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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县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所在地区: 四川-宜宾-宜宾县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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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在春季田管和春耕备耕关键时节,高县农业农村局扎实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全力保障农业稳产增收。

案例一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徐某驾驶川Q6Z981面包车在高县罗场镇春茗村楼子上组木桥湾岩村道销售农药,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川QQ6Z981面包车内装载的农药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立案查处

2024年3月20日,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驾驶川Q6Z981面包车在罗场镇春茗村沿村道向农户王明权销售了18袋农药,违法所得共计44元,查获尚未售出涉案农药产品28个,共1144瓶(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0之规定,高县农业农村局给予徐某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28个,共计1144瓶(袋),没收违法所得44元,共计罚没款30044元。

三、处罚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0“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型意义

购买违法违规销售的农药可能有以下风险和危害:可能含有各种已知的或未知的杂质,有些杂质有毒;剂型中所使用的价廉质低的助剂具有毒副作用;所含有毒物质可能对施药者身体健康产生急性毒副作用;杂质及低劣剂型极可能造成药害或未能及时控制病虫害从而导致产量损失;对土壤或者环境生态系统产生损害;不当使用导致残留超标从而带来食品安全的隐患。

五、购买、使用农药的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饲料超过保质期对动物的影响,我们应该在使用饲料时注意以下问题:

1.购买渠道:要选择证照齐全,购销台账完善,口碑好,信誉佳的商家销售的品牌农药,不购买流动商的农药。

2.购买农药须知:对症购买农药;认真检查农药的包装标识;认真检查农药外观性状;仔细阅读农药标签;熟悉禁、限用农药名录;索要、保存购货凭证;

3.使用农药注意事项:做好自我防护;科学使用农药;正确把握农药安全间隔期;注意保护环境;依法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台账;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

案例二

经营劣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兽药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兽药产品中有7种兽药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

二、立案查处

2024年3月11日,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7种兽药,货值金额104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之规定,高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并没收劣兽药64支(袋),罚款208元整。

三、处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首次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四、典型意义

劣兽药的使用对动物和人类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兽药含有化学制剂,一旦过期就会产生毒素,动物用药后会在体内残留,人们食用了此类肉制品,毒素也随之被人体吸收,对身体造成损害。

五、购买、使用兽药的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兽药超过有效期对动物的影响,我们应该在使用兽药时注意以下问题:

1.了解兽药保质期:在购买和使用兽药时,应该查看兽药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定期检查、盘点兽药保质期,避免购买、使用过期兽药。

2.存放兽药:在存放兽药时,应该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储藏,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光、干燥的环境。同时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标识清晰,方便查找和使用。

案例三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兽药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饲料产品中有1种饲料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

二、立案查处

2024年3月11日,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1种饲料,货值6元。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之规定,高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6包,罚款2000元整。

三、处罚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四、典型意义

超过保质期饲料的危害:1.有害微生物及霉菌素超标,容易发生中毒现象,轻者出现胃肠炎、拉稀,怀孕母畜流产,重者出现神经症状甚至死亡,影响动物健康。2.营养价值损失、风味劣变,严重降低饲料营养价值,长期饲喂这种饲料可引起营养缺乏症。3.脂肪和油脂酸败,容易造成动物应激,刺激动物神经系统造成兴奋,产生跳圈或不睡觉的恶习。

五、购买、使用饲料的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饲料超过保质期对动物的影响,我们应该在使用饲料时注意以下问题:

1.购买渠道:要选择证照齐全,购销台账完善,口碑好,信誉佳的商家销售的品牌饲料,不购买流动商的饲料。

2.了解饲料保质期:在购买和使用饲料时,应该查看饲料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定期查看饲料品质情况,避免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霉变和过期。

3.存放饲料:饲料在储藏中要存放在低温、干燥、避光和清洁的地方,储藏时要特别注意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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