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略)
更正事项:(略)
更正原因:(略)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略)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略)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略)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第I部分 服务总体要求:(略)
“(7)承检机构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且在(略)年1月1日以来出具的食品复检报告量进行评审达(略)份或以上;具备有效的食品类国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
修改为:
“(7)承检机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和农业部门联合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具备有效的食品类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的。”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第I部分 服务总体要求:(略)
“(9)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监督考核评价;”
修改为:
“(9)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监督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或“满意”等良好评价的(或打分制为(略)分或以上);”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第I部分 服务总体要求:(略)
“((略))投标人具备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资质且(略)年1月1日以来组织过2次或以上食品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同时参加(略)次或以上CNAS认可的国内能力验证提供者(PTP)/政府部门组织的食品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且验证结果为“满意”或“合格”。”
修改为:
“((略))投标人自(略)年至今参与实验室能力验证获得不少于(略)(含)次满意结果的。”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第II部分 商务要求”中:
“(五)承检机构针对本项目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1名)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教授级高工或以上职称;同时设立有包括但不限于检验人员、抽样(收样)人员、运输人员,售后服务的专职人员等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工程师职称或以上职称。”
修改为:
“(五)承检机构针对本项目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1名)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高工或以上职称;同时设立有包括但不限于检验人员、抽样(收样)人员、运输人员,售后服务的专职人员等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需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工程师职称或以上职称。”
5、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的“三、评审程序”中“3.详细评审”,采购包1(抽检普通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采购包2(餐饮环节共抽检食品和餐饮具),以及采购包3(抽检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评审标准及相应分值均做如下修改(详见下划线处内容):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构成 |
商务部分(略).0分 技术部分(略).0分 综合信用分5.0分 报价得分(略).0分 |
技术部分 |
需求响应情况 (8.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4.0;6.0;8.0;)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整体响应情况(包括检验工作的实施、检验结果的处理,人员岗位安排、技术服务)进行评审:(略)8分;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服务,且提供基本保证项目实施的合理化意见的,得6分;部分满足采购需求的服务,且提供保证项目实施的合理化意见简单的,得4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且没有提供保证项目实施的合理化意见的,得2分;其他情况得0分。 |
服务实施方案 ((略).0分),(等次分值选择:0.0;2.0;6.0;(略).0;) |
对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方案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略)(略)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拟定的服务管理方案内容简单,部分内容符合项目要求的,且对保障采购人的权益不受损的措施内容简略,得6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拟定的服务管理方案内容含糊无重点,所提供的内容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的,且对保障采购人的权益不受损的措施内容含糊,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投标人承检能力(1) (3.0分) |
(1)投标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和农业部门联合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得2分;(2)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类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得1分。【注:(略)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投标人承检能力(2) ((略).0分) |
根据各投标人的CNAS附表品种对(略)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覆盖情况(按照具备资质项目统计),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略)(略)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覆盖情况(按照具备资质项目统计)/33类×(略)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略) |
投标人承检能力(3) (7.0分)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用于具有能满足食品抽检要求的仪器设备:(略) |
投标人承检能力(4) (2.0分) |
投标人自(略)0年1月1日以来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监督考核评价中,每提供一份考核评价为“优秀”或“满意”等良好评价的(或打分制为(略)分或以上),得0.5分,最高得分为2分。 (注:(略) |
投标人承检能力(5) (8.0分) |
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曾参加过政府监管部门或CNAS组织或CNAS认可的检测技术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或合格成绩的,且验证项目覆盖重金属、微生物、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品质、营养成分,得8分,缺少1个验证项目得6分;缺少2个验证项目得4分;缺少3个验证项目得2分;缺少4个或以上验证项目得0分。 注:(略) |
投标人承检能力(6) (7.0分) |
(略)年至今参与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略) |
商务部分 |
抽样运输保障(1) (6.0分) |
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投入运输样品用冷藏车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2分;投标人拟投入便携式车载冰箱(略)台(含)或以上的得4分,其他或没有的不得分。本项可累计得分,最高6分。【注:(略) |
抽样运输保障(2) (6.0分) |
拟投入本项目的抽样人员配备情况:(略)6分;具备抽样员证抽样人员(略)-(略)人,得3分;具备抽样员证抽样人员(略)人(含)以下,得1分;不提供抽样人员配备情况不得分。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4.0分) |
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情况:(略)高工或以上职称,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食品相关领域(如食品、化学、生物、微生物、检验、质量)工程师职称或以上职称,每提供1名具有食品相关领域的人员,得0.2分,最高得2分(注:(略) |
管理体系情况 (4.0分) |
投标人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证书业务范围须包含“食品检测服务”或类似表述),每个证书得1分,最高分4分。 (注:(略) |
同类业绩 (2.0分) |
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曾独立承担过食品药品类的:(略)0.5分,满分为2分。【注:(略) |
服务及应急响应能力 (3.0分) |
投标人对采购人应急抽检响应速度迅速,从接到采购人需求起,能够在工作时间(略)分钟内响应,在(略)分钟内到达现场的,得3分; 应急抽检响应速度较快,从接到采购人需求起,能够在工作时间1小时内到达现场,在非工作时间1.5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2分; 应急抽检响应速度慢,从接到采购人需求起,能够在工作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在非工作时间2.5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分;在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不含2小时)到达现场,在非工作时间超过2.5小时(不含2.5小时)到达现场的或其他情况的得0分。(须提供承诺函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承诺函格式自定,未提供的得0分;投标人若提供多个服务点且不同响应时间的,按响应时间最长的计算。) |
实施区域食品销售单位熟悉程度 (5.0分),(等次分值选择:(略)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实施区域食品销售单位熟悉程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略) |
投标报价 |
投标价格得分 ((略).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略) |
综合信用分 |
综合信用分(5.0分) |
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属于商务部分的一部分)=投标人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分)×5%。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以开标当天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分值为准(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信用信息-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2.0” 进行核实,未能在网站查询到供应商信用评价分的,以信用评价基准分((略).4分)计算)。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以牵头方信用评价分计算。) |
6、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的“附件五检验项目响应承诺表(适用于采购包1、2、3)”中“第(略)类 食盐”作删除处理。(请详见更正公告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投标人须根据更正后的采购文件进行编制投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附件列表
【项目附件 更正版】(略) 越秀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项目(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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