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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所在地区: 陕西-榆林-佳县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佳县烟草专卖局严格履行修订规范性文件程序,形成了《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告。

附件:《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佳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5日

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章规定,结合佳县卷烟零售市场实际,制定《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佳县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防止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

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

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三章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总量控制、距离控制和“总量+距离”控制的模式。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一)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佳县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地域依次分为县域、社区和乡镇三级单元。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城居区、村居区、工矿厂区、商业区等市场单元模块细分,形成模块化市

场单元。

(二)零售点布局模式

针对不同模块类型的市场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人口、历史峰值控制,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

(三)零售点规定数量

零售点规定数量由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现存零售户数量大于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定数量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现存零售户数量等于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保持零售点数量合理。

(四)三级模块零售点布局

1. 级市场为佳县全域,地处北纬37°41′47" ~38°23′34" 、东经110°0′45"~110°45′10″之间,南北长85千米,东西宽23.9千米,总面2029.82平方千米。

2.二级市场为社区,佳县城区划分4个社区:人民路、香炉寺、凌云路、佳南春苑。具体划分为三类社区,即繁华社区、一般社区、发展社区。根据最小单元格零售点服务面积、人口、经济、零售户综合盈利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配。

社区零售点按照“总量+距离”布局,繁华社区零售点总量是以社区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增加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含20米)。

一般社区零售点总量是以社区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增加35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

发展社区零售点总量是以社区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增加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

3.三级市场为乡镇,佳县划分12个乡镇市场,具体划分为两类乡镇,即特殊乡镇、一般乡镇,按照规定总量的标准布局规定。

(1)特殊乡镇:乌镇、螅镇政府所在主要街道零售点按照“总量+距离”布局,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行政村按照以辖区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增加150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

(2)一般乡镇: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及有集会的乡镇街道,按照街道总长度30米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零售点总量,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行政村按照以辖区人口总量(包含常住+流动)每增加100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

以上布局标准必须同时满足“总量+距离”标准。

(五)特殊区域标准

1.连锁经营企业(不含加盟店、挂名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并按照所在单元的总量和间距限制执行;

2.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户在5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含50米),超过50户的,最多不得超过2个。市场沿街的零售点布局,按照所在市场单元的总量和间距限制执行;

3.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民俗村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总量的情形下,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置,固定商铺数量在1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2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3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区设有便利店的每店设置零售点一个。

5.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6.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7、加油(气)站便利店: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具备独立的门面且在安全可控范围内的,每个加油(气)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工业园区、厂矿、企业,按内部人员规模设置,不足350人的,设置1个,每增加3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超过2个。

第八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或直系亲属)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

书面证明材料)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受

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零售点规定总量限制,间距标准按一

般零售户布局规划间距的50%执行:

1.具有以下级别的残疾人员: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2.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仅限一名成员,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九)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酒店宾馆、蛋糕烘焙、粮油蔬菜、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方面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二)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测量方法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所有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3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三)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

(四)党政机关内部;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因法定情形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不受数量限制,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间距标准可减少50%。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经营场所内其它区域视为辅助经营场所,属监管范围。

申请人堆放烟草制品等相关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属监管范围。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

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

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

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指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停业一年以上且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的不作为合理布局测量参照依据。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另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榆林市佳县烟草专卖局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定明细表》中规定零售点数量根据政府相关数据利用模型进行测算,榆林市佳县烟草专卖局可对数据偏差较大的区域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办理时以榆林市佳县烟草专卖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2023年12月5日 至2026年12月5日。本规定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版)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3月3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7.《榆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创建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市部分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通知》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www.sxjiaxian.gov.cn/xwzx/gggq/554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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