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所在地区: | 四川-成都-大邑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22日 |
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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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各处室、各企业:
为认真落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要求,根据市、县安委办《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安办〔2024〕6号)《江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宜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江安委办发〔2024〕9号)文件,充分吸取2021年宜宾长宁“5·24”、成都大邑“6·13”两起有限空间事故教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长效机制,筑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防线,推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现就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安全能力
江安经开区将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培训,提升人员监管能力水平。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的重要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有限空间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企业要组织一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培训,对照《规定》条款逐项解读,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培训人员应覆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审批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企业专题培训资料,在1月底前报经开区应急管理处备查。
二、开展自查自改,强化风险管控
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见附件2)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有限空间底数,完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要开展一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的有限空间自查自改工作,重点围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风险辨识是否全面、管理台账是否完善、监护人配备是否到位、作业审批是否落实、装备配备是否适用、应急演练是否开展、承包方是否纳入统一管理、物理隔离措施是否落实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排查治理,实现有限空间问题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严防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企业自查自改资料,在2月20日前经开区应急管理处备查。
三、加强监督指导,夯实管控水平
各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重点监管名录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纳入企业重点监管范围。我委将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对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发现的隐患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逐项整改到位,做到隐患本身归零。针对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经开区应急管理处要加强服务指导,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3月15日前,各企业服务专员要对联系的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检查,各企业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重点监管名录库,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经开区应急管理处。
联系人:邓彬;微信:1868312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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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
3.四川江安经开区2024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自查自纠台账
4.XX企业2024年有限空间重点监管名录库(工贸
企业)
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附件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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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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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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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冶金行业
1.工艺炉窑:使用煤气的均热炉、预热炉、热风炉、加热炉、混铁炉、连续退火炉、常化炉、干燥炉、回转窑、竖炉、烟气炉。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有人孔管道,煤气柜、布袋除尘器、电捕焦油器、电除尘器。
3.惰性气体相关设备设施:煤粉制备系统布袋收粉器、煤粉仓;使用氮(氩)气底吹的炼钢转炉、VD炉真空室、VOD炉真空室;炼钢厂设置有氮(氩)气阀门的地下井(坑)。
4.公辅设备设施:煤气洗涤(冷凝)水处理池(井)、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二、有色行业
1.工艺炉窑:使用煤气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熔保炉、均热炉、热处理炉、煅烧炉、焙烧炉、干燥炉(窑)、回转窑、竖炉、熔盐炉。
2.煤气相关设备设施:有人孔管道,煤气柜、布袋除尘器、电气滤清器。
3.公辅设备设施:煤气洗涤(冷凝)水处理池(井)、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三、建材行业
1.工艺设备:立式炉窑,涉及热风的立式磨、球磨机、选粉机。
2.槽罐:减水剂储罐。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四、机械行业
1.工艺设备:石灰式干式喷房漆雾收集系统。
2.槽罐:电镀(氧化)槽、酸碱槽、电泳槽、浸漆槽。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五、轻工行业
1.工艺设备设施:发酵池(发酵物储存、周转池)、腌制池、纸浆池(储浆池、废浆池)、皮浆池、转鼓。
2.槽罐:发酵罐(槽)、浸出罐、贮糖罐(糖浆箱)、酸碱罐(槽)、电镀(氧化)槽、酸碱槽、电泳槽、浸漆槽,干酪素的溶解罐、点酸罐、缓存罐,超纯水氮封水箱,加入含硫添加剂的物料罐。
3.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六、纺织行业
1.槽罐:酸碱罐。
2.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七、烟草行业
公辅设备设施:污水收集处理池(井、罐)。
说明:本目录中列出的有限空间,易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作为工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点。本目录未列出的有限空间,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经辨识分析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其他有限空间,应当纳入重点范围。
附件3
四川江安经开区2024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自查隐患台账 | |||||||||
序号 |
问题隐患 |
隐患等级 |
整改措施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完成时间 |
整改情况 |
验收人 |
验收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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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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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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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附件4
XX企业2024年有限空间重点监管名录库(工贸企业) | ||||||||
序号 |
有限空间点位名称 |
所处位置 |
主要危害因素 |
警告标志设置情况 |
防范措施 |
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
责任部门 |
备注 |
例: |
消防水池 |
XX车间 |
其他中毒、窒息风险 |
现场已设置“小心火灾”、“有限空间严禁入内”“当心触电”等安全警告标志 |
1、根据危险辨别结果,作业项目和内容,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2、作业前现场确认安全举措到位。3、作业中应准时检测确认检则数据切合标准,并由专人监护。4、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以防作业人员、作业工具等造留在作业场所。 |
防毒面具,有毒有害气体便携式检测仪 |
生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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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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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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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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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印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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