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三十三)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浦江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2日 |
以下周松清等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赵仲斌 | 330***********051X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1200元,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330***********21 | 2024年5月2日 |
2 | 胡森木 | 330***********0011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900元。 | 330***********43 | 2024年5月2日 |
3 | 周松清 | 339***********4232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罚款1000元(拘留另案处理)。 | 330***********25 | 2024年4月30日 |
4 | 陈兴财 | 330***********3513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700元。 | 330***********10 | 2024年5月2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0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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