农村宅基地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分别对职责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对乡镇进行定期业务指导。

根据当事人申请,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其他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上报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4

农业农村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负责协助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5

民族宗教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及变化前的审核,审核大型宗教活动。按规定程序审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全面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内和场所外存在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26

文化旅游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文体旅游广电局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7

公共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抽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录入和上传工作;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对针对公共场所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协助做好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8

公共卫生(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工作。对于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告知县卫生健康局,并协助做好调查整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9

民生保障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镇街收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并对镇街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

根据部门委托情况,承担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中断、待遇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的收集、上报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30

民生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通过调查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31

民生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负责及时掌握了解村、社区群众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调查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32

社区管理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33

社区管理

社区矫正管理

县司法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或委托指派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依法协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或委托指派的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34

社区管理

居民小区内饲养动物(家畜家禽)的监管执法

县公安局负责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负责协调村居、社区、物业等做好前期劝阻工作,对劝阻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35

交通管理

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县政务服务监督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路长制”等组织村道建设养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36

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按照“路长制”工作要求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37

交通管理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管辖道路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8

教育领域

控辍保学

教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学段学生辍学问题的管理规定,建立学校辍学学生信息登记制度,并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负责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配合属地学校(幼儿园)完成0--18周岁学龄儿童、少年普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39

教育领域

1.对申请助学贷款大学生进行困难学生认定,并开展诚信教育、实施贷后管理。 2.落实援疆资助大学生项目

1.教育局负责进行困难学生认定,协助申请生源地贷款。实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 2.教育局负责协调审核发放.

1.协助宣传政策、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实施贷中贷后管理 2.摸排困难学生,研判后初步确定受助学生。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新教规〔2021〕2号) 2.《玛纳斯县援疆资金资助困难大学生工作实施方案》(玛党办发〔2022〕23号)

40

教育领域

1.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治规划、绩效考核 2.全社会开展“推普”工作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达标认定工作

1.把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县政府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县、乡(镇)政府绩效管理目标,民族团结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考评指标,将普通话普及率的提升纳入地方扶贫部门、教育部门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列入“访惠聚”驻村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的主要工作任务,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各领域行业管理、城乡管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和问责机制。 2.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计划、有措施并有具体体现。县级政府开展全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其余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推普周”、经典诵读等相关文化传承活动。 3.组织部积极推动公职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率先达标。负责办好“中心课堂”、农牧民夜校,做好农牧民群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各单位组织50岁及以下公职人员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达标认定工作。园区组织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达标认定工作。统战部门组织宗教届人士开展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达标认定工作。

1.把语言文字事业纳入乡(镇)政府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乡(镇)政府绩效管理目标,民族团结创建、文明村镇考评指标,将普通话普及率的提升纳入地方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列入驻村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的主要工作任务,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各乡(镇)。 2.乡(镇)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计划、有措施并有具体体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推普周”、经典诵读等相关文化传承活动。 3.乡(镇)组织50岁及以下公职人员、55岁以下村干部和党员、18-45周岁青壮年劳动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达标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在每个行政村举办农牧民夜校、对不具备普通话沟通能力的18-45周岁青壮年劳动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培训。

1.《玛纳斯县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玛党办发〔2023〕28 号 ) 2.《玛纳斯县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玛党办发〔2023〕28 号) 3.《关于做好昌吉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达标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41

教育领域

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公安、市监局、住建、消防、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校园周边餐饮及娱乐场所周边环境乱点乱象行为。

对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校园周边环境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昌州教函发〔2023〕26号)

42

教育领域

招生考试资格审核

公安局考生户籍审核,社区、村镇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社保、医保、税务局出具家长的社保、医保、纳税证明,县医院考生的体检。

派出所考生户籍审核,社区、村镇思想政治品德鉴定.

自治区中高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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